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91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4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850,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7,482,23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2,368,57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10)B123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入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设项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截止2010年11月30日,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54,896,943.90元,江苏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苏公W[2010]E1270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
三、具体置换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拟用募集资金54,896,943.9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54,896,943.90元,并在本次公告后一个月内完成。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符合置换募集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
四、公司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单国荣先生、罗晓文先生、郭宝华先生对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对公司用募集资金54,896,943.9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
1、截止2010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54,896,943.90元; 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金额 54,896,943.90
2、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公W(2010)E1270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截止2010年11月30日,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计人民币54,896,943.90元。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3、本次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预先投入数额经过专业会计师专项鉴证,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54,896,943.90元。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保荐人意见
公司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平安证券认为,宏达新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其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平安证券同意宏达新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有限
公司“苏公W[2010]E1270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止2010年11月30日,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设项目已投入资金54,896,943.90元。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54,896,943.90元。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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