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作用
1.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4.有效的保护耕地
5.为土地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内容
1.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
2.土地权利主体(使用权人)
3.土地权利客体(座落、界址、面积、用途等)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6.《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7.《物权法》
8.《担保法》
9.《土地登记办法》
10.《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条件
1.权属合法;
2.面积准确;
3.界址清楚。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受理机关
1.曲靖市便民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曲靖会堂一楼,电话:3219570)
2.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土地登记发证窗口。(地址:南宁东路605厂斜对面,电话:3115610)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初审→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经初审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办理时限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按照、市要求,我局承诺如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不含权属资料审核,公告,办理出让手续、外业测绘、图件制作、地籍调查等时间)。
(八)初始登记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要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
服务窗口领取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填写并盖公章);如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地籍调查表(原件各1份)、宗地图(原件2份)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1份,);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原件1份)。以上资料均需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提交时应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权属调查及勘丈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县级以上的批准用地文件(原件1份);
(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6)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房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的复印件1份)。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要件(包括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组
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填写并盖公章);如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地籍调查表(原件各1份)、宗地图(原件2份)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1份);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原件1份)。以上资料均需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提交时应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权属调查及勘丈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国土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5)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原件1份);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7)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8)契税交纳凭证(复印件1份);
(9)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房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的复印件1份)。
(九)变更登记要件
1.权利人变更要件(含转让、继承、赠与、交换)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服务
窗口领取填写);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填写并盖公章);如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国土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5)土地转让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原件1份);
(6)转让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房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的复印件1份)。
如原使用权类型是划拨的,则不仅仅是权利的人变更,还需按照本办法第(九)项第2条“使用权类型划拨变出让,即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继承导致权利人变更除外);
2.使用权类型变更登记要件(划拨变出让,即补缴出让金)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填写);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填写并盖公章);如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国土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6)土地出让金票据、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房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的复印件1份)。
3.土地用途的变更登记要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填写);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填写并盖公章);如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规划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方)批准土地用途改变的文件(原件1份);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交出让金全额付款凭证、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房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的复印件1份)。
(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
1.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填写);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灭失和土地权利终止的证明材料;
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依据或批文(原件1份);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一)国有土地证书灭失、遗失补办土地证
1.补办土地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填写);
2.在当地报刊上或有影响力的媒体登载土地证书遗失的公告(原件1份,需原土地使用权利人本人带身份证和房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到国土资源局地籍科报失并办理遗失证明后,到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或遗失);
3.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办;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到国土部门地籍科或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填写并盖公章);如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十二)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即房改售房土地使用证登记,由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批准用地文件;
2.曲靖市公有住房出售契约;
3.各户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领取);
注:委托中介进行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协议,代办单位资质证明、1︰500宗地图、宗地界址点成果表、1︰500栋宗地图、栋宗地界址点成果表、1︰500分户宗地图、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登记分户信息汇总表各2份。
(十三)个人已购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申报办理)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批准用地文件;
2.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商品房预售房许可证复印件;
4.各户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领取);
注:委托中介进行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协议,代办单位资质证明、1︰500宗地图、
宗地界址点成果表、1︰500栋宗地图、栋宗地界址点成果表、1︰500分户宗地图、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登记分户信息汇总表各2份。
(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收费
1.收费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第93号;《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云计价格(2001)1125号文件;
2.土地证工本费20元/每本;
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土地登记的登记费按每平方米0.10元(人民币)计算。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其余类型土地登记费每宗13-40000元计收(具体按单位类型、不同面积测算)。
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在对已登记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6.《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第二十九条;
7.《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8.《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条件
1.他项登记遵循与原登记机关一致原则;
2.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律用A4幅面纸复印)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地价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1份);
(6)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8)属股份公司的抵押还应提供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9)属最高额抵押、承兑汇票、授信贷款等形式的,提供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2.国有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3)发生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4)抵押双方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5)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6)《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7)如原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的,提供新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8)如抵押面积或抵押金额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关变更依据及证明文件(原件1份);
(9)权利人认可的地价评估报告和备案表(原件1份);
(10)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3.国有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
(1)抵押双方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及申请(原件各1份);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权利人出具还款证明(原件);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4.抵押权延(展)期审核
(1)双方书面的延(展)期申请(原件);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延(展)期的借款主合同(协议)书,其中要有证明原《抵押合同》有效的内容(原件);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由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土地登记发证窗口受理。
(六)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初审→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经初审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七)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抵押、注销登记为7个工作日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不含权属资料审核,公告,办理出让手续、外爷测绘图件制作、地籍调查等时间);因特殊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八)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收费
1.收费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第93号;《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云计价格(2001)1125号文件;
2.土地证工本费20元/每本;
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土地登记的登记费按每平方米0.10元(人民币)计算。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其余类型土地登记费每宗13-40000元计收(具体按单位类型、不同面积测算)。
以上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仅适用于曲靖市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未尽事宜由曲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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