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企业利益,确保专用铁路运输安全、出站列车符合标准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一条 清理火车车厢内外余煤(包括湿煤)。 第二条 车厢门孔封闭、紧固。 第三条 将清出煤炭运至指定位置。 第四条 所辖区域的安全文明生产治理。
第三章:质量及时间等要求
第一条车厢内、外部余煤清理干净。
第二条火车清出余煤应距轨道1.5米以外,不影响列检人员作业。
第三条保持铁路道轨、路基清洁,不影响列车通行。
第四条火车车厢大、小门门孔密封、紧固良好,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条火车清出原煤及时运至指定位置。
第六条质检人员应从翻完车开始计算,督促清理人员在0.40小时内(按15节核)清理完车底(异常情况可相应延长作业时间),但余煤清理管理人员应积极组织人员力量,确保空车皮进行及时清扫,因余煤清理管理人员原因造成车辆延时的,所发生车辆对应延时费由其承担。
第七条爱护火车附属设备,不发生损坏现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条 在翻车机正常运行情况下,对翻车机推出的空车皮应与翻车完成同时清理完车底,因清理人员原因导致火车回空延时的,清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异常情况(如冬季、雨季等)可相应适当延长作业时间,但清理人员必积极组织人员力量,确保对空车皮进行及时清扫。
第二条所有参加余煤清理现场工作人员,应遵守坪石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定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未经燃料分场主管领导和部门的同意,余煤清理现场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由于余煤清理现场工作责任造成的不安全事故、设备损坏等,均由其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质检员并认真检查,发现不合格应及时警告、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条检查标准:车箱、车底应用扫帚打扫干净,无明显积煤;车轮周边、铁路设备、轨道内无明显积煤;铁轨周边无生活垃圾;火车采样装置以南无明显积煤及生活垃圾,运煤路线上撒煤是否清理及时等。
第五条清理人员必须带安全帽,作业过程中衣物等随身物品禁止放在铁轨、设备上,严禁向轨道内抛洒杂物,严禁进行钻车底、严禁在现场抽烟、随地大小便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完成清车底工作后应及时通知当煤管人员,可以开始报空。
第六条清底区域积煤按规定程序及时清理出现场,保持所工作现场的卫生干净无污染现象。
第七条冬季或雨季翻完的空车箱内存在大量余煤或湿煤时,清理人员应立即组织充足人员在4个小时内清理完毕(异常情况可相应延长作业时间)。发现清理人员不足时,及时督促清理方增加人员,并严格检查清理情况,发现不合格应及时警告、提出考核意见。
第八条每次清理完毕,质检人员首先对所清理车节数、起始时间、文明卫生等进行确认,同时对所清余煤节数进行统计,并填写“余煤清理确认单”,该确认单一式两份,填写完毕,一份由交部门统计员保存;一份由火车余煤清理方保存,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对清出余煤的运输及堆放等,必须严格听从现场质检员的指挥。
第十条清理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按100~500元标准予以考核,将考核意见填入“余煤清理确认单”中,质检人员若未能及时发现或制止,将按50~100元标准予以连责考核。
第十一条煤管班人员应严格遵守燃料分场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认真检查清理质量,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失。每违反一次考核当事人100-500元。情节严重者交公司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余煤清理工作按照“质量要求”进行验收、考核,每处不合格者,另计考核100-500元。
第五章 考核依据
第一条《车辆过轨技术检查协议》、 第二条《路矿车辆技术交接赔偿清单》、
第三条 铁运(2008)84号文件《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标准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电厂有限公司(B厂)有关规章制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