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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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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卷第4期2005年11月锦州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V01.3No.4Nov..2005Jo㈣a1ofJ此houMedicalCdl哪(S。cialScienceEdition)构建破圃动劬2壁法律体系的尹耍住赵亮1,赵连臣1,谢云鹏2(1锦州医学院畜牧兽医学院,辽宁锦州121001;2凌源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辽宁凌源122500)【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我国的畜牧兽医事业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新时期。建立健全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现代化和法制化,并且与国肟接轨已经是大势所趋。动物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兽医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我国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公约、条例,才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从业,确保我国的畜牧兽医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关键词】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立法;执法【中图分类号】DF4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569(2005)04—0028—03组织都非常重视兽医卫生法规的建设工作。发达国家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特点是:法规体系完善,配套法规齐全,可操作性强;企业推动立法(多由企业提出),故守法的自觉性高;法规由专家参与起草,故其科学性强;法规的执行人为官方兽医,执法过程为垂直管理,故其强制性强;法规条款可以在短期内修正,故其即时性强。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配套性差,且动物防疫立法程序复杂,即时性不强,难以跟得上动物防疫形势的需要;动物卫生法规制定工作尚不能体现企业利益,缺乏企业参与,故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不高;动物防疫法规制定过程中,缺乏专家的参与,难以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一、目前我国动物卫生法律监管的现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兽医卫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兽医卫生工作,特别是在兽医卫生行业管理和法制建设方面还很薄弱,以致我国兽医卫生工作较之其他行业在管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制约了整个兽医卫生工作的全面发展。1985年,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兽医工作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尔后,农业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使我国兽医工作开始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兽医行政管理法律体系已具雏形。1997年,我们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经全国人大八届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颁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立法机关和部门正在积极起草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个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的兽医行政法律规范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动物防疫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至今颁布实施7年多,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实际工作运用当中,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如没收违法所得中的违法所得很难查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有主观故意的,明知故犯,他们采取各种隐蔽的或者是公开的暴力手一种国家行为,很多情况下都带有强制性,如为保护全国畜牧业健康发展而在部分地区实施的计划性免疫接种和扑杀政策,都属于这种情况,而这些措施的贯彻实施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是不可能进行的。由于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动物防疫行为起着基本的保障作用,所以,每一个国家和国际【收稿日期】2005—03—27【作者简介】赵亮,男,1979年生,辽宁锦州人,助教,在读硕士研究生;赵连臣,男,1951年生,辽宁凌海人,讲师;谢云鹏,男,1974年生,辽宁凌源人,助理兽医师。圆·医事法律·万方数据 段,逃避检疫,非法经营,危害社会,加上客观上由于流动人员的增加,动物、动物产品的流通日益大范围地频繁化等等这些不利因素,使得违法所得很难查实,大大削弱了《动物防疫法》的作用。法律设置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以惩罚为手段,保障和促使人们遵纪守法,如果惩罚这个手段不能达到人们遵纪守法的目的,那法律的制定将失去意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会因没有证据支持,行政处罚而显得无可奈何,只能眼睁睁看着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惩罚,法律在此就失去了预防、惩戒的作用,《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就不能实现。还有,管理相对人逃避检疫即使被查获,依第49条的规定,也只能是依法实施补检,收取的检疫费与相对人主动报检、主动接受检疫完全一样,丝毫不能增加相对人财产上的负担,因而法律显得软弱无力,也容易诱导、指引相对人竞相效仿,逃避检疫。《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至今,动物防疫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机构设置上存在问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有的省、市、县的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各自单设;有的其中两者合设。在单位名称上也各不相同,在单位性质上有的为全额事业单位,有的为差额事业单位,还有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有少数归行政系列。这些不统一性已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职能划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开展工作各自为政,甚至互相扯皮,本来是统一的法律,由于没有统一健全的机构和执法队伍,造成监管不力、工作的混乱,损害了防疫执法的形象。在法人主体资格上也存在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事实上还有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有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一些市、县级动物防疫监督站(所)属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只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设二级机构。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能作为执法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如何行使动物防疫执法权力?极易引起相关行政诉讼的败诉。我国加入WTO后,立法过程的科学性越来越为重要,否则就有技术壁垒的嫌疑,故力争使企业和专家积极参与是必须的;兽医管理体制不垂直,或多或少地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国家动物防疫政策的执行,法律执行人员难以公正执法。目·医事法j筝·万 方数据前,《动物防疫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谓困难重重,究其原因,国民法律素质低只是一个因素;内外检分设,互不认可,既无法充分保证动物卫生的全过程控制,又导致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严重浪费;还有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之争应当是一个深层次的因素。