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立 式 圆 筒 形 钢 制 焊 接 油 罐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J 128-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3月1日
中
国
建
筑
工
业出版社
1990 北 京
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 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 90)建标字第25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原石油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一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 3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工程技木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没部
1990年 5月18日
2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 1号文的要求,由原石油工业部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长期以来油罐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合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共资料寄交天津市塘沽区津塘公路4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木研究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89年12月
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5 第二章 材料验收………………………………………………………………6 第三章 预制……………………………………………………………………7
第一节 一般规定………………………………………………………7 第二节 壁板预制………………………………………………………8 第三节 底版预制………………………………………………………10 第四节 浮顶和内浮顶预制……………………………………………11 第五节 构件预制………………………………………………………12 第六节 出厂检验………………………………………………………13
第四章 组装……………………………………………………………………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 第二节 基础检查………………………………………………………14 第三节 罐底组装………………………………………………………15 第四节 罐壁组装………………………………………………………16 第五节 固定顶组装……………………………………………………19 第六节 浮顶组装………………………………………………………19 第七节 附件安装………………………………………………………20
第五章 焊接……………………………………………………………………21
第一节 焊接工艺评定…………………………………………………21 第二节 焊工考核………………………………………………………21 第三节 焊前准备………………………………………………………21 第四节 焊接施工………………………………………………………22 第五节 焊接顺序………………………………………………………25 第六节 修补……………………………………………………………26
第六章 检查及验收……………………………………………………………28
第一节 焊缝的外观检查………………………………………………28
焊缝无损探伤及严密性试验…………………………………28
第二节 罐体几何形状和尺寸检查……………………………………29 第三节 充水试验………………………………………………………31 第四节 工程验收………………………………………………………32
附录一 T形接头角焊缝试件制备和检验………………………………………34 附录二 油罐基础沉降观测方法…………………………………………………38 附录三 交工验收表格……………………………………………………………39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51 附加说明……………………………………………………………………………52
4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统一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确保油罐施工质量,以适应油罐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地面上建造的,储存液态石油及石油产品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罐体及与油罐相焊接附件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油罐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1.0.4条 油罐的预制、安装和检验,应采用同一精度等级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
第1.0.5条 油罐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围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
第二章 材料验收
第 2.0.1条 建造油罐选用的材料和附件,应具有质量合格 证明书。当无质量合格证明书或对质量合格证明书有疑问时,应对材料和附件迸行复验,合格后方淮使用。
第 2.0.2条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及焊剂)应具有反量合格证明书。焊条质量合格证明书应包括熔敷金属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低氢型焊条还应包括熔敷金属的扩散氢合量。当无质 量合格证明书或对质量合格证明书有疑问时,应对焊接材料迸行 复验。
第 2.0.3条 建造油罐选用的钢板,必须逐张迸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现行的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第 2.0.4条 钢板表面锈蚀减薄量、划痕深度与钢板实际负偏差之和,应符合表2.0.4钢板厚度的允许偏差的规定。
钢板厚度的允许偏差 表 2.0.4
钢 板 厚 度 允 许 偏 差
(mm) (mm)
4 4.5-5.5 6-7 8-25 26-30 32-34 36-40
-0.3 -0.5 -0.6 -0.8 -0.9 -1.0 -1.1
第 2.0.5条 油罐底圈和第一圈罐壁的钢板,当厚度大于或等于23mm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 ZBJ74003一88)迸行检查,检查结果应达到Ⅲ级标准为合格。对屈服点小于或等于 390MPa的钢板,应取钢板强数的20%进行抽查,当发现有不合格的钢板时,应逐张检查;对屈服点大于390MPa的钢板,应逐张检查。
