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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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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l4卷第6期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NO.6 V01.14 2006年1 2月 Journal of Hulunbeier College Published in December.2006 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魏麟燕 (呼伦贝尔学院经贸分院 内蒙古海拉尔区021008) 摘要: 《破产法》从1988年正式试行以来,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破产法是调整 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关系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均衡,关系到经济运行 的秩序化,关系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起到进一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的作 用。由于现行破产规范的不统一、不完善、不健全,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极不相适 应,因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迫在眉睫。本文仅拟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 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点探 讨。 关键词:破产;破产程序;社会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60l(2006)06.0074.03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 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 (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 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 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 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 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 对象[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 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 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又没有规定究竟适 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 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 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仅拟从我国 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在破产 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 原因上两部法律规定亦有不同之处。这种做法,不 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 仅限制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而且也不符合市场 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点探讨。 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 (二)现有破产规范渗透着计划经济因素,政府 的必要性 干预迹象明显 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颁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破产规范无论从破产 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 程序的启动,还是破产程序的进行,以至破产程序 6章43条;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 的终止,都渗透了政府干预的内容,例如《破产法》 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另外还包括 第8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 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第17条规定:“企业债 立法体系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 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三个月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 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 现行立法远远不能适应今日中国经济的发展。从内 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同时第 收稿日期:2006—09—15 作者简介:魏麟燕(1955一),女,呼伦贝尔学院经贸分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74・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o条规定了破产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第24 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上级主管部 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第42条规定了对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 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 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 行政处分等等。对破产程序进行适度干预是必要 的,有利于保护正当的竞争,但负面影响却使得破 产实践中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 (三)和解与整顿制度只能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 业 适用破产程序,使债务人成为破产人,不利于 债务人,对债权人也有相应损失,同时还给社会经 济和社会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我国破产规范中 设立了和解与整顿制度作为破产开始后宣告破产 前适用,可由当事人选择的一种程序。然而,这一 制度仅在《破产法》中得以体现,显然只能适用于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尚无法 适用,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破产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 制度,它关系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均衡,关系 到经济运行的秩序化,关系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起到进一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 的作用。由于现行破产规范的不统一、不完善,不 健全,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极不相适应, 因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迫在眉睫。首先,破产法的 适用范围不应以所有制为界限,各类企业及自然人 应适用统一破产法典。其次,要减少甚至消除政府 干预因素,将“上级部门,从破产法律关系中予以 剔除,从而使得破产程序中司法得以真正独立。所 以立法者应对破产实践所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条 文予以调整,做到全面、完整、具体、公平、可操 作性强。亦应在总结已有的破产实践经验基础上, 尽量吸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 二、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 设,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 救济制度 破产程序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需 要形成破产法赖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宏观环境。通 过市场主体法的建设与完善,塑造真正意义上的市 场竞争主体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下 获得发展,为破产程序的正常运作创造条件。综观 我国破产实践,虽然破产企业在数量上在逐年增 加,而且已经涉及到许多大中型企业,然而由于与 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导致 了企业破产实施中存在众多阻碍,反映相对突出的 就是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与救济问题。 