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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基本制度及若干重要概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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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 0 9.1 0(巾) {l;I占轧金 反垄断法基本{l;==I度及若干重要概愈搽析 马 志 摘要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则.本文分析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各种典 型的垄断行为,并对其中若干重要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厘清了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制范围和作用的界限。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市场经济 自由竞争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64.02 反垄断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保护竞争,建立自由平等的市场秩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 序。然而,由于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各国反垄 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 断法对于规制对象的规定却并不相同。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 场地位。 四种垄断行为:一是垄断协议。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经 在通常情况下,当一个企业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时,它才有 营者集中。四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里的经营者集 能力限制竞争,控制市场。因此,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决定市场支 中实际上就是其他国家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制度。综合各国 配最重要的标准是市场份额。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对构成 的情况来看,垄断行为一般主要包括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 市场支配地位的份额作了如下规定:(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 止垄断协议、禁止行政垄断、控制企业合并这样几个部分的内容。 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 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比如自由竞争、国 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家授权或者知识产权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反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垄断法虽然不反对企业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垄断地位,但是因为 欧共体法院在“霍夫曼一拉罗赫案”中,对于滥用的解释为: 合法的垄断者不受竞争规则的规制,非常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 “滥用是一种关于优势地位企业行为的客观概念,滥用行为系指 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国家有必要针对这些企业 能影响市场结构,使市场中之竞争程度为之减弱的一切行为与措 加强法律监督,防止垄断行为的产生。 施;并通过与商业运营中产品与服务正常竞争状况下比较,认为 在判定某个企业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之前,我们必须对 会对现有市场竞争程度之维持或成长造成影响。对于滥用市场 “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这样的概念有清 支配地位行为,各国法律大都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例 楚的定义。 如,《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就列举了七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 (一)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概念 二、禁止垄断协议(卡特尔) 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垄断行为,而垄断行为是否构成,最基本 市场中的某个公司,虽然其自身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若 的判断标准就是看企业的产品是否在市场中达到了垄断地位。 与同一市场中相互竞争的公司协同作战,同样可以达到滥用市场 因此,“市场”的认定应该是处理反垄断案件最基本的前提。 支配地位的效果。因此,反垄断法在制裁单个公司滥用市场支配 从经济学的角度或者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市场一般指经营者 地位的同时,其触角还涉及相互竞争公司的协同行为。德国法把 销售产品的场所或者说是指它们所处的行业。然而,反垄断法中 这种垄断协议称为卡特尔。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 的市场则是指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相关市场是指与具体 议两种。 案件有关系的市场。即在具体案件中,竞争关系或者限制竞争行 (一)横向限制竞争协议 为发生在这个市场上。这个市场的大小或者范围是可以界定的。 横向垄断协议的订立者为同一产品的不同的制造商,也就是 在界定一个相关市场或者确定一个相关市场的范围时,需要考虑 竞争者之间一般而言,横向间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两个因素:第一是相关的产品市场,即在具体案件中,被告的产品 I.固定(变更)价格协议,也被称作价格卡特尔,是指相互竞 或者服务与那些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竞争关系。第二是相关地域 争的公司通过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 市场,即被告销售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地理范围。也即是说,在这 2.划分市场,也被称作地域卡特尔。是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 个地域范围内,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着竞争。 协议妥协市场分割,取消彼此的竞争的行为。 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决定性因素是产品是否具有合理的可 3.联合抵制。是相互竞争的公司协议或决定,不与某企业进 代替性。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即根据产品的价格、性能和用途 行交易。联合抵制对市场竞争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重性质。 互相来比较一种具体的产品是否可以被其他产品所替代,可以替 4.限制产品的生产与供应,又称作产量卡特尔,即相互竞争 代即不属于统一产品市场,反之则属于统一产品市场。 的公司彼此约定各自对某一产品的生产数量或向市场实际供应 (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的数量,以实现其获得高额利润的目的。 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 5.