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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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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工种治理制度

1.目的

规定特别工种平安治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别工种治理。

3.责任者

平安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1特别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根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平安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平安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别工种人员的监视与治理

4.3.1 特别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别工种人员档案。

4.3.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峻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情况不适宜接着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展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平安操作,关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展严格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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