我国动物防疫机构设置复杂,职责不清。现在仅动物防疫队伍就有五套人马,即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和畜牧兽医站等庞大的兽医体系,这就难免会造成职责不清、职能交叉,进而导致各机构之间争权夺利,矛盾不断,扯皮现象层出不穷。故改革我国的兽医管理体制,已是一项迫切的艰巨任务。二、对构建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的建议1.在动物卫生立法方面。第一,我国应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以国际动物卫生标准为依据,建立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出入境检验检疫,动物饲料生产卫生监控,动物产品药残和有害物质监测、控制,质量认证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的“动物卫生”概念。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第二,加快立法进度。《动物防疫法》只为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活动规定了一些原则,其操作性远不能适应兽医行政执法活动的现实需要,故需要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授权结合兽医工作的实际,加大《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力度和立法进度,使动物防疫法律规范尽快地形成一个以《动物防疫法》为主干,以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枝叶的树状结构的法律体系。第三,完善《动物卫生行政法》。《动物防疫法》对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理力度过低或无处罚措施。《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的3种违规行为没有罚款规定,处理力度太低,违法行为人对处理费用由自己承担的规定不屑一顾。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拒绝免疫、不按程序免疫,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动物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的情况大量发生。《动物防疫法》尽管规定对兽医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对从业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但对如何查处和追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还有,《动物防疫法》对个人瞒报动物疫情无处理措施,因而容易扰乱防疫秩序,造成动物疫病扩散、流行。另外,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找不到相应的具体条文,往往只能套用相近条款,导致动物防疫执法不力。由此说明,《动物卫生行囝应追究动物防疫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刑法中政法》应尽快加以修改和完善。第四,解决的方法。由国家兽医总局负责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的制定工作,提出修改动物防疫法和出入境动物检疫法的计划(议案)。以“动物卫生”的框架,将《动物防疫法》修改为《动物卫生法》,作为动物卫生的基本(母)法,出入境检疫、兽药(包括饲料卫生)法律规范为动物卫生法的一般(子)法。各省有权制定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相应律、法规授权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成立和独立行使执法职权与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问题。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包括主体资格、完善的体系、人员素质、层级管理等不同层次的建设内容。执法人员整体素质高,形成具有层级管理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执法机构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关于主体资格的要求,可以促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队伍素质的提高。3.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要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持三类工作机构,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法规,但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相违背。在动物防疫标准方面,国家兽医总局负责制定相关标准,各省有权制定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相应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2.关于执法方面。第一,我国的法律、法规80%以上都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今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是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步骤。在国家兽医制度的基础上,实行畜产品卫生质量的全程监管制度,从而促进我国畜牧业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产业化、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增强畜产品在国际大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参考文献】[1]陈向前.中国与国际动物卫生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行法律的活动,是指行政主管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人一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行政执法直接面对企业和群众,可以说直接代表了政府的形象。第二,明确动物防疫执法主体。《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应尽快理顺动物防疫执法体系,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列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并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主管的独立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2]陈向前,张立波.加快兽医法制建设促进我国畜产品出口[J].北京:中国兽医杂志,2004,(1):10.要求,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首先应当解决的是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问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TheNecessityofEstablishingAnimalHealthLawSysteminourCountryzhaoLian91,(1zhaoLianchenl&xieYunpen孑Liaoning,121001;LiaOning,FanningandVeterinarySchOOlofJinzhou2AnimalQuarantineDepartmentofMedicalColIege,JinzhouLing”an,Lingyuall122500)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ecOnomical910balization,thebusineSSoflivestockandveterinaryofour∞untryhaSenteredanewperiodofquickdevelopment.Buildinguptheanimalhealth1awsystem,fulfillingthemOdemizationandlegalizationofanimalhealthadministrationmanagement,andbeingin1inewithintemationaldeVelopmentisalreadyanirresistiblegenemltrend.ThemanagerSofa11imalhealthadministrationandourvetsmusthavetheknowledgeofthelaw,ruleSofulationin、的lved,thentheycancancountry’sanimalhealthandwiththeintemationalcCInvention,reg—ouradministrateby1aw.ThusthebusineSSofliveStockandveterinaryOfcountrydevelopf01wardhealthilyandorderly.Keywords:animalhygiene,lawsystem,lawmaking,enforcethe1aw[责任编辑:李哲]@·医事法律·万方数据 构建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赵亮, 赵连臣, 谢云鹏, Zhao Liang, Zhao Lianchen, Xie Yunpeng

