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00
2006 北京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符号 ..................................................................................................... 3 3 一般规定 ..................................................................................................... 5 4 水污染防治规划 ....................................................................................... 9 4.1 污水排放管理 ............................................................................................... 9 4.2 辖区水体污染防治 ................................................................................... 10 4.3 流经水体污染防治 ................................................................................... 14 5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 18 5.1 企业废气污染防治 ..................................................................................... 18 5.2 生活废气污染防治 ..................................................................................... 22 6 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 25 6.1 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 25 6.2 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 26 7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29 7.1 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29 7.2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 32 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34 8.1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 ................................................................................... 34 8.2 重金属污染防治 ........................................................................................ 36 8.3 放射性污染防治 ........................................................................................ 36 8.4 化学性污染防治 ........................................................................................ 39 8.5 其他有害废物污染防治 ........................................................................ 39 9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41 9.1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和优先事项 ................................................... 41 9.2 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植被保护 ................................................... 45 9.3 滑坡及泥石流灾害的防治 ................................................................... 47 10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 ................................................................... 50 10.1 厕所(居家厕所及公厕) ................................................................ 50 10.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51 10.3 垃圾转运设施/设备.............................................................................. 53 10.4 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 11(小区)容貌管理规划 ........................................................................ 57 11.1 广场、街面清扫管理 ........................................................................... 57 11.2 公共场所广告、灯饰等标示物管理 ........................................... 58 11.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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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律、法规和标准,指导和规范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改善村庄与集镇环境质量,强化环境管理,促进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规范。
1.0.1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和意义。村庄与集镇作为社会组织机体的细胞和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复合系统中的基础单元,其生存形式与发展态势至关重要。目前,伴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由于缺乏合理地规划,村庄与集镇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际,保持小城镇尤其是村庄与集镇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协调,是当前我国各级的重要战略决策。因此,开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研究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规范确定了编制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与控制性指标,为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以及指导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建设、创造优美居住环境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1.0.2 本规范适用于村庄和集镇,城市(区)郊区和建制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可参照执行。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了适应城乡一体化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展,各类村庄、集镇都应逐步制定规范的环境保护规划规范,使环境保护工作在村庄与集镇发展的过程中得以延续和衔接。
本条中涉及的村庄与集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所在地及经县级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1.0.3 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村庄与集镇总体规划相一致,与村庄与集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3 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属于总体规划下的专项规划。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应与对应的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应一致。此外,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应与上一层次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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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庄与集镇内的大气、水体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及对各类污染的治理,并以规划指标的形式对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场所的容貌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提出技术要求。
1.0.4 本条明确了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规范的基本内容。长期以来,由于村庄与集镇建设空间结构和布局的无序和非理性以及发展进程中无组织、无约束行为,导致经济上的高投入、高能耗、低产出、低效益和自然资源的迅速衰竭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的急剧恶化。尤其伴随着大量(乡镇)工业企业的发展,其产生的废物成为当地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其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烟尘、噪声等污染物更已成为村庄与集镇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规划不完善、资金缺乏、基础设施薄弱等原因,村庄与集镇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往往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直接填埋或堆放,对水体、土壤和地下水产生了严重污染。因此,改善和解决上述问题必然成为本规范指导下的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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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 2.0.1环境容量
某一环境所能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由于环境容纳污染物质的能力是有一定的限度,在这一限度内,环境质量不致降低到有害于人类生活、生产和生存的水平。 2.0.2环境承载力
在一定时期内,在维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环境资源所能容纳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的大小。
2.0.3污染物总量控制
把污染物总量控制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即为污染物总量控制。
2.0.4生态适宜度
生态环境状况对人类在生活条件和对优美、舒适、方便等不断增长的需求方面的适应程度。 2.0.5环境卫生设施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6公共场所
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 2.0.7中心区
中心区指由居住区、商业区等组成及市政公用设施、文化娱乐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区域(类似城市的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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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本规范条文中所涉及的基本技术用语大部分已在《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一98)、《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65一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等标准中给出。基于使用方便和不能重复引用的原则,对本规范条文中涉及到的部分关键术语,当其在相关专业术语标准中己有的,则不在本章中出现,而是放在其他章节的有关条文说明中做出解释;对于其他标准规范中尚未明确定义的专用术语,但在我国城市规划和城市环境领域中已成熟的惯用技术用语,加以肯定、纳入,以利于对规范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维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环境资源所能承受人类活动作用的阈值,其大小可以以人类活动的作用的方向、强度和规模来加以反映。亦是指生态系统所提供的资源和环境对人类社会系统良性发展的一种支持能力。
环境承载力与环境容量有所不同。环境承载力强调的是环境系统资源对其中生物和人文系统活动的支撑能力,突出的是其量化测度;而环境容量则强调的是环境系统要素对其中生物和人文系统排污的容纳能力,突出的是其质地衡量。环境容量侧重体现和反映环境系统的纯自然属性;而环境承载力则突出显示和说明环境系统的综合功能(生物、人文与环境的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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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0.1编制依据
在本规范的总体框架上,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村庄与集镇规划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为指南和依据。在大气、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害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和村庄与集镇公共场所的容貌管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等专项内容上应与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一致。
3.0.1本条说明了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依据,以及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关系。本规范是一项专项技术规范。编制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要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涉及的主要现行标准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指南》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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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 《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65-20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1996)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9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 5-200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处臵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95)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8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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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199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 《医疗废物集中处臵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 )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9133-1995)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93)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19)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9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CJJ27-2005)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KB3-2000)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
3.0.2资料档案
村庄与集镇组织应在上级建设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指导下,对其掌握的有关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的资料(文件、图纸、基础数据)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3.0.2基础资料的搜集是规划的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规划单位应在村庄与集镇基层组织的配合下,收集、汇总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所必需的当地生态环境、社会、经济背景或现状资料,包括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村庄与集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农、林、水等行业发展规划等有关资料。在收集过程中,需规定搜集资料的内容和深度,统一各种数据和指标的口径,并提出资料整理的方法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各项资料档案和相关信息应由规划设计单位组织汇总,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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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日常事务
村庄与集镇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时是其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人,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应贯穿于村庄与集镇的日常事务管理。
3.0.3只有领导重视才能将环保工作落到实处,而且环境保护的专责管理与日常管理是分不开的,因此,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应贯穿于村庄与集镇的日常事务管理。
环境保护事务涉及文件起草、会议组织、文档处理、信息交流、法规宣传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3.0.4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治
村庄与集镇生活区域应按划定的环境功能区域执行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标准。
3.0.4水、气、声等各环境要素均应按照已划定的环境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3.0.5排污管理
产生废物的各类企业都应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3.0.5各类企业产生的废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企业的领导应成为污染防治的责任人;应将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应把污染防止的各项任务分解到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