6
第三章 预 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条 油罐在预测、组装及检验过程中所使用的样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构件的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12.5m时,弧形样板的弦长不得小于1.5m;曲率半径大于12.5 m时,弧形样板的弦长不得小于 2 m; 二、直线样板的长度不得小于1 m;
三、测量焊缝角变形的弧形样板,其弦长不得小于1m。
第 3.1.2条 钢板切割及焊缝坡口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板的切割和焊缝的坡口,宜采用机械加工或自动、半自动火焰切割加工。罐顶板和罐底边缘板的圆弧边缘,可采用手工火焰切割加工; 二、用于焊接接头、厚度大干10 mm的钢板和用于搭接接头、厚度大于16mm的钢板,板边不宜采用剪切加工;
三、当工作环境温度低于下列温度时,钢材不得采用剪切加工: 1.普通碳素钢:一16℃; 2.低合金钢:一12℃。
第 3.1.3条 钢板边缘加工面应平滑,不得有夹渣、分层、裂纹及熔渣等缺陷。火焰切割坡口产生的表面硬化层,应磨除。
第 3.1.4条 屈服点大于390MPa的钢板,当用于底圈和第二圈罐壁时,应按本规范第6.2.9条的规定对坡口表面迸行磁粉或渗透探伤。 第 3.1.5条 焊接接头的坡口型式和尺寸,当无图纸无要求
7
时,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及 《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选用。纵缝气电焊及环缝埋弧焊的焊接接头型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纵缝气电焊的对接接头的间隙,应为4~6mm,钝边不应大于1 mm,坡
口宽度应为16~18mm(图3.1.5-1)。
图
图3.1.5-1纵缝气电焊的对接接头的接头型式
二、环缝埋弧焊的对接接头的坡口角度应为45°土2.5,钝边 不应大于 2 mm,间隙应为0~1 mm(图3.1.5-2)。
图3.1.5-2环缝埋弧焊的对接接头的接头型式
第 3.1.6条 普通碳素钢工作坏境温度低于-16℃或低合金钢工作坏境温度低于-12℃时,不得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
第 3.1.7条 所有预制构件在保管、运输及现场堆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变形、损伤和锈蚀。
第二节 壁 板 预 制
第 3.2.1条 壁板预制前应绘制排版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圈壁板的纵向焊缝宜向同一方向逐圈错开,其间距宜为板长的1/3,且不得小于别500mm;
二、底圈壁板的纵向焊缝与罐底边缘板对接焊缝之间的距
8
离,不得小于200mm;
三、罐壁开孔接管或开孔接管补强板外缘与罐壁纵向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与环向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m;
四、包边角钢对接接头与壁板纵向焊缝之同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五、直径小于12.5m的油罐,其壁板宽度不得小于500mm;长度不得小于1000mm。直径大于或等于12.5m的油罐,其壁板宽度不得小于1000mm;长度不得小于2000mm。
第 3. 2.2条 壁板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 2.2的规定 (图3.2.2)。
壁板尺寸允许偏差 表 3.2.2 测量部位 环缝对接(mm) 环 缝 搭 接
(mm) 板长AB 板长AB
(CD)≥10m (CD)≤10m ±1.5 ±1 ±2 宽度AC、BD、EF
±2 ±1.5 ±1.5 长度AB、CD
≤3 ≤2 ≤3 对角线之差|AD-BC|
≤1 ≤l ≤1 直线度 AC,BD
≤2 ≤2 ≤3 AB,CD
图 3.2.2散 壁板尺寸测量部位
第 3. 2.3条 壁板卷制后,应立置在平台上用样板检查。垂直方向上用直线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1mm;水平方向上用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4mm。
9
第 3.2. 4条 对板厚大干12mm且屈服点大于390Mpa的罐壁板上的人孔、清扫孔等有补强板的开口,在补强板及开口接管与相应罐壁板组装焊接并检验合格后,应进行整体消除力热处理。
第三节 底 板 预 制
第 3.3.1条 底板预制前应绘制排板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底的排板直径,宜按设计直径放大0.1%~0. 2%;
二、边缘板沿罐底半径方向的最小尺寸,不得小于700mm(图3. 3.1-1)。
图 3.3.1.1 边缘板最小尺寸
三、弓形边缘板的对接接头,宜采用不等间隙(图3. 3. 1-2)。外侧间隙e1宜
~12mm。 为6~7mm;内侧间隙e2宜为 8
图 3.3.1-2 弓形边缘板对接接头间隙
四、中幅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000mm,长度不得小于2000mm;
10
五、底板任意相邻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第 2.3.2条 当中幅板采用对接接头时,中幅板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3. 2. 2条的规定。 第 3.3. 3条 弓形边缘板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 3的规定(图3. 3. 3)。
弓形边缘板尺寸允许偏差 表 3.3.3
测 量 部 位 允 许 偏 差
(mm) ±2 长度AB, CD
±2
宽度AC, BD, EF
≤3
对角线之差|AD-BC|
图3.3.3弓形边缘板尺寸测量部位
第 3. 3. 4条 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的弓形边缘板,应在两侧100mm范围内(图3. 3. 3中AC、 BD)按《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 ZBJ74003一88)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达到Ⅲ级标准为合格,并应在坡口表面按本规范第6.2. 9条的规定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
第四节 浮顶和内浮顶预制
第 3. 4.1条 浮顶(包括单盘式和双盘式浮顶)和内浮顶的预制,应绘制排板图,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 第 3. 4.2条 船舱边缘板的预制,应符合本规范第3. 2. 2条、第3.2. 3条的规定。船舱底板及顶板预制后,其平面度用直
