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和评价,有针对性地 采取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 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 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 风险监管的基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会)可针对不同机构提出其他风险监管指标。
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值是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 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 求。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 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五条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
指标进行检查监督, 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核心指标
第六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 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 标、市
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 态指标。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 其 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率、超额备付金比率、核心负债比例和 流 动性缺口比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总额与流动性负债总额之 比,衡
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得低于25%。
(二) 超额备付金比率为在央行的超额准备加库存现金与 各项
存款总额之比,不得低于2%。
(三) 核心负债比率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得低 于 60%
o
(四) 流动性缺口率为流动性缺口加未使用不可撤销承诺 与到
期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得低于-10% O
第九条信用风险监管指标包括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率、单 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关联授信比例三类指标。
(一) 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 5%。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o
(二)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对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 净额
之比,不得高于15% o
(三) 关联授信比例为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对全部 关联方的授信关联度不得高于50%。
第十条市场风险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 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市值敏感性比率:
(一)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率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 净额
之比,不得高于20%。在条件成熟时将釆用在险价值法
(VAR方法)。
(二) 市值敏感度为修正持续期缺口乘以1%/年,指标值 将在
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 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 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 值之比。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指标值。
第十二条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 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关注贷款迁徙率、 次级贷款迁徙率与可疑贷款迁徙率:
(一)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 与正常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0.5% ;
(二)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 与关注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1.5% ;
(三)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 失贷
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3% ;
(四)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 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40% o
第十三条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 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一) 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资产收 益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得低于0.6% ;资本 收益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得低于11% o
(二) 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和非信 贷资产准备充足率。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为授信资产实际计提准 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得低于100% ;非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为 非信贷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非信贷预计损失之比,不得低于 100%o
(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 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 4% ;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不得低于8%。
第三章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按期以法人为单位向银监会报送与上 述监管指标相关的各项数据,季度数据可不并表,半年和年度 数据应当包括不并表和并表两套数据。风险迁徙类指标和操作风 险指标的数据每半年报送一次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每 半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和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分别报 送有关数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 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 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非信贷资产质量。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获得各项指标的实际值, 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九条银监会应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 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 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银监会在必要时应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核
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主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免 谈话和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银监会对未达到核心指标值要求的商业银行,将 根据未达标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信息,采取相应的 监管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 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中资银行分支机构和外 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附件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规定了各项风险监 管核心指标的具体口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月 日起试行。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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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监控、监测
22
指标和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公式 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资产/负债 2.超额备付金率 拟定监管 大于25% 大于2% (超额准备+库存现 金)/各项存款 3.核心负债比率 核心负债/负债总额 大于60% 4.流动性缺口率 (流动性缺口 +未使用 大于- 不可 撤销承诺)/到期 信用风险 5. 不良贷款率 10% 不良贷款/贷款总额 不 小于5% 风险水平 小于4% 良资产/资产总额 小于15% 单一客户授信额/资本 净7.单一客户授信 额 集中度 小于50% 8.关联授信比例 全部关联授信/资本净 小于20% 市场风险 9.累计外汇敞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 本口头寸比例 10.市值敏感 性6. 不良资产率 净额 监测 修正持续期缺口 XI%/ 年 监测 操作损失/ (净利息收 入+非利息净收入) 正常类贷款变为不良额 /小 于 正常贷款 0. 5% 关注类贷款变为不良额 /小 于 关注贷款 1. 5% 次级类贷款变为可疑和 小于3% 损 可疑类贷款变为损失额 小于40% /可疑类贷款 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准备 大 于 于 大于11% 100% 比率 操作风险 11.操作风险 损失率 风险迁徙正常贷款 12.正常类贷 款迁徙率 关注贷款 13.关注类贷 款迁徙率 次级贷款 14.次级类贷 款迁徙率 可疑贷款 15.可疑类贷 款迁徙率 盈利能力 16.资产收益率 17.资本收益率 准备金充足 18.信贷资产 准备充足率 风险抵补信贷资产实提准备/应 提大 程度 19.非信贷资 产准备充足率 非信贷资产实提准备/ 预大 于 计损失 100% 资本充足程 20.核心资本 充 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 产 大于等于 度 4% 足率 21.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附属资 本)大于等于 /风险加权资产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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