3.0.6环保配套设施
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建设项目,其选址、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
3.0.6对环境污染的进行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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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突发事件
村庄与集镇应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对相应的责任人、机构、物资供应,以及工作程序等作出安排。 3.0.7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应遵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使用手册》、《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指南》、《环境应急工作程序》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等相关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村庄与集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乡镇及主管部门,并在群众中进行相应的宣传和技能培训。
4 水污染防治规划 4.1 污水排放管理
4.1.1进行污染源调查,具体类别主要包括工业废水、村庄与集镇生活污水、农田径流、畜禽养殖等。调查内容应包括:各类污染源的分布、污染物种类、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强度等。
应做好水污染基础资料的归档工作。
4.1.1 污染源调查应按照污染源分类编制调查表。污染源调查表应由相关部门填报后统一得到污染源调查的排放清单。
当发现辖区出现新的水污染源或原有出现异常时,村庄与集镇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进行污染源调查或核查。
4.1.2 分析当地的水环境承载能力,针对不同类别的污水排放源提出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目标。
4.1.2 水环境承载能力是指村庄与集镇的水环境在一定时间内对经济发展和生活需求的支持能力,包括水环境的纳污能力和水生生态系统调节能力两个方面。对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分析,能够帮助确定污水排放管理的约束条件。
4.1.3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及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各个污染源的污水排放监督管理。
4.1.3 各类污水排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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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 /T148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及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具体在实施村庄与集镇污水排放管理时,首先是要对辖区企业污染源排放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排污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不同行业的企业污水排放应满足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次,加强湖泊、水库和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保护,在农田与水体之间设立湿地、植物等生态防护隔离带,科学使用农药和化肥,大力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对于村庄与集镇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其污水排放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的规定。其他地区的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的规定。
对于畜禽养殖污水排放管理,应按照种养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畜禽养殖的规模,加强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水排放应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水排放标准》(GB18596)的规定。
地处沿海地区的村庄与集镇,应同时制定保护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措施。
4.1.4 对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排污许可证规定但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水,应实施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4.1.4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一方面要服从并执行国家实施环境管理的总量控制方案,体现宏观的区域性污染物排放量控制要求;另一方面服从于满足本地环境质量的要求,把污染量分解到各个污染源,便于村庄与集镇污水排放管理。
4.2 辖区水体污染防治
4.2.1 辖区内的水体涵盖以下对象:水域范围全部位于村庄与集镇辖区内的河流、湖泊、池塘、渠道、水库等完整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 对于境内完整水体,村庄与集镇应制定系统的污染治理专项规划。
4.2.1 水体污染防治最大的困难就在于由于水体的流动性,导致水体中的各类污染物不能像固体废弃物一样比较方便地进行稳定的定点监测和统一管理。但是如果将水域范围和行政范围相结合,把规划水体划分为辖区水体和流经水体,可以将污染防治管理目标尽量细化。在规划中针对不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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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水体明确相应侧重点有利于环境管理的有效展开。 辖区内的完整水体(湖泊、水库等),从规划布局、排放现状、目标预测、污染监测、控制与治理等水体污染防治的整个流程都可以集中到当地的环境保护规划中实现。因此,辖区内的水体污染防治必须涵盖以上各项内容。
4.2.2 辖区内水体的污染防治主要针对以下类别的污染源:工业废水、村庄与集镇生活污水、农田径流、畜禽养殖废水
4.2.2 近年来,乡镇工业污染源排放量迅速增长,主要污染物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比重快速上升,已经成为全社会污染物增加量的主要来源之一。乡镇工业在农村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村庄与集镇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严重影响了乡镇城镇化的发展道路。因此,控制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是解决村庄与集镇水环境问题的关键。 同时,村庄与集镇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辖区内人口数量迅速增加,居住越来越集中,供水、排水系统正在逐步完善,集中排放的生活污水量越来越大,逐步成为恶化村庄与集镇水域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农业污染是影响村庄与集镇水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传统农业的施肥方式、灌溉方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我国大多数村庄与集镇农业仍然采用大量施用化肥、土地漫灌等经营方式,造成农田退水中营养物质浓度非常高。而且,农业污染不仅仅对于村庄与集镇水域,甚至对于各大江河湖泊的水质已经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农业灌溉所带来的面源污染,目前已经成为村庄与集镇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
同时,伴随着我国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很大一部分的畜禽养殖企业逐步集中布局到乡村。一方面,的确推动了村庄与集镇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比较集中的畜禽养殖业污染。
4.2.3 辖区内水体环境保护规划的基本流程必须符合《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水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应满足国家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具体可参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的要求。
4.2.3 做好村庄与集镇水环境保护规划是进行其辖区水环境污染防治的前提。水环境保护规划主要是通过对村庄与集镇所处流域的水环境问题现状分析和环境质量预测,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保证水资源的永续利用,确定一定时期内的水环境保护目标,对环境保护工程和环境管理措施进行统筹设计与安排。规划的技术流程包括分析水环境现状、预测水环境质量、确定规划目标、制定规划方案和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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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 /T1484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及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国家现行标准是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基本依据。根据科学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有条件的村庄与集镇,其水环境保护规划可以参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的要求。
4.2.4 污染治理现状分析应包括:工业企业废水排放与处理现状、生活污水排放与处理现状、排水设施建设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等。
4.2.4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污染治理现状分析还应包括村庄与集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调查,主要包括污水管网普及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居住区污水处理方式等。
4.2.5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田径流、畜禽养殖等各类污染源调查后应确定以下内容:排污量较大的重点污染源、各类废水占村庄与集镇总体废水排放量的比重、各类污染占村庄与集镇污染负荷的比重、各类污水的入河规律及其环境影响特征等。
4.2.5通过对工业污染源排放、管理以及治理现状的调查分析,最终要确定重点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行业和重点控制区,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生活污水的排放量调查一般采用系数估算法,即通过人口乘以人均排污系数进行估算。对于其污水处理设施调查应包括:化粪池分布、居民区污水处理设施、村庄与集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等。
农业面源污染调查要确定:农业种植业化肥施用量、化肥流失量、农业退水特点、退水中污染物特性等。
畜禽养殖业的调查应选取城镇最具有典型意义的畜禽养殖企业进行调查。
4.2.6辖区内的污水监测点布局应包括:各个水环境功能区交界处设置监测断面,监测各个功能区的水质情况;村庄与集镇集中饮用水源地的湖泊水库设置监测断面,监测饮用水源水质情况;乡镇企业和生活地下水取水点采取水样,监测村庄与集镇地下水水质情况。其中,湖泊、水库的监测取样点布设密度在1km2布设1个到6-7 km2 布设1个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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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4.2.6本条说明了村庄与集镇水环境质量调查过程中取样监测点布设应该考虑的几个基本原则。由于辖区水体具有流动性不大、自净能力较弱等特点,各监测取样点的选取必须能够全面及时的反映该类水域的排污现状和污染状况,以便及时的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4.2.7合理规划村庄与集镇的工业、农田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推行清洁生产工艺,节约用水,积极推行废水资源化。
4.2.7 从村庄与集镇当前的水污染状况来看,工业污染源仍是主要的。预防为主的源头控制应该是村庄与集镇污水防治的主体。在工业企业的规划布局中,应充分考虑工业结构的合理设臵,不能片面追求高产值而以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应根据国家产业和当地的实际发展前景,合理发展适宜的工业、畜禽业,逐步淘汰或者发展耗水量大、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积极发展对水环境危害小、耗水量小的高新技术产业;不使用有毒原料,以无毒无害原料代替有毒有害原料。
改革生产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合理利用资源、改善生产工艺和设备、组织厂内物料循环利用、产品体系改革和末端治理均是清洁生产的重要环节。企业清洁生产,减少污染负担,体现了污染预防的思想,是工业企业的正确发展方向。
4.2.8 优化工业排污口分布,合理调整水域的纳污负荷,将污染负荷引入环境容量较大的水体。
4.2.8 排污口的布局应该结合环境容量的要求设臵,鼓励分散的、科学的排放,密集式排放,做到排放科学、合理。
4.2.9 采用农田改造、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提倡施用有机农肥、加强节水农业灌溉工程建设、控制农田排水以减少面源污染。
4.2.9 农田排水等面源污染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来源。控制了农田排水面源污染可以有效地缓解村庄与集镇水体污染现状。使用农药时,应当符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当地农业管理部门应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运输、存贮农药和处臵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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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村庄与集镇中心区应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但其末端处理设施不宜设在中心区。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4.2.10 建设村庄与集镇污水处理设施是解决村庄与集镇水环境污染的最终出路。一般污水处理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目前污水处理的工艺和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考虑建设成本和运行费用,村庄与集镇可以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并逐步建立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4.2.11畜禽养殖企业要规范污水排放去向,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并对排放污水进行适当处理。
4.2.11畜禽养殖企业要尽可能减少污水量并规范污水排放去向,有条件时就地进行处理,条件不具备或污水量很少时可集中处理,以避免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4.2.12实施了围网养殖的河流、湖泊和池塘要适时采取清淤和人工复氧措施,减少水体的内部污染。
4.1.12 围网养殖会使河流、湖泊和池塘中的营养物质大幅度增加。由于大量的污染物沉积在水体内,长期以往,即使入水的污染物负荷得到有效控制,底泥释放的污染物仍会大大降低水体的环境容量。人工清淤和复氧措施有助于加强水环境自净能力,提高环境容量。
4.3 流经水体污染防治
4.3.1 流经水体涵盖以下对象:水域范围跨域一个以上村庄与集镇行政区划的河流、湖泊、池塘、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
4.3.1 流经水体和辖区内水体存在很大的区别。由于水体流经多个行政区域,其源头排放和污染治理往往不能统一到单一的管理机构。流经水体污染防治必须在上级及主管部门的协调下进行区域综合整治。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应明确进行协同、配合的范围与职责。
4.3.2 上下游跨行政区域管理水域应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协调下制定全局性、协调性的产业布局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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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合理的产业布局是有效预防跨区域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前提。大型的重污染型乡镇企业应尽量避免设臵在上游水域。各类行业的格局设臵在以当地的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目标为基础的原则上,必须遵循全流域环境协调保护发展的原则。禁止以破坏邻域水体为代价,发展本地经济的情况发生。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跨区域水体所在的村庄与集镇的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必须服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应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的整体协调性,在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下会同其上下游邻近区域统一制定。
4.3.3 村庄与集镇应按已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域执行相关的水环境保护标准。
4.3.3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其环境质量保护应坚持与工业布局、执行排放标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紧密结合的原则。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应与陆上工业布局、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将区域污染源达标排放方案、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与地表水保护区水质目标的实现相结合.使保护区的划分与区域总体规划相协调。
国家现行的水环境保护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4.3.4 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定要求是:保证排放的水污染物在水环境功能区边界处已经达到足够的稀释倍数(一般10倍以上),在功能区边界处能够达到相应的功能标准。若上游为低功能区,下游为高功能区,期间应留有足够的过渡带,过渡带长度应保证水质恢复到高功能区标准。 4.3.4 本条说明了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在辖区内,以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保护目标,判断混合区范围是否侵占其他功能区,高、低功能区之间是否留有足够的过渡区衔接,具体应参照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
4.3.5 村庄与集镇各类水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应满足以下标准: 1 自然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标准。
