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招聘张先生为华东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张先生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但在3个月后,公司却单方面提出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不服,找公司理论,公司告知其在试用期,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不满公司的说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此时主张辞退张先生是因为其3个月来一直没有达到公司的营销业绩,并提供劳动合同、内部规章规定的考核条件作为证据,所以公司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张先生则认为,自己并不认同考核结果与考核方式,此不足以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根本不成立。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的工作表现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是否成立。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公司内部规章等证据资料,证明张先生在试用期内确实没有达到公司规章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营销业绩,工作能力与录用条件不相符,该公司可以随时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的说法不成立,仲裁庭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清楚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录用条件中缺少可量化的标准,用人单位将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往往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录用条件的设定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必须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而且要让劳动者知晓。
录用条件是应聘者符合某一职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录用条件应当包括资质条件、工作能力条件以及专业道德条件三方面的内容。资质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或资格、外语水平等硬件要求;而工作能力条件主要通过业绩指标、工作表现来体现;而专业道德条件主要指劳动者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和团结互助等品德。至于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可以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注明对职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龄、学历和职业技术等,并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同时,用人单位应注意以拍照、网页截图等方式保留招聘广告以作为证据。
第二,在发给劳动者的Offer Letter中写明录用条件,并将录用条件写入劳动合同;或制作《录用条件确认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此种方式对于证明录用条件最为明确有效。
第三,制定内部规章,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详细的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注意公示内部规章和保全相关证据。
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试用期评估应当适当提前,尽量不要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才进行,要预留一定的时间以便解除决定的作出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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