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的假期管理,完善请假休假审批程序,根据《劳动法》和省商业集团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假期类型
第二条 法定节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妇女节0.5天(限女员工)。
第三条 婚假
1、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依照国家的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且初婚者,增加14天的晚婚假,假期遇法定假日不顺延。
2、婚假期间发放岗技工资,不发效益工资。 第四条 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3天丧假,遇法定假日不顺延。如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经核定直接往返路程天数,可按丧假处理,往返费用自理。需延长假期的,要办请假手续,审批后按事假处理。
2、员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给予1天丧假。
3、员工丧假期间发放岗技工资,不发效益工资。
第五条 产假
1、产前假:一线女员工怀孕满5个月;二线女员工怀孕满7个月,经本人申请,可请假休息。
2、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按计划生育的女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含剖腹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属晚育(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哺乳假
(1)哺乳时间规定:女员工哺乳期内上班的(婴儿未满一周岁),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也可合并在一起使用,即每个工作日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经与部门领导确定,女员工哺乳时间应固定为提前1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不能随机变化。
(2)哺乳假:女员工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确有特殊情况需休哺乳假的,经单位批准,可休至婴儿一周岁。
4、护理假:符合晚婚晚育的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5、女员工产前假期间发放岗技工资的60%,不发效益工资;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支付生育津贴;哺乳假按事假处理;护理假发放岗技工资,效益工资发放50%。
第六条 病假
1、请病假凭指定医院出据的病休证明,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经权限审批人签字后方可休假,非指定医院出据的病休证明无效。如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应于当班前半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以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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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安排工作,并在到岗后2日内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后附相关凭证(挂号证、诊断书、病历、病休证明),经权限审批人签批后,交部门考勤员留存。
2、员工因病需长期治疗者(连续病休一个月以上),按规定需确定医疗期的,医疗期内发放岗技工资的60%,不发效益工资;超过医疗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发放病假工资,病假期间岗技工资按60%发放,不发效益工资。
第七条 事假
1、员工因私不能出勤,应事先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经权限审批人签批后休假,如工作需要或请假理由不充分时,主管领导可以不批或少批事假天数。不服从审批擅自不到岗或延长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2、如果确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须由当事人于当班半小时前向主管领导电话请假,经批准方可生效。此种情况只能申请事假1天,到岗后2日内应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3、事假请假流程
A、属事先已知次日需请假,则应于当日下班前办理如下手续:
填写《请假申请单》 相关领导签字 部门考勤员 B、属当日下班后临时得知次日需请假,则应办理如下手续:
早晨上班前电话告知 主管领导 上班后填写 《请假申请单》 相关领导补签 部门考勤员 4、事假5天之内,岗技工资发放30%,不发效益工资;事假6天以上的,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八条 旷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上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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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3)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分配且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当班期间未请假而离岗办私事30分钟以上者; (5)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属实者;
(6)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7)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2、旷工半天,扣减当月岗技工资的10%,扣减当月效益工资的25%;旷工1天,扣减当月岗技工资的25%,扣减当月效益工资的50%;旷工2天,扣减当月岗技工资的50%,扣发全月效益工资;旷工3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公司予以除名。
第九条 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任何因工受伤,须在24小时内写出事由报告,上报综合人事部门,在征得劳动部门批准后,享受工伤待遇,否则按病假处理。
2、工资待遇:员工工伤期间,岗技和效益工资照发。 第十条 探亲假
1、工作期满1年的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同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不再享受年休假。
2、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员工探亲,须事前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经权限审批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各部门应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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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4、探亲假期间,因病、因事或其他意外事故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经乡镇以上医院或乡镇有关部门证明,方可按病、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5、探亲假期间发放岗技工资,不发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 年休假
1、休假时间: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5年者,每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2、凡于当年6月30日以前连续工龄满一年、五年、十五年者,下半年可享受相应假期规定;凡当年7月1日以后到岗者,从下年度享受相应的假期,年休假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只限本年度内使用,遇法定假日、公休日不顺延。
3、员工申请年休假须事前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经权限审批人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后执行。年内病假累计20天以上或事假累计10天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年假已休后,病、事假年累计超过上述规定者,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4、年休假发放岗技工资,效益工资发放50%。
第三章 请假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十二条 员工任何休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经权限审批人逐级审批同意并交部门考勤员备案后方能生效。
(一)门店请假审批期限及权限。
1、病、事假:员工病、事假1天以内由部长、商场经理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部部长审批;3天以上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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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总经理同意,总经理审批。
2、婚、丧、产、探亲、年休、工伤假:婚、丧、产假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部审批;工伤、探亲、年休假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二)本部请假审批期限及权限。
1、病、事假:员工病、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由本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本部审核备案。
2、婚、丧、产、探亲、年休、工伤假: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本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本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请假流程
各类休假均填写《员主管领权限审批人工请假申请单》 导同意 逐级审批
部门考勤员备案 第四章 假期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人力资源本部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培训及落实工作,并对本办法相关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稽查。
第十五条 各部室、门店为本办法的落实部门,通过建立考勤员队伍,由考勤员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严格考勤和假期管理,总部各部室、门店各部门、商场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劳资部门,不按时交表的将停发工资。
第十六条 建立请假、续假、销假制度。员工请假需填制请假单,经权限审批人审批。假期结束后,及时到本部门考勤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如确需延长假期需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逾期未办理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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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假)手续视同旷工。
第十七条 驻外女员工自休产前假之日起,其人事劳资关系统一转至人力资源本部,产假结束由人力资源本部根据其原工作岗位及职级重新安排到各部位工作,各部门对人力资源本部安排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办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离岗。
第十九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第二十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办法所请各种假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以旷工处理外,并依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与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各店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他人员有关假期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本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各种假期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员工请假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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