2在饮水源地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在一级保护区以外划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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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珍贵鱼类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一般鱼类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4工业用水区的水质以满足地表水的生态保护要求、下游水环境功能区高功能用水的水质要求为依据,一般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 5农业用水区的水质以满足地表水的生态保护要求、下游水环境功能区高功能用水的水质要求为依据,严于农业灌溉用水区的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
6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最低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
4.3.5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区域,由县以上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称为自然保护区。
由省级以上依法划定的城镇饮用水集中式取水构筑物所在地表水域及其地下水补给水域、地下含水层的某一范围称为饮用水源区。 珍贵鱼类保护区主要包括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一般鱼类用水区包括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
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点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称为工业用水区。
灌溉农田、森林、草地的农用集中供水站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称为农业用水区。
具有保护水生生态的基本条件,供人们观赏娱乐、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水域称为景观娱乐用水区。
4.3.6 上下游跨行政管理水域应规定跨界控制断面的水质要求和允许排污总量指标。在流经水体的进出段面设置检测点,监测过境河流水环境状况。对具有生物富集、环境累积效应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在上游严加控制。
4.3.6此条说明了跨行政区域水体的管理在水质要求和排污管理上必须遵循区域水体统筹考虑的原则。对于进入水体的质量要求,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 /T1484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及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威依据,严格把关。
4.3.7 合理利用环境自净能力,将各种污染防治方式有机组合:利用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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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地、草地等处理废水,合理分配污染负荷。
4.3.7 在加强污染控制的同时,要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提高并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提高水环境自净能力,为区域发展提供更多的环境资源。
4.3.8 对于具有围网养殖的河流水域,应进行阶段性的人工清淤;对于具有航运功能的河流,应严格控制船舶污染。
4.3.8 条说明了流经水体可能出现的特殊污染问题及其缓解措施。除了人工清淤,人工复氧和污水调节也是提高流经水体水环境容量的有效措施。人工复氧是借助安装一定的增加河流溶解氧浓度的装臵或修建一定的水利设施来提高河水中溶解氧的浓度,达到改善水生态、为鱼虾和水生植物生长创造更好的生态环境,加强水环境自净能力,实现提高水环境容量的目的。 在河流环境容量低的时期(枯水期),用污水池或污水坝把污水暂时拦蓄起来,待河流的纳污能力较高时释放,利用污水入河的丰枯调节,达到改善河流枯水期水质的目的。污水池要采取—定的措施,避免产生恶臭,避免污染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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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5.1 企业废气污染防治
5.1.1 村庄与集镇应按划定的大气环境功能区域执行相关的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标准。
5.1.1 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引起某种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和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而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危害了环境的现象。污染物进入大气后,大气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摆脱混入的混合物而恢复其自然组成 ,这个过程即为大气的自净过程。村庄与集镇规划区内的自然环境特征如地形、地貌、气候、气象条件和土地利用状况对大气污染物的扩散及净化作用产生影响。
正确划分大气环境功能区是研究和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大气环境总量控制的基础前提。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规定要分别为一、二、三类功能区。各功能区分别采取不同的大气环境标准,来保证这些区域社会功能的发挥,同时有利于实行新的环境管理机智。具体的划分方法和原则应参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规定执行。
5.1.2 按照企业大气污染源的分类进行污染源调查,明确规划区内现有的主要的污染源和污染物。
5.1.2 污染源是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污染源位臵,直接关系到其影响对象、范围和影响程度。企业污染源的调查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进行。
5.1.3 以村庄与集镇大气环境特征调查和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根据规划期内所要解决的主要大气环境问题和村庄与集镇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制定村庄与集镇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目标。
5.1.3 制定大气污染环境保护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预定的环境目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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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定科学、合理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目标是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目标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环境污染总量控制目标。
5.1.4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及有关要求排污。
5.1.4 由于村庄与集镇规划区域内允许的排放总量有限,所各乡镇企业单位必然有自己的排污份额,排污许可证能够建立起一个环境容量有偿使用机制,使区域经济效益最好,污染削减费用最小,但在规划、分配排污份额的时候要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
5.1.5 必须重视并合理安排工业企业和禽畜养殖企业等的行业布局和空间分布。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质的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村庄与集镇规划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与建筑住宅用地保持相应的卫生防护距离。
5.1.5 编制村庄与集镇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
工业布局是村庄与集镇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综合考虑当地的产业结构现状,自然地理状况,环境承载力,文化传统,生活习俗以及发展趋势,制定出最佳方案。
根据国家村庄与集镇规划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严格在产生有害大气污染物质的乡镇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业等单位与住宅用地之间设臵卫生防护距离。畜禽养殖业还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大气物质和恶臭气体进行防治。
5.1.6 应完善村庄与集镇区域内(重点是中心区内)的绿化系统,发展植物净化。
5.1.6 植物具有美化环境、调节气候、截留粉尘、吸收大气中有害气体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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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可以在大面积范围内,长时间地、连续地净化大气,尤其是在大气中污染物影响范围广、浓度比较低的情况下,植物净化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中应考虑的植物净化作用,完善绿化系统。
5.1.7 在编制大气污染物质防治规划时应考虑调整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
5.1.7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不准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如土法炼焦、有色金属冶炼、土法炼硫等项目“的规定,应改变工业企业发展方向,逐步或立即关停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重点发展和支持带动农业生产的项目。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
5.1.8 企业应对现有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改造和升级,推行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坚持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促进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
5.1.8 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由于清洁生产倡导在污染物产生之前予以削减,不仅可减轻末端处理的负担,同时污染物在其成为污染物之前就是有用的原材料,减少了产生就相当于增加了产品的产量和资源利用率。为实现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目标,必须加强对企业的技术和生产工艺的改造和升级换代,推行清洁生产。
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水污染有很大的不同,污染物一经产生排放到大气环境中,就很难或不可能再收集、处理和处臵。因此,对于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染大气的物质,要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于工艺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在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推行清洁生产。
5.1.9 企业应改变能源结构,加强燃煤管制。不得将硫份高于0.8%、灰份高于25%的原煤作为燃料直接燃烧。
5.1.9 能耗大、污染高的燃料在农村地区的广泛使用,往往是造成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在燃料使用方面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改变现有燃料结构,鼓励使用新能源,改变煤燃烧方式,加强燃煤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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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硫份高于0.8%、灰份高于25%的原煤作为燃料直接燃烧,由于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过去和现在仍以燃煤为主,而含硫超标的煤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硫化物污染大气、产生酸雨。因此,必须加强燃煤管制,防止烟气中硫含量超标。
5.1.10 企业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5.1.10 工业企业的土法炼硫、炼焦、窑业、小化肥、水泥厂、玻璃厂、陶瓷厂等行业,在施工生产中往往需要堆积大量的生产原料和产品废料,如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等,这些物质不仅易燃而且遇到气候变化,易产生大量的灰尘,污染空气环境质量。必须对其管理作出相应的防护措施。
5.1.11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质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严格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建设项目在投入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1.11 本条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村庄与集镇企业对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质进行防治措施做了要求。
5.1.12 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相关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规定。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超标准排污费,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限期整改。
5.1.12 村庄与集镇的大部分面积为农作物种植区,而农作物对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质比较敏感,有最高允许浓度值,超过此浓度限值就会对农作物产生伤害。为维护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农畜产品优质高产,因此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不仅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等国家防治大气污染相关标准的规定,而且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还要同时符合《保护农作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关于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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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活废气污染防治
5.2.1 生活废气污染源的调查应涵盖生活废气和交通废气。 5.2.1 生活污染源SO2和烟尘年排放量主要内容包括:①调查近五年的生活能耗及人均生活能耗②估算SO2及烟尘的年排放量等。一般不调查生活污染源的排污分担率;交通污染源调查主要内容包括:道路扬尘、氮氧化合物、铅、CO等农用车和摩托车等汽车交通污染源带来的污染物。
5.2.2 调整村庄与集镇生活能源消费结构,不宜使用含硫超标的煤炭等能源。
5.2.2 由于我国煤炭资源丰富,我国能源结构一直以煤炭为主,并且由于燃烧设备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低,而以上两点正是造成我国严重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可以说燃煤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而含硫超标的煤燃烧产生的硫化物等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更严重。
5.2.3 指导农村居民对土灶进行改造,提高其燃烧作物秸秆时的利用率。 5.2.3 大部分土灶由于结构不合理,作物秸秆燃烧时大部分的热量随着烟气而散失。因此,改变土灶结构,对于村庄与集镇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的作用。
不应在农田中对作物秸秆进行燃烧,严禁在飞机场附近和高速公路沿线焚烧作物秸秆。有条件、机械化程度高的地区宜让作物秸秆粉碎还田,提高土壤肥力。因为农作物秸秆在农田燃烧不但会对大气造成污染,而且会造成农田土壤板结,不利于作物的生长繁殖和农村生态环境,在飞机场附近和高速公路沿线燃烧秸秆还会引发重大的交通事故。
5.2.4 制定规划应从充分利用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出发,鼓励和帮助规划区内居民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使用清洁能源如:沼气、风能、太阳能等。 5.2.4 目前,广大农村地区主要采用的清洁能源以沼气和太阳能为主。由于清洁能源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或很少产生大量污染大气和环境的物质,而且使用成本低,经济负担小,使用方便,所以应结合当地的资源优势适当鼓励和发展清洁能源。
5.2.5 按照“拆小并大、拆炉并网、集中供热”的原则,在北方村庄与集镇积极推行集中供热。
5.2.5 集中供热能够提高燃料的利用率,节约能源,减少锅炉废气排放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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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的污染。锅炉废气的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 13271)的相关规定。
5.2.6 在中心区范围内,对汽车、农用车、摩托车、小型机动船舶等交通工具上路、运行应依据相关标准,加强对其尾气排放的达标管制。 5.2.6 村庄与集镇交通废气主要来自于小型机动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农用车等,而这些车辆的尾气排放往往是污染物浓度较大,严重影响周围的空气环境质量,必须加强对此类移动污染源的排放管制工作。具体应参照《车用汽油机排放标准》(GB14761.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和《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5.2.7 车辆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时,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5.2.7 车辆在运输粉尘性物质如水泥和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时,若不采取密闭措施,在其运输、装卸、贮存活动过程中这些物质就会泄露而污染大气环境,并且对行人和周围居民的健康产生危害。
5.2.8 村庄与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设备在运行中应防止产生恶臭物质而污染大气。
5.2.8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粉尘、臭气的污染防止应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全国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
5.2.9 禁止在焚烧处理设施以外的地方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在室外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5.2.9 生活垃圾成分复杂,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等物质不仅灰产生有毒有害的烟尘,而且会产生含二恶英等致癌物质的恶臭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污染防止应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全国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
5.2.10 村庄与集镇医院废弃物的焚烧必须与生活垃圾的焚烧分开,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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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灭菌,不造成空气环境卫生的污染。
