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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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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办法

各科室、车间: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假期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路局文件规定,现将《假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全年共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1)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教师节、护士节放假半天。 (2)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3)“大尔代”节回民放假1天。

(4)其他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均不放假。

凡属于全体公民的节日,如逢双休日,应在次日延续补假。凡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如逢双休日则不补假。

三、职工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方可按工伤处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不得按工伤处理。

(2)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休息,应依据工伤治疗医院的诊断书,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无治疗医院诊断书的按病假处理。

(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恢复工作但不能从事重体力工作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可调换适当工作),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的或以不适应原工作岗位拒绝调整的,停止工伤待遇,按旷工处理。

(4)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复工后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实,并经局劳动鉴定机构审核后,依照旧伤复发医疗审批材料,按工伤治疗办理,如无相关材料按病假处理。

四、病假

1、职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必须出具定点医院开具的病例及相关医疗证明,按其指定的休养日数,给予病假。诊断证明由职工本人上交所在车间或班组,车间或班组依据诊断证明划考勤。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每月要定期出具定点医疗医院证明,复工时要参加医疗医院的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病愈诊断证明,经段批准同意方能复工。

3、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经段组织医务劳动鉴定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因病不具备上岗能力人员经路局医务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路局规定办理病休手续,待遇按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5、无医保定点医疗医院诊断证明而请病假者,一律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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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假

1、职工处理私事占用工作时间请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各科室(车间、班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事假处理。未经车间(班组)负责人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请假一律以主管领导、各科室(车间、班组)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假条为据,并附考勤后,财务科以此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未经领导、科室(车间、班组)负责人签批的假条一律无效。

3、车间职工事假日期在1日之内、由工区工长签字审批;事假日期在2日- 3日、由车间主任签字审批;事假日期在4日-7日,由主管副职签字审批;事假在8日-30日以内由

段党政正职签字审批。

4、科室职工请事假3日以内的,由所在科室科长审批,4日-7日,由主管副职签字审批;事假在8日-30日以内由段党政领导签字审批;

5、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6、职工因自伤、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而致伤、致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按事假处理。 7、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六、旷工

1、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2、各种假期已满,未按时回岗位工作又无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职工工作调动,3日内未按规定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4、职工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 七、职工搬家假

1、职工调转家属随同迁往或以后接往新工作地时,给予4天假期。 2、职工本人前往新工作地时,给予2天假期。 除假期外,另给路程实际需要天数的路程假。 八、婚假

1、职工结婚给予3天以内的婚假;如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给予7天以内的婚假,另给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天数的路程假,但两者合计最多不超过10天。

2、符合晚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 九、丧假

1、职工父、母、公、婆、岳父、岳母、夫(妻)、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子、女死亡,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另给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天数的路程假,但两者合计最多不超过10天。对搬家、婚假、丧假及所规定路程假期间内基本工资照发。

十、病假、搬家假、婚假、丧假等,其假期天数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双休日。 十一、女职工生育假

1、女职工产假,产前产后合并享受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下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产假可延长至半年;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3、女职工非婚生育及流产时,其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4、女职工晚育时,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10天,护理期间基本工资、奖金照发。 十二、下列各种计划生育假期,享受假期期间,基本工资、奖金照发(逢遇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不顺延)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假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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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3、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21天。 4、结扎输精管,享受假期15天。

5、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21天至40天(人工流产术休假21天。中期引产休假40天。

6、施行人工流产术的给男方护理假3天;中大月份引产术给男方护理假5天;绝育术给另一方护理假7天。

十三、职工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如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本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继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学徒、见习生、熟练期满上半年转正定级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转正定级的,从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4)复原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视为已婚,一般不能再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 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假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6)本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或乘务制、轮班制的休班,在下班后至上班前的 时间内,在家不能团聚十八小时的,视为不能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

(7)职工调动工作后造成分居,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工作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调动工作的,从次年起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8)未婚职工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同年结婚后,与配偶分居的,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从次年起享受已婚职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结婚后,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下半年结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均从结婚当年算起。

(9)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经组织批准,其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10)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在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1)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符合探亲条件的,如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当年不在享受探亲假。

(12)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如探亲费用超过其本人原来探望父母所需的探亲费用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13)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可以探望配偶的父母。不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如父母双亡,与父母的一方同居一地,或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等,均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14)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出差、助勤、学习、养病等各种原因,与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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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父母连续团聚达到规定的探亲假天数的,当年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次年开始计算起。

(15)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其父母双亡后,其祖父母由职工供养,与职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祖父母。

(16)职工在受拘留、逮捕或受开除留用处分期间,均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待遇。 (17)职工配偶是军队现役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得超过30天;假期内,本人的基本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②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③在同一年内,如因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一方原领的车船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2、职工享受探亲的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职工的父母双亡,配偶离婚或死亡,如果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职工供养并与职工分居而且又利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给每年不超过二十天的探亲假待遇。

(6)未婚职工可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并另给七天婚假。

(7)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父母或配偶死亡时,须职工回家料理丧事的,职工在规定期间没有享受过探亲待遇的,在其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待遇办理,不再另给丧假。在探亲期间父母或配偶死亡的,可以另加不超过三天的丧假。

(8)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别居住三地,职工在一年内即探望配偶,同时又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探亲假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如配偶和父母居住地在一个方向的,可按最远的探亲地点计算路程假;如不在一个方向,按两地的到站分别计算路程假。

(9)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经单位领导批准分两次使用的,其探亲路程假,每年只限一次。

(10)具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四年起时间,从休假第一年向后顺延计算满四年再享受下一次四年一次的探亲假。

(11)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不在另给病假。探亲假期间期满后,因急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有当地医保定点医疗单位(无医保定点医疗单位的,须持有乡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对超过天数可按病假处理,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12)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假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做探亲路程假期。

十四、年休假

1、职工年休假期,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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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按实际出勤天数考核支付。 3、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休假。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②工伤医务鉴定为1-6级(不含从事工作的5-6级)工伤人员;

③因生产经营状况不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并支付职工生活费的歇业人员;

④由于生产不均衡、季节性工作量较为明显,职工实行集中或分段放假的企业,职工放假天数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⑤个人外出劳务、长病、长伤、长学、女工长假等返岗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10个月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9个月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8个月的。 十五、职工一般不得改变假别,遇有非凡情况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六、本办法由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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