11
线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 4 mm。
第 3.4.3条 船舱选行分段预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船舱底板、顶板平面度用直线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5 mm; 二、船舱内外边缘板用弧形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5mm;
三、船舱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 4. 3的规定(图3.4. 3)。
分段预制船舱几何尺寸允许协差 表 3.4.3 测 量 部 位 允 许 偏 差
(mm) ±l 高度AE、BF、CG、DH
±2
弦长AE、BF、CG、DH
对角线之差|AD-BC| ≤4
|EH—FG|和ICH—DGI
图3.4.3 分段预制船舱几何尺寸测量部位
第五节 固定顶顶板预制
第 3. 5.1条 固定顶顶板预制前应绘制排板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板任意相邻焊缝的间距,不得小于200mm; 二、单块顶板本身的拼接;可采用对接或搭接。
第 3.5.2条 拱顶的顶板及加强肋,皮进行成型加工;加强
12
肋用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2 mm;加强肋与顶板组焊时,应采取防变形措施。
加强肋的拼接采用对接接头时,应加垫板,且必须完全焊透;采用搭接接头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加强肋宽度的2倍。
第 3. 5.3条 拱顶的顶板预制成型后,用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10mm。
第六节 构 件 预 制
第 3.6.1条 抗风圈、加强圈、包边角钢等弧形构件加工成型后,用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 2 mm。放在平台上检查,其翘曲变形不得超过构件长度的0.1%,且不得大于4mm。
第 3.6.2条 热煨成型的构件,不得有过烧、变质现象。其厚度减薄量不应超过1mm。
第 3.6.3条 预制浮顶支柱时,应预留出80mm的调整量。
第七节 出 厂 检 验
第 3.7.1条 油罐的所有预制构件出厂时,应有编号,并应用油漆作出清晰的标志。
第 3.7.2条 构件预制完毕出厂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构件清单(包括构件名你、编号、材质、规格及数量); 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书; 三、构件质量合格证明书; 四、构件预制检查记录; 五、排板图;
六、设计修改文件。
13
第四章 组 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1.1条 油罐组装前,应将构件的坡口和搭接部位的泥砂、铁锈、水及
油污等清理干净。
第 4.1.2条 拆除组装用的工卡具时,不得损伤母材。钢板表面的焊疤应打磨平滑。如果母材有损伤,应按本规范第五章第六节的要求进行修补。
第 4.1.3条 油罐组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大风等自然条件造成油罐的失稳破坏。
第二节 基 础 检 查
第 4.2.1条 在油罐安装前,必须按土建基础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对基础表面尺寸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 4.2.2条 油罐基础的表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中心标高允许偏差为±20mm;
二、支承罐壁的基础表面,其高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环梁时,每10m弧长内任意两点的高差不得大于6mm;整个圆周长度内任意两点的高差不得大于12mm;
2.无环梁时,每3m弧长内任意两点的高差不得大于12mm。
三、沥青砂层表面应平整密实,无突出的隆起、凹陷及贯穿裂纹。沥青砂层表面凹凸度应按下列方法检查:
1.当油罐直径等于或大于25m时,以基础中心为圆心,以不同直径作同心圆,将各圆周分成若干等分,在等分点测量沥青砂层的标高。同一圆周上的测点,其测量标高与计算标高之差不得
14
大于12mm。同心圆的直径和各圆周上最少测最点数应符合表4. 2. 2的规定。
检查沥青砂层表面凹凸度的同心圆直径及测量点数
表 4.2.2
油罐直同心圆直径(m) 测量点数 径D(m) I圈 Ⅱ圈 Ⅲ圈 Ⅳ圈 Ⅴ圈 IⅡ圈Ⅲ圈 Ⅳ圈 Ⅴ圈
圈
D~7fi 24 40 D/D/3 D/2 2D/35D/68 16 45~D<76 6 8 16 24 2D/3D/54D/5 32 25~D<45 D/5 8 16 24 32 3D/4
5 0/2
D/4
2.当油罐直径小于25m时,可从基础中心向基础周边拉线测量,基础表面每100m2范围内测点不得少于10点(小于100m2的基础按100m2计算),基础表面凹凸度允许偏差不得大于25mm。
第三节 罐 底 组 装
第 4. 3.1条 底板铺设前,其下表面应涂刷防腐涂料,每块底板边缘50mm范围内,不刷。 第 4.3. 2条 罐底采用带垫板的对接接头时,对接焊缝应完全焊透,表面应平整。垫板应对接头的两块底板贴紧,其间隙不得大于1mm。罐底对接接头间隙,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第 4. 3.3条 中幅板采用搭接接头时,其搭接宽度允许偏差为±5 mm。 第 4. 3。 4条 中幅板与弓形边缘板之间采用搭接接头时,中幅板应搭在弓形边缘板的上面,搭接宽度可适当放大。
第 4. 3. 5条 搭接接头三层钢板重叠部分,应将上层底板切角。切角长度应为搭接长度的2倍,其宽度应为搭接长度的2/3。在上层底板铺设前,应先焊接上层底板覆差部分的角焊缝(图4. 3. 5)。
15
罐底对接接头间隙 表
4.3.2
钢板厚度δ 间 隙 焊 接 方 法 (mm) (mm)
d≤6 5±1 d>6 7+1 手工电弧焊
d≤6 3±1 不开坡口 6<6≤0 4±l 10 图 4. 3.5底板三层钢板重叠部分的切角 A一上层底板; B一A板覆盖的焊缝; L一搭接宽度 第四节 罐 壁 组 装 第 4. 4.1条 壁板组装前,应对预制的壁板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组装。需重新校正时,应防止出现锤痕。 第 4. 4. 2条 采用对接接头的罐壁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圈壁板 1.相邻两壁板上口水平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2mm。在整个圆周上任意两点水平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6 mm; 2.壁板的铅垂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3mm; 3.组装焊接后,在底圈罐壁1 m高处,内表面任意点半径的允许偏差,反符合表4. 4. 2-1的规定。 16 底圈壁板1m高处内表面任意点半径的允许偏差 油 罐 直 径 D(m) D≤12.5 12.5 罐壁环向对接接头的组装间隙 表4.4.2.