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7第⼀章总则
第⼀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建⽴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为了社会公益⽬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员的,按照⼲部⼈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作需要设置的⼯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合同管理。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总量、结构⽐例和最⾼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事⾏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事部会同有关⾏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例和最⾼等级,⾃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作岗位。第⼆章岗位类别
第⼋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作效率、提升管理⽔平的需要。
第⼗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平和能⼒要求的⼯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专业⽔平的需要。
第⼗⼀条⼯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作岗位。⼯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平的要求,满⾜单位业务⼯作的实际需要。
⿎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般性劳务⼯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勤技能岗位。
第⼗⼆条根据事业发展和⼯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于聘⽤急需的⾼层次⼈才等特殊需要。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三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的岗位等级。
第⼗四条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级职员岗位。
第⼗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三级。
第⼗六条⼯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五级。普通⼯岗位不分等级。第⼗七条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第四章岗位结构⽐例及等级确定
第⼗⼋条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作性质和⼈员结构特点,实⾏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例控制。第⼗九条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勤技能岗位实⾏最⾼等级控制和结构⽐例控制。
第⼆⼗条管理岗位的最⾼等级和结构⽐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属关系,按照⼲部⼈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第⼆⼗⼀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等级和结构⽐例(包括⾼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例以及⾼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属关系和专业技术⽔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条⼯勤技能岗位的最⾼等级和结构⽐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平和⼯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事⾏政部门核准。第五章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四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制定岗位设置⽅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事⾏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例和最⾼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案;(四)⼴泛听取职⼯对岗位设置实施⽅案的意见;(五)岗位设置实施⽅案由单位负责⼈员集体讨论通过;(六)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案报⼈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事部备案。
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案报本地区⼈事厅(局)核准。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事⾏政部门核准。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例和最⾼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岗位设置⽅案可按照第⼆⼗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事业单位出现分⽴、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重新设置的;(⼆)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件,增减机构编制的;(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第六章岗位聘⽤
第⼆⼗⼋条事业单位聘⽤⼈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聘⽤⼈员签订聘⽤合同,确定相应的⼯资待遇。聘⽤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职业资格准⼊控制的,应符合准⼊控制的要求。
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三条专业技术⼀级岗位⼈员的聘⽤,由事业单位按照⾏政⾪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事部,⼈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四条政府⼈事⾏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为,确保岗位设置⼯作有序进⾏。
第三⼗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审核。第三⼗六条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案作为聘⽤⼈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资的依据。
第三⼗七条不按规定进⾏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的事业单位,政府⼈事⾏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章附则
第三⼗⼋条使⽤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九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条本办法⾃下发之⽇起施⾏。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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