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继平、贾继芝、张建伟、郭丰明、游拴英等 人。(以下简 称甲方)
被申请人:太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尊敬的太谷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因甲方不服乙方20XX年5月27日口头作出的:“不予甲方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行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二、
三、六条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一、请求事项如下:
1、撤销20XX年5月27日乙方对甲方口头做出的“不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行为,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尽快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甲方部分人员中超过法定劳动年令的职工补办职工退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用人单位太谷县化肥厂和主要负责人不给甲方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甲方因没有参保带来的精神损害、经济损失以予道歉和赔偿。 3、太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规定职责,存在失职和行政不作为,给甲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应以予道歉和赔偿。 二、主要事实和理由:
1、甲方人员的基本情况:参阅附件1,共 页。 2、甲方未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说明: 甲方是太谷县化肥厂上世纪七十年代之后陆续进厂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称轮换工)。1993年,太谷县将化肥厂的成套化肥设备出卖给了榆社县。至此,企业停了产,职工放了长假。为了生活,甲方各奔东西。直至现在仍没有与化肥厂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纳入社会保险”的多种法律法规,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明确了对于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具有强制性。然而当时的化肥厂已经成为一片狼藉,既无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更没有原辅材料和产品。已经成为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化肥厂一直没有给甲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期间太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未履行其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报告和申请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对化
肥厂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办理社保登记、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采取行政措施,致使甲方未能参保。之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曾于20XX年9月29日下达了《晋人社厅发〈20XX〉62号》文件,文件中专门为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补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宜做了明确规定。文件中还规定了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底,仅三个月的时间。遗憾的是如此极好的机会甲方根本不知情,单位也没通知,错过了办理机会,导致直至现在甲方未能参保。
3、20XX年5月27日乙方对甲方做出的“不予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的行为,当时乙方的理由其一是:到现在为止没有法律法规文件的依据为甲方补办参保手续。其二是:《晋人社厅发〈20XX〉62号》文件下达后,县
经办机构曾补办过与甲方情况相类似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甲方当时根本不知情,直到20XX年4月才知道了此事,因而错过了办理机会,甲方没有任何过错。 甲方和代理人认为:乙方以上述理由不为甲方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其理由是: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第三条,晋政发,(1998)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劳社部发〈1999〉10号(关
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资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等多种法律法规文件,都规定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工应该参保,特别是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关于参保范围和缴费都作了规定。代理人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十二章附则,第九十五条关于农民工也就是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更加明确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应参加社会保险。
社保法是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法。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也就是所称的农民工,或农民合同制工人。这部分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支新型的劳动大军,他们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农民合同工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上的区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社保法》还规定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应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以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利益。
代理人还认为: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能否参保和参保待遇的多种问题上矛盾比较突出。因而《社保法》在附则第九十五条专门规定,明确了进城务工的农村与用人单位凡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应当作为职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纳入与职业相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有利于
社会的稳定、进步,同时,符合我国的国情。
代理人还认为:应该分清法律法规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晋人社厅发(20XX)62号》文件即《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20XX年9月29日下发的,执行时间截止到20XX年底,文件特别明确了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这是一部地方性法规。 甲方和代理人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20XX年7月1日施行的,说明给甲方办理补交职工养老保险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因此,乙方20XX年5月27日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以予撤销。 从以上事实和理由说明:
1、甲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参保而未能参保的受害人,在此案全过程中没有过错。乙方应尽快为甲方办理参保事宜和甲方部分人员中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补办职工退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甲方所以之前未参保,用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有违法行为,是甲方未参保的主要责任人。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和行政不作为是造成甲方未能参保的主要原因,在整个过程中,甲方不知情,没有过错。