-2 手 工 焊 埋 弧 焊 坡口型式 板 厚 间 隙 板 厚 间 隙 (mm) (mm) (mm) (mm) δ10 表4.4.2-1 半 径 允 许 偏 差 (mm) ±13 ±19 ±25 ±32 b≤δ1≤15 15<δ1≤20 12≤δ1≤38 b=2+1 0 12≤δ1<20 0 b=2+1 6=3±1 20≤δ1≤38 b=2+1 0 0 b=2+1 17 二、其他各圈壁板的铅垂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该圈壁板高度的0. 3%; 三、壁板对接接头的组装间隙,当图纸无要求时,可按表4.4. 2一2和表4. 4. 2一3的规定执行; 罐壁纵向对接接头的组装间隙 表 4.4.2.3 手 工 焊 气 电 立 焊 坡口型式 板 厚 间 隙 板 厚 间 隙 (mm) (mm) (mm) (mm) +1 δb≤δ≤9 b=2±1 9<δ≤15 b=2+1 12≤δ≤38 0 12≤δ≤38 b=5±l 四、壁板组装时,应保证内表面齐平,错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焊缝错边量:当板厚小于10 mm时,不应大于板厚的1/10,且不应大于1.5mm。 2.环向焊缝错边量:当上圈壁板厚度小于 8 mm时,任何一点的错边量均不得大于1.5mm;当上圈壁板厚度大于或等于 8mm时,任何一点的错边量均不得大于板厚的 2/10,且不应大于3 mm。 五、组装焊接后,焊缝的角变形用1 m长的弧形样板检查,并应符合表4. 4. 2一4的规定。 六、组装焊接后,罐壁的局部凹凸变形应平缓,不得有突然起伏,且应符合表4. 4. 2—的规定。 18 罐壁焊缝的角变形 表 4.4.2-4 板 厚 δ 角 变 形 (mm) (mm) δ≤12 ≤10 12<δ≤25 ≤8 δ>25 ≤6 罐壁的局部凹凸变形 表 4.4.2-5 板 厚δ 罐 壁 的 局 部 凹 凸 变 形 (mm) (mm) δ≤25 ≤13 δ>25 ≤10 第 4. 4. 3条 罐壁采用搭接接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 mm,搭接间隙不应大于1 mm,丁字焊缝的搭接处的局部间隙不得大于2 mm; 二、组装焊接后,罐壁的局部凹凸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六款的规定; 三、罐壁倒装时,顶圈罐壁上口水平允许偏差和底圈罐壁的半径允许偏差,反符合本规范第4. 4. 2祭第一款的有共规定。 第五节 固定顶组装 第 4. 5.1条 固定顶安装前,应按本规范表 4. 4. 2一1的规定检查包边角钢的半径偏差。 第 4. 5. 2条 罐顶支撑柱的铅垂允许偏差,不应大于柱高的0.1%,且不大于10mm。 第 4. 5. 3条 顶板应按画好的等分线对称组装。顶板搭接宽度允许偏差力±5 mm。 第六节 浮顶组装 第 4. 6.1条 浮顶的组装,宜在临时支架上进行。 19 第 4. 6. 2条 浮顶板的搭接宽度允件偏差应为± 5 mm。 第 4.6.3条 浮顶应与底圈壁板同心,浮顶外边缘板与底圈罐壁间隙允许偏差为±15mm。 第 4. 6. 4条 浮顶内、外边缘板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外边缘板对接接头的错边量不得大于板厚的3/20,且不得大于1. 5mm; 二、外边缘板铅垂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 m m; 三、用弧形样板检查内、外边缘板的凹凸变形,弧形样板与边缘板的局部间隙不得大于 5 mm。 第七节 附 件 安 装 第 4. 7.1条 罐体的开孔接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孔接管的中心位置偏差,不得大于1 0 mm;按管外伸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 mm。 二、开孔补强板的曲率,应与罐体曲率一致; 三、开孔接管法兰的密封面应平整,不得有焊瘤和划痕,法兰的密封面应与接管的轴线垂直,倾斜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1%,且不得大于3 mm,法兰的螺栓孔,应跨中安装。 第 4. 7. 2条 量油导向管的铅垂允许偏差,不得大于管高的0.1%,且不得大于10 mm。 第 4. 7. 3条 在油罐试水过程中,应调整浮顶支柱的高度。 第 4. 7. 4条 中央排水管的旋转接头,安装前应在动态下以390MPa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无渗漏为合格。 第 4. 7. 5条 密封装置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不得损伤。橡胶制品安装时,应注意防火。刮蜡板应紧贴罐壁,局部的最大间隙,不得超过5mm。 第 4. 7. 6条 转动浮梯中心线的水平投影,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 20 第五章 焊 接 第一节 焊接工艺评定 第 5.1.1条 油罐施焊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淮和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第 5.1. 2条 焊接工艺的评定,除应符合现行《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焊接工艺的评定,应采用对接焊缝试件及T形角焊缝试件。对接焊缝的试件应包括底圈罐壁板的立焊及横焊位置,T形接头角焊缝的试件,应由底圈壁板与罐底边缘板组成的角焊缝试件切取。 T形接头角焊缝试件的制备和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二、对接焊缝的试件,应作拉伸和横向穹曲试验。当设计对母材冲击韧性有要求时,还应作冲击韧性试验。 第 5.1. 3条 施工单位首次使用的钢种,应根据钢号、板厚、焊接方法及焊接材料等,按国家现行的《焊接性试验》标准进行焊接性试验,以确定合适的焊接工艺。 第二节 焊 工 考 核 第 5. 2.1条 从事手工电弧焊、埋弧焊和气电立焊的焊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6一82)焊工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考试试板的接头型式、焊接方法、焊接位置及材质等,均应与施焊的油罐一致。 二、对于埋弧焊焊工除应进行埋弧焊平焊或横焊位置的考试 21 外,还应进行手工电弧焊平焊位置的考试。 三、气电立焊焊工应通过立焊板状试板的考试。 四、试板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射线探伤检查和冷弯试验。射线探伤检查应以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一87)的II级为合格。 第 5. 2. 2条 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武合格并取得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相应钢材类别、组别和试件分类代号合格证的焊工,可以从事油罐相应部位的焊接,不再考试。 第二节 焊 前 准 备 第 5. 3.1条 油罐施工前,应根据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等,制定油罐焊接施工技术方案。 