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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吊车管理规定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吊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一、 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场馆吊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为了规范场馆吊车管理,成品的有序搬运,并确保吊车驾驶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管理办法。

二、 适用范围

适用场馆区域内吊车使用。

三、 职责

安保口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全馆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

四、 程序

(一) 资格要求

1. 吊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吊车驾驶操作证,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吊车。(提供驾驶证)

2. 吊车在进馆使用前,应由安保口对吊车出厂合格证、年度检验合格证检查,未经年检或年检不符合的吊车不得进入场馆。

3. 驾驶前技术检查

(1) 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

(2) 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有泄露。

(二) 吊车使用程序

1. 吊车使用前,必须提前申请,事故、紧急抢修情况除外。

2. 吊车使用前填写使用申请,安保口根据各使用单位情况合理安排。

(三) 吊车使用规定

1. 吊车使用申请必须注明吊装内容、地点、使用时间及吊车的技术参数(吊装物吨位、数量、臂长)。

2. 吊车使用过程中,车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合理安排使用时间。

3. 吊车到达现场,立即能使用,避免等待时间,如有安排时间不合理和小件大吊车等情况,将加强对使用单位考核。

(四) 吊车作业规定

1. 参加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超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或佩带明显标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 吊车作业时,吊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吊臂下有人通过。严禁用吊车载运人员。

3. 吊车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 吊车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 燃袖、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无松动;

(5)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5. 吊车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正确步骤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6.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吊车,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7.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吊臂转至正前或

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8.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吊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9. 吊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吊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10. 吊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11. 吊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2. 汽车式吊车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3.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吊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14.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吊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15. 作业中发现吊车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6.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7.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吊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18. 吊车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兔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9. 超重机移动换位时,必须卸掉负载,收回超重臂、千斤支腿,禁止带负荷移动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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