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 故意伤害 一案,特委托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 为辩护人。
一、委托人: 杨大某 电话:
二、受托人: 陈某某 单位: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职务:
律师:
电话:
受托人:
单位:
职务:
电话:
三、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 一审 止。
四、权限(Y项为要项,N项为排除项):
( Y )1、提供侦查阶段刑事代理、法律帮助;
( Y )2、提供检察阶段刑事辩护;
( Y )3、提供审判阶段刑事辩护;
委托人(签名):
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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