第 5. 3. 2条 焊接设备应满足焊接工艺和材料的要求。 、板厚大于13mm的罐 第 5. 3. 3条 抗拉强度大于430MPa(44kgf/mm2) 壁对接焊缝,应采用低氢型焊条进行焊接。 第 5. 5. 4条 焊接材料应设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或表5. 3. 4的规定进行烘干和使用。 焊接材料烘干和使用 表 5.3.4 种 类 烘干温 恒温时允许使用时重复烘干次 度 间 间 (h) 数 (℃) ( h) 8 ≤3 非低氢型焊条 100~150 0.5~1 (纤维素型除外) 4 ≤2 低氢型焊条 350~400 l~2 4 焊剂 熔炼型 150~300 l~2 烧结型 200~400 药芯焊埋 200~350 1~2 注:药芯密封的焊丝和密封盒装的药芯焊丝原则上不在烘干。药芯焊丝烘干后应冷却至室温才能装机使用,以免堵导电嘴。 烘干后的低氢型焊条,应保存在100一150℃的恒温箱中,随用随取。低氢型焊条现场使用时,应备有性能良好的保温筒, 22 超过允许使用时间后须重新烘干。 第 5. 3. 5条 气电立焊所使用的保妒气体,水分含量不应超过0.005%(质量)。使用前应经预热和干燥。 第 四 节 焊接施工 第 5. 4.1条 定位焊及工卡具的焊接,应由合格焊工担任、焊接工艺应与正式焊接相同。引弧和熄弧都应在坡口内或焊道上。 每段定位焊缝的长度,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不宜小于50mm;屈服点大于390MPa的低合金钢,不宜小于80mm。 第 5. 4. 2条 焊接前应检查组装质量,消除坡口面及坡口两侧20mm范围内的泥砂铁锈、水分和油污,并应充分干燥。 第 5. 4. 3条 焊接中应保证焊道始端和终端的质量。始端应采用后退起弧法,必要时可采用引弧板。终端应将弧坑填满。多层焊的层间接头应错开。 第 5. 4. 4条 板厚大干或等于6mm的搭接角焊缝。应至少焊两遍。 第 5. 4. 5条 双面焊的对接接头在背面焊接前应消根。当采用碳弧气刨时,清根后应修整刨槽,磨除渗碳尾:当母材屈服点大于390 MPa时,还应作渗透探伤。 第 5. 4. 6条 在下列任何一种焊接坏境,如不采取有效的防妒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一、雨天或雪天; 二、手工焊时,风速超过8m/a;气电立焊或气体保护焊时,风速超过2.2 m/s; 三、焊接环境气温:普通碳素钢焊接时低于-20℃;低合金钢焊接时低于10℃;屈服点大于39MPa的低合金钢焊接时低于0℃; 四、大气相对温度超过 90%。 第 5. 4. 7条 预热温度,应根抿钢板的材质、厚度、接头拘束度、焊接材料及气候条件等因素,经焊接性试验及焊接工艺 23 评定确定。预热的温度,宜符合表5. 4.7的规定。 钢 材 预 热 温 度 表 5.4.7 钢种 钢板厚度(mm)焊接环境气温预热温度(℃) (℃) 20≤δ≤30 普通碳素钢 -20~0 50~100 30<δ≤38 -20~0 75~125 低屈服点σa<390MPa 25<δ≤32 -10~0 75~125 32<δ≤38 合-10~常温 100~125 金390≤σS<440 MPa 20<δ≤25 0~常温 75~125 钢 25<δ≤32 100~150 32<δ≤38 125~175 440≤σS<490 MPa δ≤20 0~常温 75~125 20<δ≤25 25<δ≤32 32<δ≤38 100~150 125~175 150~200 预热时应均匀加热。预热的范围,不得小于焊缝中心线两侧各三倍板厚,且不小于100mm。预热温度,应采用测温笔或表面温度计在距焊缝中心线50mm处对称测量。 焊前预热的焊缝,焊接层间温度不应低于预热温度。 第 5. 4. 8条 需后热清氢处理的焊缝,应在焊接完毕后立即进行消氢处理。消氢处理的加热温度宜为200~250℃,保温的时间,宜为0.5~1h。 第 5. 4. 9条 屈服点大于390MPa的低合金钢焊接时,除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手工电弧焊用的焊条,其熔敷金属的扩散氢含量不应超过5mL/100g; 二、当板厚大于25mm时,当采用碳弧气刨清根时,应进行 24 预热。预热温度宜为100~150 C; 三、焊接时应严格控制焊接线能量; 四、当气温高于30℃,且相对温度超过85%时,不宜进行现场焊接; 五、对板厚大于32mm的钢板,在焊接后,应按本规范第5.4.8条的要求,进行后热消氢处理。 第 5.4.10条 强度不同的钢材焊接时,宜选用与强度较低的钢材相匹配的焊接材料和采用与强度较高的钢材相应的焊接工艺。 第五节 焊 接 顺 序 第 5.5.1条 罐底的焊接,应采用收缩变形最小的焊接工艺及焊接顺序。罐底的焊接,宜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中幅板焊接时,应先焊短焊缝,后焊长焊缝。初层焊道应采用分段退焊或跳焊法。 二、边缘板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先施焊靠外缘300mm部位的焊缝。在罐底与罐壁连接的角焊缝焊完后且边缘板与中幅板之同的收缩缝施焊前,应完成剩余的边缘板对接焊缝的焊接。 2.弓形边缘板对接焊缝的初层焊,宜采用焊工均匀分布,对称施焊方法。 3.收缩缝的第一层焊接,应采用分段退焊或跳焊法。 三、罐底与罐壁连接的角焊缝焊接,应在底圈壁板纵焊缝焊完后施焊,并由数对焊工从罐内、外沿同一方向进行分段焊接。初层的焊道,应采用分段退焊或跳焊法。 第 5.5.2条 罐壁的焊接。宜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罐踏的焊接,应先焊纵向焊缝,后焊坏向焊缝。当焊完相邻两圈壁板的纵向焊缝后,再焊其间的环向焊缝;焊工应均匀分布,并沿同一方向施焊: 二、纵焊缝采用气电立焊时,自下向上焊接。对接环焊缝采 25 用埋弧自动焊时,焊机应均匀分布,并沿同一方向施焊; 三、罐壁环向的搭接焊缝,应先焊罐壁内侧焊缝,后焊罐壁外侧焊缝。焊工应均匀分布,并应沿同一方向施焊。 第 5.5.3条 固定顶顶板的焊接,宜按下列服序进行: 一、先焊内侧焊缝,后焊外侧焊缝。径向的长焊缝,宜采用隔缝对称施焊方法,并由中心向外分段退焊; 二、顶板与包边角钢焊接时,焊工应对称均勾分布,并应沿同一方向分段退焊。 第 5. 5.4条 浮顶的焊接,宜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船舱内外的边缘板,应先焊立缝,后焊角焊缝; 二、浮顶的焊接,应采用收缩变形最小的焊接工艺和焊接顺序。浮顶的焊接顺序与罐底中幅板的焊接顺序相同; 三、船舱与单盘板连接的焊缝,应在船舱与单盘板分别焊接后施焊。焊工应对称均匀分布,并沿同一方向分段退焊。 第六节 修 补 第 5.6.1条 在制造、运输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表面缺陷的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深度超过0.5mm的划伤、电弧擦伤、焊疤等的有害缺陷,应打磨平滑。打磨修补后的钢板厚度,应大于或等于钢板名义厚度扣除负偏差值。 二、缺陷深度或打磨深度超过1mm时,应进行补焊,并打磨平滑。 第 5.6.2条 焊缝缺陷的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缝表面缺陷超过本规范第6.1.2条规定时,应进行打磨或补焊; 二、焊缝内部的超标缺陷在焊接修补前,应探测缺陷的埋质深度,确定缺陷的清除面。清除的深度不宜大于板厚的2/3。当采用碳弧气刨时,缺陷清除后应修磨刨槽; 三、返修后的焊缝,应按原规定的方法进行探伤,并应达到 26 合格标准。 