限制企业的发展,即相互竞争的公司彼此约定,不得单独 作者简介:马志,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64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l}Ij占缸金 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2 0 0 9.1 0(中) 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按各国的经济法理论,企业合并主要 有以下方式:取得财产;取得股份;订立合同也可以使一个企业取 纵向垄断的协议订立者主要是纵向间相互竞争的公司,如制 得支配另一个企业的权利;其他联合方式。实践中比较重要的其 造商与供应商、销售商,以食品生产为例,食品的原料供应商与制 他方式有“人事联合”等。 造商是竞争的,同理,食品的销售公司与制造商也是竞争的,上述 两个层面相互竞争的公司间的协同行为,就可能涉嫌违反垄断 法。纵向问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二)控制合并的程序和辩护理由 企业合并程序的申报是世界各国政府控制企业合并的主要 手段。由于合并后申报(登记)制度具有很大的缺点,因此现在大 1.固定转售价格,即制造商与零售商约定,必须以约定的价 多数国家都采用强制事前申报制度,具体而言,需要就以下事项 格再出售商品。以停止供货相要挟,以保证固定转售价格的实现。 向特定的机关进行申报,由政府的反垄断机构在特定的时问内进 2.最低再售价格的限定,即制造商与零售商约定,不得以低 行审查。 于约定的价格再出售商品。 3.独家交易协议,即制造商的供货,以零售商承诺不销售同 类产品,其他制造商的产品为条件。 4.附条件交易,或称拒绝交易,指制造商以零售商满足其事 先拟定的条件,作为与其交易的条件,否则,拒绝与其交易。 并非所有的垄断协议都是违法的,比如中国反垄断法的第十 五条就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 三、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与经济性垄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按照古典经 济学派的看法,行政垄断是对竞争损害最大的行为。我们通常所 说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 行为。 (一)行政垄断在中国的形态和特点 行政垄断行为在中国主要包括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两种形 态。行业垄断主要是在政府主管的纵向行业内,比如中国传统公 用事业中的许多产业,如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石油,在这些行 业内,要么没有竞争,要么竞争不具有实质意义。地区垄断主要 是指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保护主义,通常表现为禁止外地产品进入 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的原材料销往外地。 (二)中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 2007年8月通过的《反垄断法》在第5章用了6个条文对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了(1)对 于行政地域垄断的禁止;(2)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 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 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4)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 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5)行政机 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四、控制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生产效能的重要途径。在现 代经济背景之下,企业合并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必须注意的 是,我们这里所说的企业合并和公司法上的企业合并并不是同一 个概念。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主要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获得财 产、股份、订立合同或其他方式,对另一企业能施加支配性的影响。 (一)企业合并的方式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核心的含义是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 业控制力的获得,从而为垄断市场创造条件。《反垄断法》第二十 条规定了三种企业合并的方式:(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 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 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企业的合并会造成影响竞争的情形,但 仍然会受到豁免。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合并一般同时都具有积极 因素和消极因素两个方面,因此,反垄断机构应当对这两种因素 进行比较和衡量。如果其积极因素大于消极因素,合并应当得到 批准,以保护合并企业的正当权益。 一般而言,在反垄断法中,可以构成企业兼并的免责事由的 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改善市场竞争条件。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6条第l款 规定,如果合并将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联邦卡特尔局得 禁止合并;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证明,合并将改善竞争条件, 且改善竞争条件的好处大于因合并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坏处,合并 可以得到批准。 2.潜在市场进入。自美国司法部发布了1982年《合并指南》 以来,潜在的市场进入就成为豁免某些企业合并的重要理论根 据。根据这个理论,如果市场没有或者只有很低的进入障碍,合 并后的企业即使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取得了独占地位,它 也不会随意抬高产品的价格。这是因为市场外的企业与市场内 的企业存在着潜在的竞争关系。在潜在竞争存在的条件下,合并 就不会产生或者加强市场势力,取得了市场势力的企业也不会滥 用市场优势。 3.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而言,控制企业合并的根 本目的是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防止垄断。这与维护国家整体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然而,尽管如此,例外的情况仍然存在,比如在某些特殊情况 下,如果合并有利于整体经济或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得到特殊批 准。例如,国家从能源政策或者保护环境的政策出发,有时就有 必要在某个行业授权一个企业进行垄断经营。此外,随着经济的 国际化和全球化,国际竞争已经成为各国企业面临的一个非常重 大的闯题。因此,政府在审查企业的市场地位时,应当考虑到企 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一个比较灵活的规定可以给执法机构 留有余地,使它们在国家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发生冲突时有更 多的选择。《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 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 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 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参考文献: 【t】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杨紫垣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祝铭山.反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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