4、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给甲方造成
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予道歉和赔偿。
尊敬的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建设法制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由于我们不是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专业人士,对这方面的政策认识和应用法律的水平很有限,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申请人会虚心改进,共同为中华民族的复兴贡献我们微簿之力,以报效党和政府对我们的无限关怀。 三、申请日:20XX年 月 日 四、申请人签名: 篇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 人: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 工作单位: 住 址: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住 所: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住 所:
申请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依据xx年镇人字(xx号)函和xx干介字第xx号干部行政介绍信,依法作出恢复申请人自xx年x月x日报到之日起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恢复至与xx(与申请人在同一张调令上的另一被调动人员)同等的管理方法,并向xx省人事厅补办备案手续]。 事实和理由:
1982年8月申请人卫生院校毕业后直接由人事局分配至xx省xx市卫生系统工作,由xx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先后被安排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和xx市中医院工作。十七年后于xx年x月,申请人经过xx省xx市和xx省宁波市xx区两地人民政府的人事局、卫生局批准同意,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丈夫同时作为人才引进,分别从xx省xx市中医院和xx省xx市第一人民医院正常调入xx医院工作,并由两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xx年镇人字(xx号)函和xx字第xx号干部行政介绍信调动与派遣。调动之前,申请人属于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调到xx医院后,申请人仍应是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但申请人正式调入xx医院后,xx医院不仅重新强加给申请人试用期,而且一直只与申请人一年一
签订聘用合同,并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存放在xx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托管。而申请人xx的丈夫xx与申请人xx是凭同一张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同时调入的,干部人事管理与人事档案存放却存在差异(xx的人事档案在xx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xx的人事档案在xx区卫生局)。xx年x月经申请人查询才知道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属于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并且告知适用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依据的是镇卫行【xx】xx号文件。而且口头告知申请人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和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只是管理方法的不同,都属于事业编制。但是,申请人认为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使得一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受聘人员,用人单位从而控制着受聘人员的工作和事业的前途与命运,并使受聘人员经常遭受不规范用人单位的胁迫、工作中遭受歧视与不平等待遇。
由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改为了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致使申请人在xx医院工作期间,遭遇xx医院重新约定试用期和多次拒绝续签聘用合同的损害与胁迫,并在工作中长期遭受歧视与不平等待遇。特别是xx年又遇聘用合同到期,xx医院以拖延不续签聘用合同、以无合同方式对申请人实施了单方面终止聘用关系,而剥夺
了申请人劳动权利,导致二三年时间内申请人奔波于仲裁机构以及一二审法院,一直到xx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三年的仲裁、诉讼,致使申请人精神上长期处于紧张、崩溃状态,给申请人在身体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并造成经济损失与业务技术和事业发展上的损害。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依据镇卫行【xx】xx号文件改为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的做法,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适用政策错误,并造成了侵权损害。因为,镇卫行【xx】xx号文件不仅是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未经过xx区委、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章(该文件没有备注抄报xx区委、区政府的字样),并且该文件也违反了《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的通知》市委办[xx]xx号文件的规定;以及违反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引进人才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了国家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依据镇卫行【xx】xx号文件改为了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人既未向国有事业单位辞职、也未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将自己的人事档案转移至人才交流中
心托管的前提下,被申请人这种以行政权力将申请人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的事业编制依据镇卫行【xx】xx号文件改为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的做法,等于是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性将申请人从国有事业单和国家干部队伍与人事管理系统中进行“开除”、“除名”与“辞退”、迫使申请人到社会上通过人才市场重新就业自谋生路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的这一行政行为属于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违纪乱作为行为。
由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适用政策错误而对申请人使用了人事代理事业编制,给申请人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与事业上,均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xx年x月申请被申请人纠正错误、恢复申请人自xx年x月x日报到之日起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并向xx省人事厅补办备案手续,但被申请人于20XX年10月答复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编制身份而不予恢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是错误的,属于行政不作为,是对1999年行政乱作为的遮掩与庇护。申请人属于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应该与1999年7月20日报到时同一张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上介绍的、与申请人同时调入xx医院的xx所适用