第 5.6.3条 焊接的修补,必须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进行,其修补的长度,不应小于50mm。 第 5. 6. 4条 对屈服点大于390MPa的低合金钢,焊接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缺陷清除后,应进行渗透探伤,确认无缺陷后方可进行补焊修补后应打磨平滑,并应作渗透或磁粉探伤; 二、焊接的修补,宜采用回火焊道; 三、焊接的修补深度超过3mm时,应对修补部位进行射线探伤。 第 5. 6. 5条 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救,不宜超过二次,当超过二次时,须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27 第六章 检查及验收 第一节 焊缝的外观检查 第 6.1.1条 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前应将熔渣、飞溅清理干净。 第 6.1. 2条 焊缝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缝的表面及热影响区,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和弧坑等缺陷; 二、对接焊缝的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咬边的连续长度,不得大于100mm;焊缝两侧咬边的总长度,不得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 三、屈服点大于390MPa或厚度大于25mm的低合金钢的底圈壁板,纵缝如有咬边,均应打磨圆滑; 四、边缘板板的厚度,大于或等于100mm时,底圈壁板与边缘板的T形接头罐内角焊缝靠罐底一侧的边缘,应平滑过渡,咬边应打磨圆滑; 五、罐壁纵向对接焊缝不得有低于母材表面的凹陷。罐壁环向对接焊缝和罐底对接焊缝低于母材表面的凹陷深度,不得大于0.5mm。凹陷的连续长度不得大于10mm。凹陷的总长度,不得大于该焊缝总长度的10%; 六、浮顶及内浮顶油罐罐壁内侧焊缝的余高,不得大于1mm。其他对接焊缝的余高,应符合表6.1. 2规定; 七、焊缝宽度,应按坡口宽度两侧各增加1~2mm确定; 八、对接接头的错边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 4. 2条第四款规定; 九、屈服点大于390MPa的钢板,其表面的焊疤,应在磨平 28 对接焊缝的余高(mm) 表 6.1.2 板 厚 (δ) δ≤12 12<δ≤25 δ>25 罐壁焊缝的余高(mm) 纵 向 环 向 ≤2.0 ≤2.5 ≤3.0 ≤3.5 ≤4.O ≤4.5 罐底焊缝的余高 ≤2.O ≤3.0 后进行渗透探伤,无裂纹为合格。 第二节 焊缝无损探伤及严密性试验 第 6. 2.1条 从事油罐焊缝无损探伤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有共部门颁发的并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资格证书。 第 6. 2. 2条 屈服点大于390M Pa的钢板,焊接完毕后至少经过24h方可进行无损探伤。 第6. 2. 3条 罐底的焊缝,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所有焊缝应采用真空箱法进行平密性试验,试验负压值不得低于53kPa,无渗漏为合格; 二、屈服点大于390MPa的边缘板的对接焊缝,在根部焊道焊接完毕后,应进行渗透探伤,在最后一层焊接完后,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 三、厚度大于或等于10mm的罐底边缘板,每条对接焊缝的外端300mm范围内,应进行射线探伤;厚度为6~9mm的罐底边缘板,每个焊工施焊的焊缝,应按上述方法至少抽查一条; 四、底板三层钢板重叠部分的搭接接头焊缝和对接罐底板的丁字焊缝的根部焊道焊完后,在沿三个方向各200mm范围内,应进行渗透探伤;全部焊完后,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 第6.2.4条 罐壁的焊缝,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纵向焊缝,每一焊工焊接的每种板厚(板厚差不大于1mm时可视为同等厚度),在最初焊接的3 m焊缝的任意部位取3mm用进行射线探伤。以后不考虑焊工人数,对每种板厚在按30m焊缝及其尾数内的任意部位取 29 300mm进行射线探伤。探伤部位中的25%应位于丁字焊缝处,且每台罐不少于2处; 注:板厚差不大于1mm时,可视为同等厚度。 二、环向对接焊缝,每种板厚(以较簿的板厚为准),在最初焊接的3 m焊缝的任意部位取300mm进行射线探伤。以后对于每种板厚,在每60m焊缝及其尾数内的任意部位取300mm进行射线探伤。上述检查均不考虑焊工人数; 三、底圈壁板当厚度小于或等于10mm时,应从每条纵向焊缝中任取300mm进行射线探伤,当板厚大于10mm小于或等于25mm时,应从每条纵向焊缝中任取2个300 mm进行射线探伤检查,其中一个应靠近底板; 四、厚度大于25 mm小于或等于38mm的各圈壁板,每余纵向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厚度大于10mm的壁板,全部丁字焊缝均应进行射线探伤检查; 五、除丁字焊缝外,可用超声波探伤代替射线探伤,但其中20%的部位应采用射钱探伤进行复验; 六、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不合格时,应在该探伤长度的两端延伸300mm作补充探伤,但缺陷的部位距高底片端部或超声波检查端部75mm以上者可不再延伸。如延伸部位的探伤结果仍不合格时,应继续延伸进行捡查。 第6.2.5条 底圈罐壁与罐底的 T形接头的罐内角焊缝,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当罐底边缘板的厚度大于或等于8mm,且底圈壁板的厚度大于或等于16mm,或屈服点大于390MPa的任意厚度的钢板,在罐内及罐外角焊缝焊完后,应对罐内角焊缝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在油罐充水试验后,应采用同样方法进行复验; 二、屈服点大于390MPa的钢板,罐内角焊缝初层焊完后,还应进行渗透探伤。 第 6. 2. 6条 浮顶底板的焊缝,应采用真空箱法进行严密 30 性试验,试验负压值不得低于53kPa;船舱内外缘板及隔舱板的焊缝,应用煤油试漏法进行严密性试验;船舱顶板的焊枪,应逐舱鼓入压力为785 Pa(80mm水柱)的压缩空气进行严密性试验,均以无泄漏为合格。 第 6. 2. 7条 在屈服点大于390MPa的钢板上,或在厚度大于25mm的普通碳素钢及低合金钢钢板上的接管角焊缝和补强板角焊缝,应在焊完后或消除应力热处理后及充分试验后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 第 6. 2. 8条 开孔的补强板焊完后,由信早孔通入100~200kPa压缩空气,检查焊缝严密性,无渗漏为合格。 第 6. 2. 9条 焊缝无损探伤的方法和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射线探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一87)的规定进行,并应以III级标准为合格。