5.2.10 医院的医疗废弃物含有大量的病原菌、病毒和有毒有害物质,若和生活垃圾一起混合处理时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必须单独焚烧处理,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医疗废物转运车要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医疗废物焚烧设备要符合《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等国家现行标准的的规定。
5.2.11 对于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达到相关油烟排放标准。
5.2.11 本条对于村庄与集镇从事饮食业的个体户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其排放的最高油烟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率等指标的要求可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 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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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6.1 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6.1.1 村庄与集镇应按已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域执行相关的环境噪声标准。对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生活区域,其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参照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中的I类标准值;在该类区域的工业噪声污染源的噪声排放限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I类标准。
6.1.1 企业噪声是指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及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一切产生企业噪声的单位,都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使其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地方环境噪声标准。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及相关国家和地方的噪声排放标准。
6.1.2 一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应引进新的噪声超标设备,对原有设备应进行合理布局,采用有效的噪声控制和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并使其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符合相应的区域或地方环境噪声标准。
6.1.2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单位都有责任制定并实施噪声污染控制方案,可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和从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坚持针对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合理性原则,如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其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
6.1.3 工业区与居民区之间应有一定间隔并设置绿化隔离带。 6.1.3 隔离带间距与噪声源强成正比例关系,可参考附录A。
6.1.4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 6.1.4 对环境噪声污染的进行管理过程中,也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宜投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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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 6.1.5 对企业单位噪声调查的重点是位于居民住宅区内或其附近的工厂、车间及其从事经济活动所在地。对有噪声扰民事件发生的工厂,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测量,了解其污染程度、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噪声污染治理措施及其效果。
6.1.6 环境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对其做出限期治理决定。
6.1.6 对环境噪声污染的进行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境管理制度。
6.2 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6.2.1 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之外的影响四邻生活环境的噪声。主要包括街道、广场和建筑物内部各种生活设施、娱乐设施、社会活动等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和日常工作的声音。 6.2.1 本条对本章所涉及的生活噪声的定义给予了解释说明。
6.2.2 村庄与集镇的道路布置应该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汽车专用公路及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应避免穿越村庄与集镇中心区,机动车道应避免穿越住宅区,原有的不合理道路应进行改造整修,村庄与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道路应设置林木隔声带或设置隔声屏障。 村庄与集镇道路可分为四级,其规划的技术指标参考附录B。
6.2.2 村庄与集镇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该满足立足现在,兼顾长远的要求,从规划做起,做好村庄与集镇的道路规划工作,并对原有的道路进行合理的整修,融近期和远期计划于一体,以保证居民的正常作息时间不受干扰。村庄与集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及其道路系统组成的规定参照《村庄与集镇规划标准》(GB5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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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不宜在村庄与集镇中心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禁止一切单位在居住区使用高音喇叭。经当地批准的集会、和宣传以及为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6.2.3 村庄与集镇中心区不宜(居住区严禁)在室外使用广播喇叭等各种高音器材,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体商贩不得在城区内用广播的方式招徕顾客。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 各级批准的集会、和其他庆祝活动;课、工间操; 火车站、飞机场、体育场以及道路交通的疏导;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6.2.4 在村庄与集镇中心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和修配加工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控制夜间经营时间。以上行业均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6.2.4 在对村庄与集镇中心区环境噪声进行控制的同时,应强化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附周遍的管理:不得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对于上述地区已建成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夜间工作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6.2.5 禁止午间和夜间在住宅区内进行噪声扰民活动或作业等。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任何家庭和个人应该控制使用的发声设备的音量,保证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6.2.5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宇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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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区内禁止任何居民家庭和个人在午间和夜间使用音响设施、振动发声设备等进行噪声扰民的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其余时间内使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其声响不得妨扰四邻。
6.2.6 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2.6 严格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经核准设立的,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进行调试发动机等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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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7.1 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7.1.1 村庄与集镇企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在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畜禽业的废渣。
7.1.1 本条对本章所涉及的企业固体废物的定义给予了解释说明。一般工业废弃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508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 15555)来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在村庄与集镇范围内,作为固体废弃物污染源的乡镇企业类型主要是采矿业、冶炼业和轻工业产品制造加工业。畜禽业废渣的具体成分主要包括: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畜牧业得到迅猛发展,大大改善了市民的“菜篮子”,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伴随“菜篮子”工程建设与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在大、中城市周边城郊地区和乡村地区建设了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畜禽专业养殖区、专业村和专业户,产生的废渣、臭气和污水随意排放,对农村生态环境成了巨大的压力。尤其是畜禽养殖业的废渣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其持续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因此,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已成为现阶段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之一。
7.1.2 企业布局规划应纳入村庄与集镇建设发展规划之中。企业选点应尽量集中到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的区域,远离居民区以及学校、商铺等地。 7.1.2 布局是否合理,是影响企业污染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乡镇工业企业的布局应与村庄与集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进行、把乡镇工业企业的建设规划纳入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乡镇工业企业的布局首先应符合上一层次环境功能区规划,其次应注意使潜在污染影响较大的企业应尽量远离村庄与集镇居民以及学校、商铺等地。
7.1.3 合理调整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结构。立足于农业,服务于农业,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的储藏、包装、运输、供销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服务业。
7.1.3 当企业技术工艺落后、设备简陋、资金紧缺时,其防治污染的能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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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因此,应大力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行业、项目及产品,严禁致癌、致畸、致突变及剧毒等严重污染危害的项目和产品;严控有较重污染的项目、产品和原料。总之,工业企业的发展要重视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先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行业,严格有污染或严重污染行业。
7.1.4 产生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和畜禽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7.1.4 各类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排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行业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企业的领导应成为污染防治的责任人;应将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应把污染防止的各项任务分解到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
7.1.5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排放大量企业固体废物的经营活动。
7.1.5 产生企业固体废物的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臵等到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登记。固体废物外排处臵时,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并获环保部门特许经营的单位处臵。
7.1.6企业应当合理选取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企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7.1.6制定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时大力推广能够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企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以推动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7.1.7 企业固体废物必须有固定的排放、处置场所。如有特殊原因,则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设置临时性的排放场所。
应当提倡并鼓励建设跨(村、镇)行政区划的区域性固体废物排放、处置场所。
7.1.7 企业固体废物的固定排放处理场地要纳入村庄与集镇总体规划,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有计划地征用,并由环境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占用场地和损坏场地设施。对临时性排放场地,当地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排放档案,登记排放单位、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时间。 临时性排放场地使用完毕后,所在地区环卫部门应向本区域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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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设施的使用率与规模效益,应当提倡并鼓励建设跨(村、镇)行政区划的区域性固体废物排放、处臵场所。
7.1.8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畜禽养殖业废物的储存、处理场所应专门设置。
7.1.8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行业的环境保护标准。畜禽养殖业废物的储存、处理、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1.9 固体废物排放、贮存场所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避免积存。运输车辆要做到运载适量,封闭运输,避免运输过程尘屑撒落、污水滴漏,严禁乱排乱卸。
7.1.9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固体废物的单位于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7.1.10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场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7.1.10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具有不同组分及理化特性,其运输、贮存、处理、处臵也有相应的规定或要求。因此,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臵场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7.1.11 畜禽养殖场应远离村庄与集镇的中心区,其场区边界与居民区、学校、商铺等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7.1.11 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的要求,村庄与集镇的畜禽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商铺等地,畜禽养殖场边界与其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7.1.1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
7.1.12 畜禽养殖场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和有效的措施将粪便及时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和排出。产生的粪渣应及时贮存、处臵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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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进入农田或转为它用。
7.1.13 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要求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经过处理的粪肥作为土地的肥料或者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
7.2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7.2.1 生活垃圾的排放应指定固定的垃圾容器或者生活垃圾排放点,严禁乱丢乱倒垃圾。 7.2.1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在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管理上存在的严重的隐患,缺乏固定的垃圾收集点、收运设施欠缺、设施的密闭化和机械化程度低、设施不配套而且缺乏专人管理。由于许多村庄与集镇缺乏垃圾收集桶、果皮箱等必要设施,居民习惯于生活垃圾任意倾倒在街头巷尾、房前屋后,甚至到入河涌等水体。不仅给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而且还严重影响的当地的环境质量,造成了水、大气和土壤等多种环境污染问题。 设定固定的垃圾收集点,有助于村庄与集镇居民集中排放生活垃圾,避免过于分散的点源污染,而且有助于后续的垃圾集中清理、运输和处理。
