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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员工绩效考核办法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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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部门工作管理效率,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拟制定人力资源部员工绩效考核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人力资源部全体员工(不包含经理)。 二、考核周期

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每年1月31日前对上年度绩效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由部门经理对所有人员进行“行为”和“业绩”两方面的内容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计算公式为:

员工绩效考核得分=行为考核得分×30%+业绩考核得分×70% (一)行为考核

根据员工类别的不同,对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管理绩效和周边绩效四方面的考核内容进行差异化设计,具体考核内容及相关权重设置详见下表:

表1 人力资源部行为考核相关内容说明表

员工类别 分公司级中层管理人员 其他员工 工作能力 工作态度 周边绩效 管理绩效 30% 40% 30% 40% 20% 20% 20% - 其中,“工作能力”包括对人际交往能力、判断决策能力、考核执行能力、沟通能力和知识技能5方面的考核;“工作态度”包括对积极性、协作性、责任心和纪律性4方面的考核;“周边绩效”是对职责外工作积极性的考评,包括对主动性、响应时间、解决问题时间、信息反馈时间、服务质量5方面的考核;“管理绩效”是对领导干部管理行为的综合评价,包括对沟通效果、工作分配、下属发展、管理力度4方面的考核。具体评价维度及档位定义说明,详见附件1《行为考核定义说明表》。

(二)业绩考核

根据部门组织绩效考核指标和岗位核心职能,提取、制定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各岗位业绩考核内容,详见附件2《人力资源部岗位工作业绩考评表》。

四、组织实施

1.每年1月15日前,由部门经理负责进行上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本部门进行备案。

2.由部门经理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进行绩效谈话,指出工作中的优势与不足,并帮助员工制定改进计划、督促进步。保证每名员工每半年至少谈话1次。

五、此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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