赵亮,赵连臣,Zhao Liang,Zhao Lianchen(锦州医学院,畜牧兽医学院,辽宁,锦州,121001), 谢云鹏,Xie Yunpeng(凌源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辽宁,凌源,122500)锦州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JINZHOU MEDICAL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2005,3(4)0次

1.陈向前 中国与国际动物卫生法比较研究 2003

2.陈向前.张立波 加快兽医法制建设 促进我国畜产品出口 2004(01)

1.学位论文 陈艳文 英美法系国家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研究 2006

我国虽然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无法满足我国养殖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必须承担和遵守相应的义务、责任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成员动物卫生立法应涵盖动物健康和兽医公共卫生的方方面面。而我国目前动物卫生法律体系距此要求较远,无法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我们将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为了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出口,保护我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尽快完善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的经验,完善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是当前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本文系统介绍和分析了英国和美国立法制度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总结了英美两国及英美法系国家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的特点,研究和探讨了我国现行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的建议:一是明确完善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的思路;二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上,逐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最终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系。

应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法》、《饲料管理法》、《动物福利法》、《兽医师法》等。

应修改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应废止的法律法规包括:《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期刊论文 陈博文.何宏恺.高彦生.周新朋.兰乃洪.陈德镁.马珊珊.胡德刚.陈琨.郗鑫.王冲.CHEN Bowen.HEHongkai.GAO Yansheng.ZHOU Xinpeng.LAN Naihong.CHEN Demei.MA Shanshan.HU Degang.CHEN Kun.XI Xin.WANGChong 中日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体系比较研究 -检验检疫科学2007,17(4)

对中国和日本的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体系的现状进行了比较与分析,着重从法律渊源、立法宗旨、立法体制、执法机关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日本包括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在内的整个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有不少方面值得我国借鉴.针对我国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体系的建议:加强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体系;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推进实施SPS措施整体水平;为出入境动物福利立法,促进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贸易;政府推动与企业推动模式有机结合,建立和谐的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立法机制.

3.学位论文 白雪峰 中国与加拿大动物卫生法律体系比较研究 2008

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原,必须承担和遵守相应的义务、责任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成员动物卫生立法应涵盖动物健康和兽医公共卫生的方方面面。而我国目前动物卫生法律体系距此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无法与国际接轨。因此,为了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出口,保护我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尽快完善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中加合作项目在继续实施之机,笔者的培养单位正好承担了项目研究课题:中国与加拿大动物卫生法比较研究。本人也参加了本课题的具体研究任务,并对加拿大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本文系统介绍和分析了中国和加拿大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研究了加拿大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的特点,并通过比较分析对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存在的差距进行了论述,对加拿大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和立法模式可借鉴的方面进行了整理,对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建设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4.期刊论文 贾皓.曾勇.陈向前.Jia Hao.Zeng Yong.Chen Xiangqian 加拿大执业兽医管理制度简介 -中国动物检疫2009,26(8)

加拿大作为世界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大国,其动物卫生法律制度实施了一百多年,已形成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并已建立起一套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动物卫生管理模式.

