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强化医院考勤和各种休息啊的管理,确保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中心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合范围
与我院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固定编制、流动编制、合同聘用、博士后、借调、返聘等人员。
第二条 各类假期标准、实施细则及相关待遇(详见表一至表四)
各类假期包括:年休假、教学假、放射保健假、婚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病假、事假等。 一、事假管理
(一)职工因私事请假,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外占用各种事件办理私事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休假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事假原则上1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三)事假期的待遇
1、事假期间按天数扣发当月各类津贴补贴(物价性补贴除外)、奖酬金、午餐补贴、当年年终奖。
2、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每月按30天计)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二、病假的管理
(一)因病或因公受伤,必须提交本院指定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专科主任)以上专家开具的病假建议书,到保健科审核并备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二)外院(市级以上医院)急诊假单2天内有效(须附急诊病历和药费收据,假案加盖急诊章),并应及时用电话或托人告知科室领导,在病假期满上班当天补交病假建议书。
(三)医生给职工首次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规定的最长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得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职工住院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不超过3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还须科主任签名,医务科审核,人事科呈院领导审批。
(四)病假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由医院人事科、医务科、有关专家等组成鉴定小组或广东省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情况属实,可继续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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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年的,应每年向医院递交一次专家鉴定小组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专家鉴定小组认定可上班者,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五)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经医务科签署医院,认定身体确已康复后方可恢复工作,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者,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病愈后上班,原则上不实行半日工作制。
(六)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七)新录用人员 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八)办理了住院手续的职工,应休病假。职工在病休期从事有酬劳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予报销医疗费,并给予行政处分。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期间按天数扣发本人当月各类津贴补贴(物价性补贴除外)、奖酬金、午餐补贴、当年年终奖。
(二)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作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件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作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四)计发病假工资,以本人基本工作为基数计发。享有护龄和提高10%工作标准的也加入基数计发。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五)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者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当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
1、 不累计当年的工龄、护龄、聘任的年限。 2、 不停发护龄金贴和提高10%工资标准。
3、 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医院的福利待遇(指工会部分)。 四、年休假的管理
(一)科室领导应根据本科室的具体实际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当年休完本年度的休假。科室领导部安排年休假的由科室负责,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有个人负责。
(二)确实工作原因,当年难以安排休假的,须于当年10月之前由个人提出申请、科室确认,人事科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须于次年上半年不休完(6月30日前)。
(三)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享有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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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请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请假累加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五、教学假的管理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已聘任且有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导师适当给予教学假,用于完成研究生培养的相关工作。教学假应于当年修完。 六、放射假的管理
从事放射工作满1年、在放射工作岗位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是放射工作人员,每年1月内由所在科室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报人事科审核,呈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休假。放射假应于当年休完,部累积。 七、产假、计划生育假的管理 (一)职工在产后15天内凭出院证明、小孩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即生育证)、病假建议书原件和复印件,按规定可办理计划生育假手续。
(二)女方产假期间可给男职工看护假。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休的看护假改作事假处理。 八、婚假的管理
职工自领结婚证1年内,凭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按规定申请。婚假不能与产假合并休。
九、丧假的管理
职工的配偶及父母或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凭死亡亲属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按规定申请(可先由科主任和人事科申请休假,获批准后于休假后上班当天补办相关手续)。 十、探亲假的管理
(一)在院工作满1年的固定编制职工,家在异地(省外);与配偶部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享有探亲假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有探亲假的待遇。
(二)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三)职工在进修、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假,进修、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四)对于探望陪偶职工,必须由配偶所在单位出具配偶未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证明、并出具配偶户籍所在地的证件。常住或单位派出人员不在探亲之列 (五)各科室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影响正常工作,并且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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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六)不受理出国探亲的申请,凡要求以此名义因私出国人员均按事假办理。 (七)职工探亲时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段(路程假不超过2天)。探亲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在内连续计算。
(八)探亲假只能一次性使用、不能累积。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按规定给予核报。
第三条 批准假期的权限
一、 请病假3天以下,由科室领导审批;4天以上,本人填写《职工休假
申请表》,科室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人事科负责人审批;超过6个月的,科室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由人事科交专家鉴定小组鉴定,报主管领导审批,人事科备案。 二、 请事假1天以下,科室领导审批;2天以上,本人填写《职工休假申
请表》,科室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人事科负责人审批;请事假5天以上由人事科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 连续休年休假或教学假5天以内的由科室安排,5天以上的报人事科
审批。 四、 其他各类假期均须按要求提交申报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四条职工休年休假、教学假期间奖酬金、午餐补贴等照常发放。 第五条职工休事假、病假、探亲假、放射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看护假、丧假等有关假期期间部发放午餐补贴、奖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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