7.2.2.垃圾收集点应规范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7.2.2 由于村庄与集镇垃圾收集点一般采用垃圾桶或敞开式垃圾坑代替,其容积有限,往往缺乏专人管理,容易又成为新的污染源,带来二次污染。因此,垃圾收集点必须做好相应的卫生管理保障措施,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避免垃圾堆积;确保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避免垃圾散落和污水积留,无恶臭,基本无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垃圾收集设施。
7.2.3 生活垃圾排放点严禁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的混入。 7.2.3 受消费水平、饮食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村庄与集镇生活垃圾组分相对城市较为简单,往往采用简易堆肥或简易等方式进行处理、处臵。因此,应严禁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的混入,以免增加其后续处理环节的难度。
7.2.4 人畜粪便等生活垃圾宜采用制沼或堆肥的方式进行处理和利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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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直接用做农肥,不得随意堆埋,严禁直接排入水体。
7.2.4 在人口集中、经济发达、排污量大、污染比较严重的农村地区,人畜粪便及污水应逐步实施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合理范围内的村庄与集镇的粪便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在人口密度较低、环境容量相对较高的农村区域,可采取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加氧化塘或人工湿地处理等工艺,利用自然生态系统就地处理;有条件的可将农村净化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厨、改圈结合,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7.2.5 有条件的地方,村庄与集镇生活垃圾最终处理应优先考虑堆肥,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组织下,规划、建设跨(村、镇)行政区划的区域性垃圾卫生填埋场。
7.2.5 村庄与集镇生活垃圾要结合当地的实际状况和环境条件选择适当的垃圾处理方式,不论是采用何种方式,都要符合相应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有堆肥产品应用市场时,村庄与集镇应优先采用堆肥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堆肥过程及产品质量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 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应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调节,向外排放的,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的要求;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要求。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理。
如采用填埋方式,则填埋场建设与运行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 的相关规定。 填埋作业时,应及时压实、覆盖垃圾,场区应避免恶臭。
7.2.6 推广可降解农用膜,加强农用残膜回收、利用。 7.2.6 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薄膜在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给农民带来了增产增收。但是随着用量的不断增大,农民的认识不够,导致农用残膜清理回收不利,土壤残留量不断增加,给农业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农用残膜,应坚持“谁污染、谁负责、谁使用、谁清除”的原则,加强残膜污染防治管理。同时,加强新型农膜的科研开发,利用天然产物和农副产品的秸秆类纤维生产农用薄膜,部分取代农用塑料;推广残膜回收机械化生产技术,自制和引进搂膜机械;搞好农膜的再生利用,防止污染转移;根据当地使用农膜的状况和用量大小建立废膜加工企业,将废物加工变成工业原料,搞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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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8.1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
8.1.1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都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外运处置的医疗废物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并经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特许运营的单位统一收集、运输,集中焚烧处理。
8.1.1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包括:医疗院所诊查、化验、处臵、手术和病理解剖的含毒含菌的废组织和被血或分泌物污染的污物、护理用具以及传染病区产生的污染物等,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臵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臵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等相关国家法规、环境标准为依据。
医疗废物应施行专用容器收集储存、密闭运输、集中焚烧处臵。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臵设施期间,应按地方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处臵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臵方式和处臵单位。
8.1.2 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远离居(村)民区、交通干道,其厂界与上述区域和类似区域边界的距离应大于800m;应严格遵守国家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应尽可能位于城市常年主导风向或最大风频的下风向;距离工厂、 企业等工作场所直线距离应大于300m,地表水域应大于150m,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不允许将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在地表水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Ⅰ类功能区。
8.1.2 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在消除医疗废物危险和污染的同时,也不可避免要产生次生污染,尤其是焚烧和填埋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和次生污染物对村庄与集镇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因此,选址时要充分考虑这种污染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并应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此种影响作出预测,为选址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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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 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8.1.3 一次性医疗器具如果管理不严、处理不当往往会成为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因此,所有一次性医疗器具用过后,必须就地消毒并销毁,严禁重复使用,不得任意外流,更不准自行出售。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现阶段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应采用高温热处臵技术,该技术适用于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必须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臵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 18484)。
对于不能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消毒后集中填埋处理。固化填埋必须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相关标准。
8.1.4 医疗废物在贮存、交接和转运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国家规定,保障无流失、泄漏、扩散。
8.1.4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臵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臵的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于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处臵单位必须每天派车上门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对于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废物处臵单位至少2天收集一次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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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运送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车辆应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运送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和动植物;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确保安全,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8.2 重金属污染防治
8.2.1 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等地的堆肥制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必须严格监控。
8.2.1 堆肥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高温堆肥卫生要求;堆肥制品应符合现行国家《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的有关规定,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
8.2.2 严格控制城市污泥的农用,污泥农用前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
8.2.2 本条例中所指的农用污泥包括:农田中施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机物生产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底泥中污染物。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必须满足:《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严格防治农用污泥中所含的各种重金属如镉、汞、铝、铬、砷、硼、铜、锌、镍、矿物油、苯并(a)芘对土壤、农作物、地面水、地下水的污染。
8.2.3 重金属污染严重的环境应采取改变土壤氧化还原条件、施加抑制剂等措施缓解污染。
8.2.3 大多数重金属形态受Eh(氧化还原电位)影响,改变土壤氧化还原条件可减轻金属危害。
对于重金属污染的土壤,施用石灰、磷酸盐、硅酸盐等,它们与重金属污染物生成难溶化合物,降低重金属在土壤及植物体内的迁移,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8.3 放射性污染防治
8.3.1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定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8.3.1 乡镇环境中的放射性污染的一大来源是含有辐射照射实践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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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主要包括:生产医用产品、化妆品、家用产品和玩具的加工生产业,这些行业往往需要在生产过程中向产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质,此外,有些食品加工业会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因此,凡以上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严格保证操作人员和周边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安全标准,同时也要严格加工产品中所含的放射性物质的浓度。
8.3.2 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
8.3.2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活度水平大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且不进一步利用的任何物质。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保证所进行的活动对居民、环境的影响及其排出的放射性和非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影响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包括《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 9133)、《辐射防护规定》(GB870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等。
8.3.3 必须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废石和尾矿中的放射性有害物质对周边土壤、水源和农田造成环境污染。 8.3.3 对于乡镇工业企业而言,矿产开发、冶炼中带来的各种污染尤其是放射性尾矿的危害十分普遍。一般来说,各种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冶炼过程中都会产生一些无法利用的“尾矿”,对大气和水等自然环境构成污染。如比较常见的铜矿、铝矿、锌矿等,都会产生含有重金属的“尾矿”,进入人体后难以排除,导致脑血管和肝、肾疾病。目前的尾矿管理尤其是含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亟待加强,各地矿山多数废渣多数属于顺水随意漂走,严重地污染着河流水质,威胁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生产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的有害物质必须进入尾矿设施,严禁随意排放并且要严格遵守以下相关国家法律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防止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以及不同类别矿业的放射性矿业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8.3.4 高压电力线路附近应避免构建居民住宅及一切公共设施。如必需构建,则相应建筑应与高压线路应保持一定的电磁辐射防护安全距离。 8.3.4 对于村庄、集镇等环境而言,高压电力线路所带来的电磁辐射是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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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的重要来源,直接关系到村镇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居民住宅和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时应尽量远离高压电力线路,避免建筑在其附近。具体设臵应以《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详细设臵见附录D。
8.3.5 村庄、集镇基层组织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加强对高频电磁辐射的宣传教育,减少广播、电视、通讯设备、微波产品等电子设备在日常使用的过程中所带来的电磁辐射危害。
8.3.5 电磁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投入使用使得各种频率的不同能量的电磁波充斥着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于人体这一良导体,电磁波不可避免地会构成一定程度的危害。电磁辐射能带来一系列威胁人体健康的隐患,如破坏人体的生殖功能、诱发儿童患白血病和癌症、破坏人体的视觉系统、导致儿童智力残缺、影响人体心血管系统问题。环境电磁辐射的能量与日俱增,导致人类正生活在“电磁烟雾”中。目前,电磁污染问题已成为人们关切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
本条中所指电磁波,主要包括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其中,频率大于3-30MHz 的电磁波成为高频电磁波。 目前,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一级标准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二级标准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辐射时间。
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详见附录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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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化学性污染防治
8.4.1 进行农田灌溉的污水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含量必须符合灌溉水质标准,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8.4.1 由于土壤本身具有很强的自净能力,加上目前我国水资源严重缺乏,采用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进行农田灌溉加以利用,可以达到低费用、低能耗的污水处理费用,同时改善土壤生态和水污染的多重生态经济效益。城市污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和营养物质,利用污水灌溉可增加土壤的有机质和营养物质。但必须指出,实践证明,直接利用污水进行灌溉,由于其中含有大量成分复杂的化学物质,会污染土壤、环境、地下水、作物的果实和叶茎。甚至有些地方的农民明知存在污染,还利用污染严重的工业污水灌溉,对农作物产生及其恶劣的后果。为此,任何种类的污水都必须进行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所规定的水质及农作物灌溉定额后,再进一步研究如何利用。
8.4.2 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应安全合理,防止和控制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农产品和环境产生污染。 8.4.2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和化肥的施用量排名世界第一,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大量使用,严重地污染了河流、湖泊和土壤,使土地受到侵蚀而严重衰竭,加重了水土流失,加速了土壤的熵过程。而且,目前我国使用的化肥,多数属于速效分解方式,分解速度快,使农作物不能充分吸收,70%都排入周围环境中,尤其对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水污染不仅加剧了灌溉可用水资源的短缺,成为粮食生产用水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而且直接影响到饮水安全、粮食生产和农作物安全,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应当以《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和相应的土壤、水体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合理施用,有效防治其带来的化学性污染。