5.学位论文 王浩君 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框架研究 2006

对于一个法制国家,它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这个国家在动物卫生领域的状况。我们之所以要做出法国和德国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系框架就是为了更方便、更直观的了解这个国家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现状况,发现问题,更多的是学习借鉴有益经验,搞好我国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建设。

综观我国的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既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通行的国际规则不接轨,又与国家动物卫生全过程管理的需要不相适应。仅对《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行修改,无论再作多大的调整均难以形成完善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系框架,且不说这种调整会遇到极大的阻力。因此,应当考虑借鉴发达国家在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在总结《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立法、执法、守法经验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系框架。

本文通过对法国、德国这两个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的研究,努力为我国构建新型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系框架寻找依据和可借鉴的成功经验。通过研究发现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体系完善,他们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几乎涵盖了动物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他们不仅制定有动物疫病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兽药管理、兽医法和组织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且还拥有数量可观的标准作为动物卫生法律体系有力的技术支撑。

为了能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切实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对人和动物的危害,保护人与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也为了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切实提高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增强动物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全面借鉴法国和德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的同时,为我国重新构建起了全新的动物卫生法律体系框架,借以希望能为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建设提供帮助。

6.期刊论文 杨维成.康颖.王国君.赵中华.屈兰荣 浅谈对执业兽医的监督与管理 -辽宁畜牧兽医2004,\"\"(6)

1999年,辽宁省人大颁布了<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条例的实施,填补了我国兽医立法方面的空白,结束了我国兽医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也标志着我省兽医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我省兽医行政管理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条例对兽医行为进行了依法定性,确定11种兽医活动为条例的管理范围.条例的颁布为理顺兽医体制,推进兽医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强化兽医基础地位,维护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都起到重大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加强管理.

7.学位论文 刘陆世 确立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初步研究 2006

适当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AppropriateLevelofProtection,ALOP)是指WTO成员为保护其境内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动物卫生(SanitaryorPhytosanitary,SPS)措施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或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本文提出了通过确立我国“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以下简称动物卫生保护水平或ALOP),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动物卫生状况的观点。

本文根据《SPS协议》中关于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的规定,论述了ALOP定义及对该定义的理解,并对ALOP的要求以及确立ALOP所要遵循的原则、内容、注意事项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对美国和澳大利亚在国家兽医管理体制、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情况、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动物疫病应急体系及动物卫生状况等方面的分析,研究了发达国家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我国动物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确立我国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的建议。

在本文中,所论述的是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其中“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仍用“动物卫生保护水平”或“ALOP”来表达。

8.期刊论文 薛静.王志琴.林汉亮.董秀丽 浅析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建设现状 -新疆畜牧业2009,\"\"(1)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法律体系是保护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的重要方略.我国现行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当前新形势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

9.期刊论文 李卫华.李芳.魏荣.庞素芬.邵卫星.孙映雪 澳大利亚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中国动物检疫2010,27(7)

澳大利亚为联邦制国家,法系上属于英美法系,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相对独立,均有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与之对应,澳的执法体制由联邦执法和州执法两个部分组成.联邦立法由联邦的相关机构负责实施;州立法由州的相关机构负责执行.

10.期刊论文 张成林 屠宰检疫与品质检验并举确保动物产品安全 -甘肃畜牧兽医2008,38(1)

目前,国内外对动物食品卫生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人们不仅关心肉品的营养和口感,更加关心肉品安全.近年禽流感、链球菌病、瘦肉精等事件时有发生,把好屠宰检疫和产品品质检验非常重要.要做好我国的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只有动物屠宰检疫与品质检验并重,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切实搞好部门协作,各负其责,才能有效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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