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 暂行 )
为贯彻《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推进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 记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 一 ) 工作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内容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二 ) 工作时间
自 2010 年至 2012 年共用3年时间完成。其中 2010 年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完成 60 个县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完成62个县 ,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完成 68 个县 ,2010 年和 2012 年目标分年度确定 , 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已纳 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
( 三 ) 工作目标
用 3 年时间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 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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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每个合法使 用者,宅基地使用权确认到农户。
二、工作原则
( 一 ) 依法登记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程、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必须做到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农村土地确权相关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 《四川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实施办法》
(5) 《土地登记办法》
(6)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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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8)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 26 号 )
(9)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1]359 号 )
(10)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8]146 号 )
( 二 ) 属地管理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各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 作 , 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领导小组 , 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工作的领导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 做好确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 ;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 大力宣传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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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支持。营造确权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 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
细则和工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工作 ; 要充分发挥乡 镇、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 通过协商、协调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 确 保社会稳定。
四、工作程序
( 一 ) 申请 :
1 、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乡(镇、街道 ) 、村 ( 社区 ) 、 村民小组( 社 )农民集体所有 , 其中村民小组 (社) 是集体土地 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乡( 镇、街道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 ( 镇、街道 ) 集
体经济组织或乡( 镇、街道 )人民政府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 ; 村( 社区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由村( 社区 )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 社区 )申请登记 ; 村民小组( 社 )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 , 由村民小组( 社 )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应当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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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登记申请书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4) 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
料。①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
②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
③乡 ( 镇 ) 、村、村民小组共同出具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 ; ④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
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 , 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 用集体土地的单位( 组织 )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
申请登记,宅基地由户主申请。申请登记应当提供 :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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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4)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
(5) 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供各历史时期有关人民 政府及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有下列情形的 , 不得确定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 :
①没有进行用地手续报批的 ;
②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③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 二 ) 地籍调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
1 、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地籍调查应当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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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可采取大比例尺实测 , 其技术要求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执行。
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 其中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 权属调查,并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其成果可直接用于登记发证。按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权属调查的,在不打破村界的基础上 , 应权调到村民小组,比例尺不小于 1:10000 。但由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或因农村体制改革其主体地位未确定的,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确权登记到村。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周边重点镇、中心村较集中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地籍调查 可采用地籍测量 , 其规范按《城镇地籍测量规程》执行 ; 也可采 用独立坐标方式 ; 宅基地调查可采用地籍勘丈方式进行 , 比例尺一般不小于 1:500 。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确定。
( 三 ) 审核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 料 , 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范围、四至、面积、用途 ( 地 类 ) 等进行审核。
( 四 ) 公告 : 经审核 , 符合登记条件的 , 应当将确权登记结果在现场张贴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 媒体 )予以公告 , 公告期限为 15 日。
( 五 ) 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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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 , 由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予以注册登记,并向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口登记卡应记载权属总面积及耕 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 , 土地证书填写土地权属总面积。利用第 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 , 应在土地证记事栏加以备注。宅 基地发证采取人工丈量方式的 , 在证书后备注“本次登记面积为 实地人工大量面积 ”。
2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时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和宅基地 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和我省规定的宅基地面 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可按下列情况处理 :
① 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 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 大用地面积的 , 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② 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 ,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 地 , 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 , 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 关规定处理后 , 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③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1987 年《四川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实施办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批准面积部份,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 超过批准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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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规定
1 、权属争议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当先行
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第 17 号令 ) 的规定处理。
2 、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
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 并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台帐 , 登记信息可按规定公开查询 ,城乡
地籍信息系统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的基础上 ,建立
实行信息化管理。
3 、更正登记
对原已登记的土地 , 若发现错登、漏登或因土地分类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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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量精度要求不同引起的总面积或分类面积变化的 , 由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4 、因灾后重建 , 需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异地重建的 , 各县 ( 市、区 ) 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 重建中土地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 (2009)10 号文件要求制定 确权办法 , 进行权属调整 , 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5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 , 以国土资源 部规定为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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