8.5 其他有害废物污染防治
8.5.1 村庄、集镇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进行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与再利用过程的环境行为的管理,严格控制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在再利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对于非法进行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处理处置,并带来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必须阻止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8.5.1 近些年,我国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淘汰量的逐年快速增长,发达国家“洋电子垃圾”在我国沿海一些省份的非法进口,以及集中在村镇环境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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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作坊为单元的分散、落后的电子废物处理方式,给我国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和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必须从源头减少和控制电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建立相对完善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体系,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方案,提高电子产品的回收率和资源化利用率;在加工过程中,规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利用的环境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执法,确保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纳入到危险废物处臵体系,基本得到安全无害处臵。凡是获许在村庄和集镇范围内进行生产的电子废物及相关工业废料的回收处理机构,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和有关国家环境保律、法规为依据,规范各类废物在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
8.5.2 病死畜禽尸体应焚烧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8.5.2 村庄与集镇畜禽养殖业中往往会产生一些病死畜禽,尤其是出现重大的畜禽传染病或者疫情时,这些废物对于环境和周围居民健康的危害十分的严峻,甚至会导致流行性疾病的爆发,因此,对于此类危险性废弃物,必须严格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上级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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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9.1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和优先事项
9.1.1 生态环境保护,是指从事村庄与集镇基本建设、森林采伐、造林整地、采矿、取土、挖沙、筑路和其他与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植被,防止水系破坏、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9.1.1 本条对本章所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定义给予了解释说明。
村庄与集镇环境和城市环境相比,具有更为丰富自然资源,而这些资源也正是城市化进程中被大肆利用和开采的对象。因此,村庄与集镇自然环境较之城市环境具有更大的开发潜质和破坏的可能性。在村庄与集镇经济建设开发的过程中,合理的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确保城市化进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在村庄与集镇各项建设过程中,严禁非法占用耕地或将耕地挪为它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严禁在森林内滥砍滥伐、毁林开垦以及毁林采石、采砂、采土等毁林的行为,切实保护森林动植物物种的多样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禁止开垦草原,在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9.1.2 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管理监督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9.1.2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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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与长远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进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和局部的经济利益。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9.1.3 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应满足村庄与集镇长期稳定发展的需求,应重点关注可再生资源的持续利用和整个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同时应满足村庄与集镇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需求。
9.1.3 全面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切实做好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良好区的生态保护,力争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生物安全管理、农村环境保护上取得新的进展。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针对不同区域典型生态破坏的原因和特点,提出了“三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
一是对重点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在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和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大保护管理力度,防止其生态功能继续退化。已经退化的要实施严格保护下的适度利用和科学恢复,防止生态环境的继续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二是对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要实施强制性保护。通过加大立法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和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重要资源开发时造成新的环境生态破坏,把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限度;
三是对生态良好地区生态环境实施积极保护。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保证这些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通过批建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县的建设和农村生态保护,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良好地区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9.1.4 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应被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9.1.4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生态保护投入机制。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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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把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农村污染控制示范工程、生态保护监管能力、以及生态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运行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固定的生态保护资金渠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保护资金。对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坚持由开发单位或个人投资重建和恢复。
9.1.5 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由乡镇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各村庄与集镇基层组织应通力配合,做好实施工作。上级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9.1.5 加强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应建立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报告上级,同时向社会公布。
从事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并纳入环境监测网络。其所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处理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村庄与集镇地方的农业、林业和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9.1.6 应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进行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9.1.6 对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当进行鼓励,同时应该普及和推广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重视生态保护的科研,加大投入。要把生态保护科学研究纳入各级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科技创新,积极培养生态保护科研人才,不断提高生态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
研究和开发重要生态保护理论与技术。尽快建立区域和流域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系统方式、以及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影响评价的理论与方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保护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组织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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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合理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生态环境治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逐步改善村庄与集镇的生态环境质量。
9.1.7 为保护和改善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防治其生态环境污染,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村庄与集镇各种资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根据当地资源和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状况,合理制定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其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村庄与集镇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利于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的和措施,使其生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9.1.8 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将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有机结合,使其衔接紧凑自然,对实施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优先进行。 9.1.8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把持久的奋斗和阶段性攻坚结合起来,把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结合起来。继续抓好目前正在实施的“三北”防护林体系等各类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广泛发动群众持久地开展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建设生态农业。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家把目前生态环境最为脆弱,对改善全国生态环境最具影响,对实现近期奋斗目标最为重要的黄河长江上中游地区、风沙区和草原区作为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地区,集中力量予以支持,力争在短时期内有所突破。
通过重点工程的建设,把这些关系全局发展的重点地区的基本农田、优质草地、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建设起来,形成带网片结合、纵横交错、相互联结、结构合理的林草植被体系和水土流失防治体系,使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有较大改观,为全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奠定基础。
此外,国家还要按照区域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选建一批生态环境建设综合示范区,建立和完善预防监测保护体系。
9.1.9 在有条件的村庄与集镇可建设生态示范区,并努力创建环境优美村庄与集镇。
9.1.9 以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为阶段目标,以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为切入点,建设村镇级或区域性生态示范区,从根本上解决生产、生活污染问题,实现乡镇环境建设健康发展。
9.1.10 应强化、细化生态环境保律、法规、制度的力度。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村镇的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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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生态破坏的活动,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威。
9.1.10 加强立法和执法,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抓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规和监管制度。
加强生态保护标准建设。抓紧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标准的制定;完善制定各种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影响评价指标和标准、生态破坏控制标准和恢复治理标准、以及生态保护技术规范和技术;制定统一的省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标准、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环境保护考核标准;制定农药、化肥环境安全控制标准。
9.1.11 村庄与集镇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全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对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9.1.11 坚持不懈地开展生态保护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和公德。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积极搞好社会公众教育。 在各公共场所要增加宣传设施,组织特色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形势的变化和国家生态保护战略发展的需要,利用科学、艺术和新闻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组织开展草原保护、森林保护、沙尘暴防治、水土保持和矿山环境保护、旅游环境保护等专题、专项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环境意识和搞好生态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
9.1.1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保护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因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赔偿。
9.1.12 进一步加强新闻监督,表扬先进典型,揭露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完善信访、举报、听证和公示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9.2 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植被保护
9.2.1 开发区是指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具备相应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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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设施,实行国家和省赋予的优惠,相对的经济区域。 9.2.1本条对本章所涉及的开发区的定义给予了解释说明。
开发区分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9.2.2 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工程,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
9.2.2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方针,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开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与集镇开发区,如在总体规划区内兴建项目和房屋,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要求。
9.2.3 开发区应节约用地和合理使用土地,应保证不对开发区的植被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
