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处理办法
1. 目的:为维护公司、劳工双方利益,及时、妥善处理劳务纠分,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劳务纠分处理.
3. 劳务纠分处理.
3.1 劳资纠分
3.1.1 本公司员工劳资符合劳动法规所定标准,如员工不满足可向主管反映或提出辞呈,辞呈中须注明劳资太低,主管会权衡其工作职责及表现如何,或给予适当加薪,或批准离职.
3.1.2 发薪后,如发现核算错误,或有不合理折扣,可凭本人厂牌、工卡到管理课人事处、会计处申请重新核算,如确为核算错误或短发,会计会给予办理补发.
3.1.3 劳资问题不按正常程序申办的,故意闹事者,按厂规处理,如引起罢工、暴动的,参照《罢工、暴动事件处理办法》处理.
3.2 劳工纠纷
3.2.1 车间内部如因主管分工不公造成的打架纠纷事件由各厂务办按照车间管理制度权责处份.
3.3 工伤处理纠纷
3.3.1 本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办法》无抵触法律条款,各单位因工伤亡事故参照处理,如员工提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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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不公且不接受协调的,可自行上诉劳动部门;故意闹事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3.2 伤员提出评残不公的,我司可委派厂长携带有关评残资料,会同伤员赴伤残鉴定部门作再次鉴定,如确有冤判,我司将按重新评残结果给予补偿.
3.4 被解雇员工
3.4.1 队处理.
被解雇员工之薪资按公司《薪资管理制度》核发,如有不服或故意闹事的,记两大过再交治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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