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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理论与实践(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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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理论与实践(讲课提纲)

保密法理论与实践(讲课提纲)

绪论:案例教学法。选取典型案例,导出本讲内容。 一:新中国保密制度的沿革 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 新中国成立到结束。1951年6月8日原政务院《保守暂行条例》规定了17个方面的,实际工作中更加广泛,“凡未公开的,都被视为。”公开交流信息很少。

其间两件大事:发生在1976年7月29日的唐山大地震和发生在1970年1月5日的云南通海大地震

第二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1988年制定、19年5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了7个方面的国家秘密这七个方面分别是:

第三时期 信息公开条件下的保密法变革 二.现行保密制度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保密制度: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一系列有关保密的规定的有机体,如,刑法,,等等.还包括党的纪律,如(1990年12月31日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1988年制定、19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

五章、35条。分为总则、分则(2-4章)和附则三部分。主要内容有:

1.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

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国家秘密的含义、范围和密级:

1)国家秘密的含义:第二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的范围:第二章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3)密级:第二章第九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3.保密制度 4.法律责任《刑法》

39故意、国事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物品罪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11条为经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保密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已经陪伴我们走过了将近20个年头,保密法实施的实践证明,他在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方面做出了不可

否认的贡献,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突显出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密机构庞杂; 2.责任主体不明; 3.定密程序不明确; 4.国家秘密标识不规范; 5.保密部门可对信息事后加密; 6.信息公开范围窄而保密范围偏宽; 7.只定密不解密的现象普遍存在.

分析一下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观念上的,也有上的.官本位、权力本位思想,神秘行政。 三.保密制度的变革与信息公开

(一)如何完善保密法: 国家保密局一位介绍,修订工作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重新划定保密范围和定密机构,二是细化定密和解密程序。但目前尚不能确定具体时间表。

1.明确主体: 确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定密责任

为规范定密,克服定密的随意性,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监督和有效管理,建议将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写进《保密法》。即由机关、单位指定若干人担任定密责任人,行使本单位的定密权;定密责任人对主管领导负责,并接受保密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密责任人对定密的正确与否要负直接责任,主管领导对定密的正确与否要负领导责任。只有明确界定定密责任,才能使定密责任落到实处,从而保障定密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2.规范程序: 1)明确定密程序

现行《保密法》对定密程序已经作了相关的规定,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对定密的具体工作程序所如下规范:(1)由承办人拟定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2)定密责任人审核;(3)定密责任人将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4)定密责任人将最终定密意见作出文字记载,并

反馈给承办人。定密责任人的文字记载中不仅要有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内容,还要有保密要点,即哪些内容属于国家秘密。 2) 完善保密期限的规定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到底有多长,在现行《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里都没有得到明确体现,而是在《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以后,1990年9月19日由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和十年。而且,在这个规定的第六条还规定保密期限可以为“长期”,给工作带来不便。在修订《保密法》时,应该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吸收进来。另外,保密期限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数字,这样具备可操作性。如果实在需要长期保密,那么就应该按照该国家秘密密级的最高期限来确定其保密期限;最高保密期限届满以后,如果还需要保密,则可以延长保密期限。 (二) 保密制度的变革与息公开制度的关系问题

档案:信息公开大事记

2021年1月广州: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实施《信息公开规定》,明确信息原则上都要公开。这是我国地方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的规章。

2021年2月北京:北京市有关部门在网上就《北京市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列出机关应向社会公开的15项内容,包括: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置依据;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等等。

2021年4月深圳杭州:《深圳市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正式实施,规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和结果、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等35类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众信息网上发布,可以免费下载。杭州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不涉密的信息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免费向社会公开。

2021年5月上海成都重庆武汉:《上海市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成都市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重庆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武汉市常务会议研究出台信息公开规定,将信息公开确定为一项法定义务。 链接:国外信息公开立法一览

目前,全世界共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1966年,美国通过《信息自由法》,规定:国会一律公开举行,允许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所有人旁听,媒体可公开报道辩论情况;人事安排全部公开。1974年、1986年,该法进行了两次修订,要求联邦行政机构向信息索求者提供不属该法特别规定的免予披露范围的文件和记录。如不提供,必须说明理由,公民可就此起诉至。 1999年,英国公布《信息公开法草案》。2000年11月,该草案正式通过,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得到信息。公民向索取某些信息时,要回答有没有,如果有,必须提供。该法还设信息专员和专门委员会,接受公众投诉。信息专员如认为公众投诉的部门依法应该提供信息,可要求部门提供,或由专门委员会发出执行令。公众可因部门拒绝向其提供信息而起诉至。

1999年10月,欧洲委员会组成专家小组,拟定信息自由法草案建议稿。欧洲

也积极地以判例方式确认公民的信息自由权。丹麦、芬兰、爱尔兰、希腊已制定有关法律。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等国都在本国法律中确认公民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

2021年2月5日,中国农业部就禽流感问题答记者问。近两年来,中国在信息公开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早在今年年初,新闻办曾透露,《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都在酝酿之中。 71号文件2000年2月29日由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共同印发,全称为《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民发[2000]71号),将民政系统的国家保密事项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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