但对屈服点大于390MPa的钢或厚度大于或等于 25mm的普通碳素钢或厚度大于或等于1 6mm的低合金钢的焊缝,合格标准为II级; 二、超声波探伤应按国家现行的《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JB1152一81)的规定进行,并应以II级标准为合格; 三、磁粉探伤应按有关的常压钢制焊接油罐磁粉探伤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渗透探伤标准应按有关的常压钢制焊接油罐渗透探伤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罐体几何形状和尺寸检查 第 6. 3.1条 罐壁组装焊接后,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壁高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设计高度的0.5%; 二、罐壁铅垂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罐壁高度的0.4%,且不 31 得大于50mm; 三、罐壁的局部凹凸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4. 4.2条的规定; 四、底圈壁板内表面半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4. 4.2条的规定; 五、罐壁上的工卡具焊迹,应清除干净,焊疤应打磨平滑。 第 6. 3. 2条 罐底焊接后,其局部凹凸变形的深度,不应大于变形长度的2%,且不应大于50mm。 第 6. 3.3条 浮顶的局部凹凸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船舱顶板的局部凹凸变形,应用直线样板测量,不得大于10mm; 二、单盆板的局部凹凸变形,不应影响外现及浮顶排水。 第 6. 3. 4条 固定顶的局部凹凸变形,应采用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15mm。 第四节 充 水 试 验 第 6. 4.1条 油罐建造完毕后,应进行充水试验,并应检查下列内容: . 一、罐底严密性; 二、罐底强度及严密性; 三、固定顶的强度、稳定性及严密性; 四、浮顶及内浮顶的升降试验及严密性; 五、中央排水管的严密性; 六、基础的沉降观测。 第 6. 4. 2条 充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水试验前,所有附件及其它与罐体焊接的构件,应全部完工; 二、充水试验前,所有与严密性试验有共的焊缝,均不得涂刷油漆; 三、充水试验应采用淡水,罐壁使用普通碳素钢或16MnR钢板时,水温不应低于5℃。罐壁使用其它低合金钢时,水温不 32 应低于15℃。 四、充水试验中应加强基础沉降观测。在充水试验中,如基础发生不允许的沉降,应停止充水,待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验; 五、充水和放水过程中,应打开透光孔,且不得使基础浸水。 第 6.4.3条 罐底的严密性,应以充水试验过程中罐底无渗漏为合格。若发现渗漏,应按本规范第五章第六节的规定补焊。 第 6. 4. 4条 罐壁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应以充水到设计最高液位并保持48h后,罐壁无渗漏、无异常变形为合格。发现渗漏时应放水,使液面比渗漏处低300mm左右,并应按第五章第六节的规定进行焊接修扑。 第 6. 4. 5条 固定顶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罐内水位应在最高设计液位下1m进行缓慢充水升压,当升至试验压力时,应以罐顶无异常变形,焊缝无渗漏为合格。试验后,应立即使油罐内部与大气相通,恢复到常压。引起温度剧烈变化的天气,不宜作固定顶的强度、严密性试验和稳定性试验。 第 6. 4.6条 固定顶的稳定性试验应充水到设计最高液位用放水方法进行。试验时应缓慢降压,达到试验负压时,罐顶无异常变形为合格。试验后,应立即使油罐内部与大气相通,恢复到常压。 第 6. 4. 7条 浮顶的升降试验,应以升降平稳、导向机构及密封装置无卡涩现象,浮梯转动灵活、浮顶与液面接触部分无渗漏为合格。 第 6. 4. 8条 内浮顶升降、试验应以升降平稳、导向机构、密封装置及自动通气阀支柱等无卡涩现象,内浮顶及其附件与罐体上的其它附件无干扰,内浮顶与液面接触部分无渗漏力合格。 第 6. 4.9条 中央排水管的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390MPa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持压30min应无渗漏; 33 二、在浮顶的升降过程中,中央排水管的出口,应保持开启状态,不得有水从管内流出。 第 6. 4.10条 基础的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罐壁下部每隔10m左右,设一个观测点,点数宜为4的整倍数,且不得少于4点。 二、充水试验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基础进行沉降现测,当设计无规定时,可按附录二的规定进行。 第五节 工 程 验 收 第 6. 5.1条 油罐竣工后,建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本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 6. 5. 2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油罐交工验收证明书; 二、竣工图或施工图附设计修改文件及排板图; 三、材料和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 四、油罐基础检查记录; 五、油罐罐体几何尺寸检查记录; 六、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七、焊缝射线探伤报告; 八、焊缝超声波探伤报告; 九、焊缝磁粉探伤报告; 十、焊缝渗透探伤报告; 十一、焊缝返修记录(附标注缺陷位置及长度的排板图); 十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报告; 十三、基础沉降观测记录。 上述各项交工验收技术资料的内容和表格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三编制。 第 6. 5. 3条 凡按本规范建造的油罐,均应在油罐进出油管上方1 m处装设铭牌。铭牌应使用耐腐蚀金属板制作,用铆接或粘接的方法固定在辅助板上。辅助板支架与罐壁焊接,当罐壁 34 有绝热层时,应使辅助板高度超过绝热层厚度。铭牌可按图6.5.3制备。 图6.5.3 铭牌 注:(1)铭牌上的文字,宜采用长仿宋体。 (2)铭牌的底应为黑色,字体、铭牌边缘与矩形方块处应为银白色。表面应光亮。 (3)按本规范第3.2.4条施工时,铭牌上采用“SR”作标记。 35 附录一 T形接头角焊缝试件 制备和检验 一、本附录适用于验证罐壁板与罐底边缘板之间角焊缝的焊接工艺能否满足使用性能要求,确保油罐长期安全运行。 二、试板应采用与油罐底圈壁板及罐底边缘板同材质、同厚度的钢板制成,其形状及尺寸见附图1.1。 附图 I.. I T形接头角焊缝试板的形状和尺寸 T一底圈罐壁板厚度, t一罐底边缘板厚度 三、试板的焊接工艺及焊脚应与油罐相同。角焊缝焊完一侧后,应自然冷却至室温,再焊接另一侧。 