9.2.3 禁止在开发区内兴办下列建设项目:
(一)有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 (二)产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的。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资源开发补偿、流域补偿、遗传资源惠益共享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9.2.4 村庄与集镇范围内的开发区应当在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指导下,及时、有序开展植被保护。 9.2.4 开发区建设具有速度快、强度大的特点。由此也带来了对生态环境(特别是对植被)大范围、高强度的破坏。因此,必须结合开发区产业结构布局及分期实施计划,及时、有序开展植被保护等一系列工作。
9.2.5 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应结合所在村庄与集镇的区域功能和环境质量要求,根据地形地貌和开发流失地危害特点进行水土保持和植被保护,对大面积裸露地,应开发平台全面植树种草。 9.2.5 村庄与集镇开发区应对原已存在的植被,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制定保护规划,建设项目的开发应符合该规划的要求,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
9.2.6 工业开发区内道路绿化要规划好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和分车带的布局,注重多树种的采用及绿化的整体景观层次。结合本地域的自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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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特征以及本土文化,不同的道路规划种植特色树种。
9.2.6 开发区绿化规划的意义:净化空气,削弱噪声,减少灰尘,调节小气候是绿化在开发区保护环境、改善环境中的基本作用 。开发区绿化规划就是充分使当地自然资源通过规划设计建设转化成除了提供居民生活、景观等功能外,还承担环保的绿化作用,提高和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开发区绿化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的。
9.2.7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专业机构进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国家划定的特殊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9.2.7 对于村庄与集镇区域内由国际组织、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国家划定的特殊区域等应禁止设臵为开发区,要依法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9.2.8 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做出影响植被质量、美观效果的行为。 9.2.8 村庄与集镇相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做好保护植被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素质和社会公德意识,每个人都应该履行此项义务,为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9.2.9 应加强对植被及其内部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对植被灌溉水和施肥用料进行安全检测,注意病虫害防治。 9.2.9 用作植被的肥料或者植被土壤改良剂的污泥、城镇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制标准。
用作植被灌溉水体,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 应全面开展对植被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对植被害虫、害兽的天敌的保护。对植被引入外来物种时,应当经过专家试验认可,以防造成后患。
9.3 滑坡及泥石流灾害的防治
9.3.1 滑坡是指山坡在河流冲刷、降雨、地震、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下,土层或岩层整体或分散地顺斜坡向下滑动的现象。
泥石流是指在降水、溃坝或冰雪融化形成的地面流水作用下,在沟谷或山坡上产生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9.3.1本条对本章所涉及的滑坡和泥石流的定义给予了解释说明。
滑坡、泥石流是山区常见的两种自然地质现象。滑坡也叫地滑,群众中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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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走山”、“垮山”或“山剥皮”等俗称。泥石流的俗称有“走蛟”、“出龙”、“蛟龙”等。
滑坡的特点是顺坡“滑动”,泥石流的特点是沿沟“流动”。不论是“滑动”还是“流动”,都是在重力作用下,物质由高处向低处的一种运动形式。
当滑坡、泥石流运动速较快,并且当滑坡上,或者滑坡、泥石流运移路径上有城镇、村庄分布时,常常由于人们猝不及防而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所以,人们又常把滑坡、泥石流称为突发性地质灾害。
在山地环境下,滑坡、泥石流现象虽然不可避免;但通过采取积极防御措施,滑坡、泥石流危害则是可以减轻的。
9.3.2 滑坡和泥石流多发区域,村庄与集镇基层组织应在上级及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组织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3.2 处于滑坡和泥石流多发区域的村庄与集镇,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
地质灾害多发的地区的村庄与集镇基层组织,要在上级领导下加强“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力度,将上级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及时传达给人民群众,同时将地质灾害的始发信息及时上报。
9.3.3 根据村庄与集镇所在不同山区地段的特点,应划分不同的防治区域,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9.3.3 在山区地质条件下,滑坡、泥石流的灾害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特别要重视和切实做好灾害高发期期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及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州、市、县(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该在规定的时期内完成。
9.3.4 重点防治区的预防灾种及防范期,应明确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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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 。
9.3.4各级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各项工作。 由于不同类型灾害的形成过程各异,在治理过程中要分别采用相应措施。
9.3.5 村庄与集镇基层组织应加强与各级灾害防治各部门的合作,配合有关部门或机构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9.3.5 村庄与集镇基层组织应加强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灾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要加强与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机构)的合作,分工负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9.3.6 村庄与集镇基层组织应加强科普知识宣传,落实责任制,提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
9.3.6 村庄与集镇基层组织要在上级及有关部门领导下开展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自测、自报、自防、自救的防御能力。在上级部门和专业机构(人员)指导下进行技术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9.3.7 在村庄与集镇灾害防治规划中,近期规划宜以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为主,远期宜以植物生态防护措施为主。
9.3.7 山洪灾害不断加重的趋势与人类活动的影响密切相关。通过提高防洪标准、调整人类活动方式、增强山区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可以达到减少山洪灾害发生频率或减轻其危害的目的。应对不同类型的山洪灾害必须采取不同的、与之相应的防治对策,近期和远期目标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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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 10.1 厕所(居家厕所及公厕)
10.1.1 村庄与集镇镇区住户应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25%以上。
10.1.1 卫生厕所是指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基本无蝇蛆、无恶臭,粪池密闭有盖的厕所,其粪便应及时清除,积极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目前,我国农村推广的三格化粪池厕所、三联式沼气厕所、双瓮漏斗式厕所和通风改良坑式厕所等都是卫生厕所。其中,三格化粪池厕所又叫无害化卫生厕所,该厕所呈品字格状,具有杀死血吸虫卵、肠道寄生虫病菌的功能,体现为:一、沉淀,人的粪便到沉淀池后,血吸虫卵、各类寄生虫病菌沉淀下去;二、发酵,粪便通过沉淀后到达封闭的发酵池,经过发酵产生高温彻底杀死微生物;三、贮存,粪便通过高温发酵后,再到达贮存池,通过长达一个多月的贮存,粪便内各种有害病菌已彻底死亡,此时的粪便就变成了有机肥,可以安全地为蔬菜、庄稼、果树施肥。
本条的具体指标参考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及多个地区的村庄与集镇卫生环境现状和厕所卫生规划要求。各个地区在实施本条时可具体参照本地的村庄与集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调整。
10.1.2 根据村庄与集镇性质和人口密度,村庄与集镇镇区的公共厕所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位置适宜。
10.1.2 公共厕所是指供社会公用使用,设臵在道路旁边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臵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本条的相关指标是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CJJ27)而设定的,同时参考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及众多不同地区的乡镇公厕的设臵情况。在实际的规划设臵中,不同地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相应做出合理的调整。
此外,关于公共厕所的设臵标准和位臵设臵都应该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CJJ27)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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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北纬35°以北的村庄与集镇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25%以上,北纬35°以南的村庄与集镇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60%以上。 10.1.3 本条的相关数据参考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及众多不同地区的乡镇公厕的设臵情况。对于参与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的乡镇而言,其要求北纬35°以北的城镇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30%以上,北纬35°以南的城镇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70%以上。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此为参考,结合实地情况做出相关要求。
10.1.4 公厕有专人管理,及时清理,保洁落实,保证卫生。
10.1.4 村庄与集镇公厕目前是公共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大漏洞,要改善这一状况,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卫生保洁才能得到落实。具体要满足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粪便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10.2 生活垃圾收集点
10.2.1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镇容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10.2.1 生活垃圾收集点一般设在居住区内或其他用地内,这时应满足其必要的交通运输条件;当设臵在支路边时应满足镇容景观环境要求,原则上不宜在干路边设臵生活垃圾收集点。
由于我国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于起步阶段,近期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在一定困难,但规划时对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布点和用地面积的确定都应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留足条件。同时为了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行之有效,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目前对生活垃圾分类类别不作硬性规定,使用中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以便使生活垃圾的分类能够因地制宜、便于操作。 \"
10.2.2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
10.2.2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便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投放。具体村庄与集镇的服务半径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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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考虑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尽量不穿过交通道路而确定。
目前各地区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类型不一,有的在生活垃圾收集点直接放臵垃圾容器,有的在生活垃圾收集点建造垃圾容器间,也有个别地区设臵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设施,具体到村庄与集镇环境内,其采取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具体形式可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习性而定。
10.2.3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10.2.3 尽管医疗垃圾等危险废弃物不属于生活垃圾,但其极易混杂于生活垃圾里,更因其涉及到有害、有毒物质及病菌的污染和传播,对人的健康危害及环境污染较大,因此,对其收集、运输、处理环节进行封闭隔离式作业,避免交叉污染有必要。
10.2 .4 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10.2.4 废物箱主要是收集行人的生活垃圾,行人的生活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有一定差异,废物箱与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也有一定差异,所以废物箱的分类可以与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分类类别不完全一致,但还是要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10.2.5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主要街道两侧每50米左右设1个废物箱,居民区每60—80户按服务半径50米设置1个废物箱。
10.2.5 一般情况下,人流密度与道路的功能有关,村庄与集镇主要道路的人流量大,而居民区的行人密度则相对较少。因此,本条对废物箱的设臵间距按道路功能给出了不同的取值。具体设臵时应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CJJ27)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条件来确定。
10.2.6 废物箱(果壳箱)应保证箱体整洁,为封闭式,周围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溢流,无蝇蛆;垃圾收集袋装率 70%以上;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
10.2.6 村庄与集镇的垃圾收点和废物箱周边的环境往往污染比较严重,一般的收集点均设臵为敞开式的容器,导致垃圾散落暴露、污水横溢、蚊蝇飞舞、气味恶臭,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美观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健康。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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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废物箱的垃圾卫生管理,必须设定明确的管理说明。
10.3 垃圾转运设施/设备
10.3.1 垃圾转运站选址宜靠近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镇区(居住区)中心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10.3.1 由于垃圾转运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水、噪声、粉尘和臭气,污染环境。因此,在选址布点上要慎重选择,既要具备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也要满足环境保护和景观要求。
10.3.2 转运站的总体布局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求及技术路线确定。总平面布局应流程合理、布局紧凑,便于转运作业,能有效抑制污染。
10.3.2 转运站的总体布局应依据其采用的转运工艺及技术路线确定,充分利用场地空间,保证转运作业,有效抑制二次污染并节约土地资源。
10.3.3 村庄与集镇辖区内的垃圾转运站,其规模应为小型转运站(Ⅳ、Ⅴ)类。其设计转运量及用地指标等基本技术参数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
10.3.3 附录C是引用《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改、扩建的转运站的用地指标,亦可以参照执行。此外,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都可参照以上技术规范。
10.3.4 村庄与集镇垃圾转运站按服务半径0.4~1 km设置。
10.3.4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与其使用的收运工具密切相关,对于城市环境而言,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对于村庄与集镇环境而言,由于一般使用手推车、脚踏三轮车收集垃圾后运到转运站,距离一般都在0.5 km左右,一般不超过1km。
10.3.5 垃圾转运站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及当地特点确定。 垃圾转运站建筑结构形式上要便于实现密闭式转运,严禁构建无顶的露天式转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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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目前我国现行的垃圾转运技术(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类:敞开式转运模式、封闭转运模式、机械填装/压缩转运模式。
