尘肺病防护措施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公司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1现场设立有效的防尘设施,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1.2防尘经费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1.3不得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1.4禁止在中、小学校及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1.5为企业职工配备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1.6公司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防护用品。
1.7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1.8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9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1.10如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公司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
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自身防护措施
2.1定期接受公司组织的有关防止粉尘危害的安全教育。
2.2职工从事有粉尘危害作业时应佩戴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检查防护用品是否完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正确使用。
2.3当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公司未积极治理,会严重影响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2.4从事有粉尘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3、安全检查措施
3.1公司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对本公司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3.2公司对现场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3.3公司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3.4公司建立从事粉尘作业的测尘资料档案。
3.5公司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仍需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3.6公司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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