四、应采用机械方法由试板上切取试件。试件宽度应为32 36 mm,试件数量应为2件。 五、弯曲试验应在万能试验机上进行,弯模尺寸应按附图1.2制备。 附图 1.2 弯曲试验的弯模尺寸 当 T= 6mm D = 25 mm T= 12 mm D = 50 mm T= 19mm D=75 mm T=22 mm D=85 mm 六、试件的板厚T应夹紫于导向十字头。缓慢加载,当栽荷下降时应停止加载,观察有无裂纹产生。当出现裂纹时,应记录开始产生裂纹的变形角度α。当无裂纹时应继续加载,直至变形角度α达到 60º(附图1. 3)。 附图1.3 试件变形角度α的测量 变形角度α不应小于15º。当不符合要求时,应调整焊接工艺或焊缝形状重新评定。 37 附录二 油罐基础沉降观测方法 一、新建罐区,每台罐充水前,均应进行一次观测。 二、坚实地基基础,预计沉降量很小时,第一台罐可快速充水到罐高的1/2,进行沉降观测,并应与充水前观测到的数据进行对照,计算出实际的不均匀沉降量。当未超过允计的不均匀沉降量时,可继续充水到罐高的3/4,进行观测,当仍未超述允许的不均匀沉降量,可继续充水到最高操作液位,分别在充水后和保持48h后进行观测,当沉降量无明显变化,即可放水;当沉降量有明显变化,则应保持最高操作液位,进行每天的定期观测,直至沉降稳定为止。 当第一台罐基础沉降量符合要求,且其它油罐基础构造和施工方法和第一台罐完全相同,对其它油罐的充水试验,可取消充水到罐高的1/2和3/4肘的两次观测。 三、软地基基础,、预计沉降量超过300mm或可能发生滑移失效时,应以0.6m/d的速度向罐内充水,当水位高度达到3m时,停止充水,每天定期进行沉降观测并绘制时间/沉降量的曲线图,当日沉降量减少时,可继续充水,但应臧少日充水高度,以保征在荷载增加时,日沉降量仍保持下降趋势。当罐内水位接近最高操作液位时,应在每天清晨作一次观测后再充水,并在当天傍晚再作一次观测,当发现沉降量增加,应立即把当天充人的水放掉,并以较小的日充水量重复上述的沉降观测,直到沉降量无明显变化,沉降稳定为止。 38 附录三 交工验收表格 油罐交工验收证明书 附表3.1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油罐编号 结构型式 容积 储个子价质 设计单位 材料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该工程经有关部门共同检查和鉴定,确认符合设计及《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BGJ128-90)要求,同意交工验收。 质 量 评 定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施工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9 焊缝射线探伤报告 附表3.2-1 工程名称 报告日期 工程编号 油罐编号 油罐容积 材 料 板 厚 设备型号 焦距 管 电 压 管 电 流 曝光时间 象质计型 胶片型号 胶片尺寸 有效长度 号 增感方式 冲洗方式 探伤长度: m 射线照相共 张,其中纵缝; 张,环缝: 张 其它部位: 张。 I级片 张,占总片数 % II级片 张,占总片数 % III级片 张,占总片数 % (附探伤位置图) 审核: 检验: 40 焊 缝 射 线 探 伤 记 录 附表3.2-2 工程名称 油罐编号 评片日期 工程编号 油罐容积 采用标准 底片号 探伤部位 焊工号 底片 探伤结果 灵敏度 黑度 审核: 评片: 探伤: 评定级别 41 焊缝超声探伤报告 附表3.3 工程名称 报告日期 工程编号 油罐编号 油罐容积 罐壁材料 采用标准 探伤方法 探头直径 探伤K值 耦合剂 仪器型号 探测 增益 抑制 输出 灵敏度 探伤长度: m 评定级别: 缺陷记录: (附探伤位置图) 审核: 探伤: 壁厚 探伤频率 探头移动方式 度块 粗调 42 焊 缝 磁 粉 探 伤 报 前 后 告 附表3.4 工程名称 油罐日期 工程编号 油罐容积 采用标准 激磁方式 仪器型号 磁粉和磁液配制 探伤长度: m; 评定级别: 探伤部位: 审核: 探伤: 报告日期 材料 板厚 灵敏度 充水试验 43 焊 缝 渗 透 探 伤 报 前 后 告 附表3.5 工程名称 油罐日期 工程编号 油罐容积 采用标准 渗透剂 显像剂 环境温度 探伤长度: m; 评定级别: 探伤部位: 审核: 探伤: 报告日期 材料 渗透时间 充水试验 44 附表3.6 油罐名称 检查项目 罐壁几何尺寸 油罐罐体几何尺寸检查记录 油罐编号 合格标准 油罐直径 罐壁高度 结构形式 检查点数 最大偏差 合格点数 合格率 (%) 高度偏差 水平方 向 垂直方 向 铅垂偏差 底圈半径偏差 局罐底 部固定顶 凹船舱顶板 凸变形 施工技术负责人 建设单位代表 施工质量检查员 施工班组 45 固定顶、内浮顶的油罐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报告 附表3.7 油罐编号 材料 试验项目 罐真空试漏 底 严密性试验 罐强度及严密性壁 试验 固稳定性试验 定强度及严密性顶 验 内真空试漏 浮升降试验 顶 施工技术负责人 施工班组 试验方法 油罐容积 储存介质 试验结果 建设单位代表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检查员 46 浮顶油罐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报告 附表3.8 油罐编号 材料 试验项目 罐真空试漏 底 严密性试验 罐强度及严密性壁 试验 浮焊缝试漏 顶 船舱底板真空 试漏 船舱气密性试验 单盘板严密性试验 升降试验 中央排水管试压试漏 施工技术负责人 施工班组 试验方法 油罐容积 储存介质 试验结果 建设单位代表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检查员 47 附表3.9 油罐编号 材料 序返修 号 位置 焊缝返修记录 油罐容积 储存介质 缺陷 返修 返修尺寸 性质 次数 (长宽深) (mm2) 施工技术负责人: 记录: 返修 日期 焊工 姓名 返修 结果 48 油罐基础检查记录 附表3.10 油罐编号 日期 油罐容积 油罐直径 基础中心标高偏差(mm) 同心圆编测点编计算标高测点标高相邻两点任意两点 (mm) (mm) 号 号 高差最大高差 (mm) (mm) 罐壁圆周 施工技术负责人; 检查: 测量: 测点标高误差(mm) 49 基础沉降观测录 附录3.11 工程名称: 油罐编号: 测 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水观 编 号高 测 度时 间位 50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销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51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工程技术研究所 参加单位:冶金部 北京建筑研究总院 化工部 第六化工建设公司 纺织部 纺织部设计院 仪征化纤联合公司 商业部 兰州商业通用机械厂 建设部 中建一局安装公司 石化总公司 安监部 北京设计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第一工程公司 第六工程公司 管道局 大庆石油管理局 油建公司 抚顺石油学院 主要起草人:张 树 黄才良 汤虑周 毛 千 王广顺 何应训 刘定明 许登嵩 付福兴 安纯福 吴永满 迟风武 侯连亭 何玉华 王道明 蔡青林 涂玉祥 张仲昭 陆宗菁 高维民 陈允仁 5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