敞开式转运:这是最早的一代垃圾转运技术。生活垃圾主要是通过人力车或小型机动车辆直接倒在某一指定地点,然后由其他车辆将其转运到处理场所。作业过程中,转运场所是敞开或半敞开 (有顶棚),有时甚至在临时选定的露天空地进行垃圾转运作业。这种情况下,与之配套的车辆通常也是敞开式的。此种转运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垃圾的转移和运输操作,但同时造成很大的二次污染。如垃圾散落、臭气散发、灰尘飞扬、污水泄漏等,尤其是在收集转运场所的周围,污染现象十分严重。不仅转运现场作业环境十分恶劣,而且直接污染周边环境,危害居民的健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这种原始转运模式的诸多缺陷和引发的矛盾日趋突出,因而大多数城市已经或正在将此淘汰,但在部分中小城市 (城镇)及乡镇仍然使用。
封闭式转运模式克服了敞开式转运的缺点。其中\"封闭\"一词有两层含义及要求:一是指垃圾转移场所的封闭,二是指转运车上垃圾装载容器的封闭。转运场所的封闭减少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转运容器的封闭减少了运输途中垃圾的散落、灰尘的飞扬和污水洒漏。
10.4 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10.4.1 应遵循污染集中控制和规模效益的原则,在上级及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规划、建设跨村乃至跨镇的区域性垃圾、粪便集中处理设施。也可依托邻近城市(城区)的垃圾、粪便处理系统,通过扩容或分期建设,实现城乡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统筹。 10.4.1对于广大的村庄与集镇而言,存在人口密度低,污染源分散、运输路线(管线距离)长等制约因素。因此,各村庄与集镇各自为政建设“小而全”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既不符合污染集中控制的原则,也不可能形成规模效益。本条对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布局及选址做了原则性框定。
10.4.2 粪便处理厂不应设置在靠近镇区中心和居民聚集的区域,其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并于住宅、生活服务设施等保持不小于300m的间隔,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
10.4.2 粪便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它的选址应慎重。首先必须满足城市规划用地布局要求,其次应当尽量减轻它的负面影响。经粪便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其CODs和BOD,一般含量较高,迸人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城市污水一并处理能增加污水的生化浓度,有利于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处理达标,因此在有条件的地方,粪便处理厂宜靠近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臵。从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角度出发,在规划设计中应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减少用地,降低污染。从卫生环境和景观环境的要求出发,应设臵绿化隔离带和防护间距,以美化环境和减弱臭味给人们带来的不适。
粪便处理厂的规模、用地面积及处理工艺可参照《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确定。
10.4.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10.4.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次生污染危害性较大,影响因素多、涉及面广、加之使用期限长,占地面积大,因此导致其选址困难。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充分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提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区域共享。同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还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确定场址。
10.4.4 垃圾填埋场距村庄与集镇中心区应大于2 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 。
10.4.4 由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对城乡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的影响很大,且选址困难,从环境的角度希望生活垃圾填埋场距村庄与集镇建成区尽可能远些,在很多情况下选址的经济性与环境要求间往往会产生矛盾。因此,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CJJ27)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10.4.5 生活垃圾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的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10.4.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应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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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建设与运行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 的相关规定。
10.4.6 垃圾焚烧设施宜设置在村庄与集镇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10.4.6 焚烧过程中应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KB3)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禁在村庄与集镇内明火焚烧垃圾。
10.4.7 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时,可设置生活垃圾堆肥厂。
10.4.7农村生活垃圾的成分较之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更为简单,主要以有机物和渣土为主。在堆肥前分拣出无机物,余下的可供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高,适于堆肥处理。
10.4.8 堆肥厂距居住区距离不应小于200米,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 并沿周边设置。综合用地指标为85~300m2/t.d。
10.4.8 本条中采用的生活垃圾堆肥厂用地指标参照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相关指标换算后确定。由于村庄与集镇的堆肥处理多为小型、简易式。因此,为减轻环境污染,本条提出最小距离的规定,并要求设臵绿化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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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区)容貌管理规划 11.1 广场、街面清扫管理
11.1.1 街巷应有专业或民办保洁队伍,实行定人定岗,管理制度健全;主要街道、商业区门店、居家门前屋后等实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落实。
11.1.1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无垃圾杂物、无人畜粪便、无污水、无残冰积雪、建筑立面无乱贴乱挂。
(二)包绿化美化。管护好门前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达到绿地不被损坏、占用,绿化设施完好;不在树上拴绳乱贴乱挂;沿街经营单位的橱窗、牌匾应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达到美化、亮化要求。
(三)包公共秩序。达到门前无摆摊经营;无各类违章占道;无有碍市容观瞻及影响交通的物品、车辆、广告、牌匾及各类修理和加工点。
11.1.2 广场、主干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下水系统完善,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
11.1.2 广场和三级(含)以上道路面平坦、完整是指应避免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一旦出现问题,应在限期内修复。
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避免污水横流现象。镇区主要街道应设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确保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镇郊结合部及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应保持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
11.1.3 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11.1.3 任何人不得取走地面设臵的各种井盖,一旦发现遗失,相关部门必须尽快恢复完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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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街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保洁、洒水,降雪应及时清除。 11.1.4 街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定期洒水,有条件的镇区采用水洗除尘。
11.2 公共场所广告、灯饰等标示物管理
11.2.1 交通信号灯、广告设施、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11.2.1 城市道路、桥涵、广场、路灯、路名牌、下水道、公共场所、河道防洪设施、供电、供水供气设施、公共交通设施、邮电通讯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城建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侵占、挖掘、堵塞、改动、损坏及夯打重物等。
沿街单位必须保持容貌整洁,店名、标牌无缺字、残字、错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等必须外型整洁美观,保持完好。大型户外广告的设臵必须征得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1.2.2 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
11.2.2 施工场地的各类工地必须按规定围栏作业,临时闲臵地块必须按牌不得随意设臵,必须安放在不影响镇区容貌瞻观的位臵。
11.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11.3.1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统筹安排、分摊经营、秩序良好、清洁卫生。
11.3.1 村庄与集镇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公共场所往往是卫生环境状况比较恶劣的区域,也是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区域。此类市场性质的公共场所,应划行就市,定点经营,店面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摊主有责任保持摊位整洁;市场内应有带有标志的市场管理人员;各种流动售货车、摊的售货员应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并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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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占道作业。
11.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庄与集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镇区主要干道应保持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
11.3.3 中心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3m2以上。 11.3.3 中心区指由居住区、商业区等组成及市政公用设施、文化娱乐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区域(类似城市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中心区范围内栽种的各类植被的投影面积与占地面积之比;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中心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本条的相关指标参考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和参与选评的多个村庄与集镇的具体指标。在制定实际镇区绿化规划时,可参照以上指标进行。
11.3.4 各类车辆行驶应保障路面卫生,车容整洁,避免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
11.3.4 村庄与集镇内的小型农用车、客运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比例较城市(城区)更大,且车况、车容较差。因此,应按相关规定强化约束和管理。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镇区的拖拉机,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粪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11.3.5 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保障施工期间周边环境良好、安全。
11.3.5 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臵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应平整现场,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的车轮不得带泥行驶,污染镇区路面。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运渣土、物料,平整场地、修复损坏的路面和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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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食品摊贩做到亮证经营,在(亭、隔、棚)密闭条件下制作食品,有防蝇、防尘设施,采用工具售货。
11.3.6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出售等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从业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率、培训率达98%以上,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五病”调离率 100%。行业卫生状况(包括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生熟分开、工具售货、防尘防蝇防鼠、用具容器清洁、食品新鲜等)达标率达85%以上。
11.3.7 旅店、理发店、歌舞厅、浴室有专用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专人管理。
11.3.7 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一周一换;客房及卫生间配备专用清洁工具,每个床位所用脸盆、脚盆标志明显。顾客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有定期的消毒效果监测报告。
歌舞厅和开设烫发服务的理发店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影剧院、车站(或码头)、录像厅、舞厅、商场等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有明显禁烟标志和劝阻吸烟措施。
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标志和措施,无女用大浴池,有男用大浴池的浴室应有淋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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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附录A : 工业区与居民区防噪声隔离距离
噪声源的声级dB(A) 100~110 90~100 80~90 70~80 60~70 距居民隔离距离(米) 300~500 150~300 50~150 30~100 20~50
附录B: 村庄与集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
规划技术指标 一 计算行车速度 (km/h) 道路红线宽度 (m) 车行道宽度 (m) 每侧人行道宽度 (m) 道 路 间 距 (m) 40 24~32 14~20 4~6 ≥500 村 镇 道 路 级 别 二 30 16~24 10~14 3~5 250~500 三 20 10~14 6~7 0~2 120~300 四 — — 3.5 0 60~150 注:表中一、二、三级道路用地红线宽度计算,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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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生活垃圾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
类型 大型 I类 Ⅱ类 中型 小型
注: l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
2 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
绿地和园林用地。
3 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4 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
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5 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Ⅴ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含上下限值。
Ⅲ类 Ⅳ类 Ⅴ类 设计转运量 (t/d) 1000~3000 450~1000 150~450 50~150 ≤50 用地面积 (m2) ≤20000 15000~20000 4000~15000 1000~4000 ≤1000 与相邻建筑间隔 绿化隔离带宽度 (m) (m) ≥50 ≥20 ≥30 ≥15 ≥10 ≥8 ≥15 ≥8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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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各种不同电压等级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电压值 1千伏以下 1-10千伏 35千伏 66-10千伏 1-220千伏 330千伏 500千伏 摘自《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压导线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1.0米 1.5米 3.0米 4.0米 5.0米 6.0米 8.5米
附录E: 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
波长 长、中、短波 超短波 微波 混合 单位 V/m V/m 允许场强 一级(安全区) 〈10 〈5 〈10 二级(中间区) 〈25 〈12 〈40 W/cm2 V/m 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强分散,则按符合场强加权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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