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14.01.26 • 【字 号】厦水利[2014]11号 • 【施行日期】2014.03.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4〕11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和财政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6日
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在本行政辖区内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以中央或省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以区为主体,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待建项目,按要求建立项目库。跨年度项目应分年度上报投资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工作,不定期开展项目审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后提出建议性计划,分别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计划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后提出建议性计划,分别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计划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按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建设单位对资金的使用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落实、检查、监督资金到位与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跟踪问效、检查监督与内部审计。
第七条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编制概算。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以财政审核部门工程控制(预算)造价审核结论为准。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批准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项目预(决)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的依据,经审批部门审定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批准概算并进行限额设计。
第九条 工程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概算投资调整按以下原则报批:
(一) 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估算总投资5%以上的,不得报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估算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初步设计方案;
(二)概算总投资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并进行方案比选重新批复。
第十条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或预算控制价审核。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送市财政审核中心进行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送区财政审核部门进行项目预算控制价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预算批复项目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
第十二条 国家、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后下达;国家、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
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后,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区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和项目属性实施项目管理与监督:
(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进展情况,适时提出意见;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检查与监督;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与监督;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其他水利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行为,均应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招投标标底不得超过批准概(预)算中对应项目的投资。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协议供货除外),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可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控制价分级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按以下原则报审:
(一)市级以上财政补助或融资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二)市级以上财政补助或融资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均必须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基建程序报批。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经预算批复后,其项目资金一次性下达,由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及市区财政投资比例拨付资金(应急抢险、救灾资金除外),未完成招投标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应控制在合同工程量造价实际完成投资额的90%之内,余下10%待工程竣工验收且工程决算报经财政审核部门审定后予以支付;其中的5%于工程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施工单位,5%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十八条 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列入事中绩效跟踪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事中绩效跟踪。项目事中绩效跟踪的分工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项目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由市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
项目事中绩效跟踪作为拨付项目进度款的重要依据。对考评不及格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可停拨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投资超过概算或增加造价超过中标价5%以上,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在概算控制范围内,设计变更增加造价在中标价5%以内的,由财政审核部门审定,并由建设单位报备原审批部门。
其中变更预算投资超过总投资15%或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还应编制变更
项目预算并送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调整报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调整,按以下原则报批:
(一)区级及以下的项目,由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直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及财务决算审核按基建程序执行。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招投标控制价分级管理原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查签证后完整齐全的决算文件资料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政府验收按初步设计审批权限负责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竣工验收应在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的领导下,与工程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项目财务决算结论书一个月内,应按规定办结资产入帐或资产移交和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如无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修金如数(不计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结存资金,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后,依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市财政主管部门后,依相
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事后绩效检查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审核中心为主组织实施。
项目事后绩效检查结果将作为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列入事前绩效审核、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使绩效审核、检查工作无法进行的,视同未达到绩效目标。
第二十七条 每年度终了,由市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成项目资金清算小组,对上一年度竣工项目进行市区投资比例资金结算,并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以及配套资金的到位率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水利〔201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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