的事业编制和人事管理是一样的。申请人与xx都是作为人才引进被调入xx医院的,并属于经过政府行政部门同意批准后办理的在本专业本行业内的干部与人才的调配,申请人的干部人事管理和人事档案的存放,应该和xx一起与调动之前一样,仍然由政府的人事和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综上,申请人的身份属于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与当时同一张调令上同时调入xx医院的人员享有相同的工作与事业发展上的政策待遇,只是在生活待遇上按照职称高的一方一次性享受政府引进人才
政策规定标准的安家生活补贴,其它方面并不应有改变与区别,所以,在申请人正式调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人事代理事业编制,是错误的。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予以恢复而被申请人认为不存在该编制身份而不予以恢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而对1999年行政乱作为所采取的遮掩与庇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提出复议申请,望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xx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 12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二: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1839字)
申请人:习水县东皇镇图书村王超兴等被占地农户,地址:习水县东皇镇图书村。
申请代表人:王超兴、王运细、邓家强、邓家维,电话:13035504029。
被申请人: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申请事项: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行政申请; 3、对被申请人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4、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关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处理建议。免费真诚陪伴你每一天, 事实和理由:
习水县东皇镇图书村有申请人公顷农业承包地自20XX年以来一直被习水县兴习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占有并改作它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须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由于该公司此前未拿出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也未看到该幅土地的征收审批公告及相关手续,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看到被占土地的征收审批手续及征地审批公告。
20XX年5月,申请人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再次向习水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上述申请,总算于6月4日得到该局在5月26日作出的书面信访答复及其复印的习
水县人民政府20XX年8月10日习府发(20XX)6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资源部20XX年7月26日国土资函(20XX)595号《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至此,申请人才知道被占土地的征收审批手续和征收土地方案及相应的征地审批公告。
根据习府发(20XX)6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六条规定,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权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习水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因被占土地现场已无习水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办公室且被占地农户无从知道该办来自公室迁往何处或者是否还在,只有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又因习水县国土资源局最近才将(20XX)6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予以公开,被占地农户迟至近日才得知公告内容,所以只有近日才能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0XX年6月,申请人向习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可申请人递交申请后。 篇三: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正英 女 1964年1月15日出生 汉族 农民
住远安县鸣凤镇南门村六组
申请人:李家菊 女 1968年6月28日出生 汉族 农民 住远安县鸣凤镇南门村一组 申请人:陈远东 男 1991年11月27日出生 汉族 农民
住远安县鸣凤镇南门村六组(死者李家翠之子) 被申请人:远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苏海涛 代县长 请求事项
基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XX年3月7日提出的请求撤销其擅自换发的《林权证》的申请,至今行政不作为。为此,三申请人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原申请作出行政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3月7日的申请作出行政决定。 事实与理由
1984年农村实行林地承包,当时远安县鸣凤镇南门村六组(原九组)以李国秀为户主的一家七口人(含杨正英、李家菊、李家翠、杨正忠四姐弟)承包了该村“堰包”的一块林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远安县集体山林承包合同书”。 1985年“两山并一山”时,李国秀按村委会对自己山上的林木作价向村里付了款。村里为李国秀填发了“两山并一山登记册”。至此,以李国秀为代表的七口人对堰包林地有了经营使用权,对山上的
林木有了所有权,也就是说这七口人便是该林地的经营
权人,也是该林地林木所有权人。这是一个历史事实。 随着时间的推移,杨正英、李家菊、李家翠三姐妹先后在本村结婚另立门户,耕地也随之分出,但由于林地不便分割,仍放在一起经营。
20XX年全县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依据“两山并一山登记册”的内容为各户换发了林权证。
南门村组织的班子在换发李国秀为户主的林权证时,村里以李国秀已年老,就将其户主变更为其子杨正忠。直到20XX年该户承包林地被征用,其补偿款被杨正忠一个人所领走,三申请人才知此情,并找到村里,要求获得自己份内的林地补偿款。村里经过多次调解,杨正忠竟然认为该林权证是他个人的,全部补偿款30多万元为自己所有,对三个姐姐分文不给,且调解不成。于是三申请人向远安县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了8个多月,其结论为“远安县换发林权证时,以该户为单位将位于堰包的山林的权利人登记为被告杨正忠,并颁发了林权证,位于堰包的山林应属于以被告杨正忠为户主的承包方。因杨正英、李家菊、李家翠的户口均不在被告杨正忠为户口之列,且林权证也未登记杨正英、李家菊、李家翠所有,被告杨正忠领取该山林的补偿款并无不当,故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三原告各自的林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申请人上诉之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九个月,其结论为“该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是以杨正忠为代表的家庭户成员共同享有,故原判驳回杨正英、李家菊、陈远
东要求杨正忠返还其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基于两级法院均不顾林地承包合同的来龙去脉,仅以未经三申请人知情和同意而将户主李国秀变更为杨正忠的林权证作为判案依据,三申请人不得不请求发证机关撤销以杨正忠为户主的林权证,继而才能从根基上解决维护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还有一点应说明的是,20XX年3月7日三申请人将其申请撤销(20XX)第008001号《林权证》的申请书,由其代理人送交远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该法制办副主任汪宝国要求将申请书用特快专递寄给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即县林业局。之后县林业局和县政府均长期不作为,三申请人无奈,于20XX年4月16日向苏海涛县长致函说明其情况及要求,请求及时作出决定。几个月又过去了仍不见音讯,三申请人不得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宜昌市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 20XX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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