我国《破产法》第4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 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 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1994年国务院在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 通知》中也特别强调“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 好破产企业职工”,并且规定:“企业破产时,企 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 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 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 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 拨付”。虽然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对破产企业职工 的安置和救济作了特别的调整和倾斜,然而,破产 企业职工因企业实施破产而上访、拦阻、静坐示威 等事件却屡有发生。究其原因,既有传统观念的束 缚,旧体制的制约,社会保障的制约,生产结构的 制约,也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制约。 在我国现阶段,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与救济是 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应当给与 一个相对的心理适应期,避免引发群体不满,从而 导致社会不安定。但也不可事事由政府和企业大包 大揽,导致职工游离于企业破产后的主体之外,使 得职工无力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因为在传统 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由政府包下来, 并不是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一种类似于“高福利”的 政策,显然这种“高福利 政策与市场经济运行的 需求是不相适应的,“高福利”政策在我国现阶段 逐渐被社会保障制度所替代是一种必然趋势。所以 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与破产法正常实施要求尚存 不小差距的情况下,面对企业破产中诸如职工失 业、医疗、养老、工伤、住房等一系列问题,应尽 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与救济 制度,将其纳入到破产规范当中,在现有社会保障 和社会救济制度的建设基础上,为破产企业职工提 供尽可能的社会保障,以保持社会在有序运行中的 稳定,也为我国破产规范的顺利实施解除后顾之 忧。 三、建立统一破产法典,有必要纳入自然人破 产程序 由于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程序的规 定,目前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是企业法人,随着 我国加入WT0,法律逐渐与国际接轨,自然人破 产程序的建立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突破我国现行 破产规范狭隘的主体适用范围,建立自然人破产程 序,对于我国统一破产法典立法将不无裨益。毕竟 以所有制形态规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悖于市 ・7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的,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 .制度的必要性基于以下几点: (一)破产法的发展变化趋向是由商人破产主义 趋向一般人破产主义 破产一词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 种概括性执行程序。从词面上理解,破产中的债务 人应当是广义的。各国关于破产能力的规定不外乎 三种I1、商人破产主义,2、一般人破产主义,3、 折衷破产主义。破产法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 的财产执行制度,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法则产生于欧 洲中世纪的商业城市国家。 (二)我国社会发展现状要求确立自然人破产程 序 目前 裁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存在法人企 也是正常的,然而市场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体, 如果一些濒临破产的主体继续参与市场运作,则势 必产生混乱,正常的流转程序被打乱,从而形成 债 务锁链 形成“多角债务”。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这些债务问题,往往会面临“执行难 ,濒临破产 的债务人已不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法院生效判决 从根本上得不到执行,对国家司法权威产生负面影 响。如果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则可以使一些主体 淘汰出市场,减少纠纷和混乱的产生,也使这些主 体从债务压迫下解脱,债权债务在法律途径下进行 公平清偿,避免了债权人累讼和社会成本增加。 3.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是与国际接轨的需 要 我国加入WT0后,与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 业,还存在诸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且自然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到 市场活动当中,相应地出现了大量债权债务问题, 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已难以解决这些债权债务 问题,这种现状要求对自然人破产进行立法。 1.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律 体系、贯彻公平竞争的需要 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在这种 转变过程中存在的经济主体是多元的,国有、集体、 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私营、个体经济 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结构呈多层次的复杂态 势。各种经济主体无论大小、强弱、社会地位及所 有制形式如何,在市场面前应当是平等的竞争对 手,法律也应'4予以平等的保护。- 2.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有利于克服“执行 难 ,有利于化解 多角债务 ,是稳定社会秩序 和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然人,非 法人企业越来越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破产因素 我国立法不能不考虑域外效力和外国法院判决的 承认和执行问题。我国破产规范中缺乏自然人破产 程序,则会不利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将其 纳入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是我国 现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入WT0之后 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些要 求,笔者期待也相信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将日益完 善,形成一部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确立 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破产法典。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M].中国法 制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中国法制出版 社. 【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 题的通知[M].国发[1994]59号. 【4】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企业若干问题的通 知[Z].国经贸企[1996]492号. 埠~埠~ ~埠~ ~埠~埠~埠~唾~ ~ (上接第83页)要求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 全社会都参与大学生就业教育,为新生的劳动力开 辟就业渠道。 与学生学习一体化教学这个新课题,从而把有用之 材用到有用之处,急需之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就 业教育课的作用,让用人单位放心,让社会放心, 使学校各方面工作快速、有效地发展。 参考文献: 综上所述,学校开设就业教育课,可以对学生 进行长期的、有效的教育。这决非是一朝一夕就能 解决的问题,必须从长计议,把此项工作当作日常 的教学工作来抓,努力做好学生的就业教育与学生 学习一体化教学。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学生学习也是为了就 业,我们教育工作者应该不断研究学生的就业教育 ・76・ 【1】王泽方.议中国教育的大众化[J].中国教育, 2002,(2). ’ 【2】张小建.创新职业指导新概念[M].北京:中国劳 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4. pl学校党建思想教育[J].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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