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我处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建设系统稳定的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建设事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我处受主管部门委托管理范围内涉及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本处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一、评估工作的领导。成立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王某为组长,??为副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办公室成员。
二、评估原则:事前评估、防患未然、谁管,谁负责、兼顾人民群众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评估范围:
(一)涉及本市建设工程纠纷调解的事项; (二)涉及市本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事项; (三)涉及工程信息的发布的事项;
(四)涉及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监管的事项;
(五)涉及企业、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事项; (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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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涉及我处受委托管理范围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四、评估内容
(一)所决定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所决定事项是否符合多数群众的需求,是否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三)群众有可能在哪些方面提出合理的诉求,能否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对其合理诉求进行妥善解决;
(四)对涉及职工群众的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福利待遇等措施是否有较大的差别,是否会引起职工群众的强烈不满,化解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所决定事项是否会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群体性事件,化解的办法、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评估的责任主体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科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好涉及本科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事项。
(二)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风险评估工作原则,各科室要切实承担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涉及几个科室的重大事项,由涉事的牵头科室负责对所开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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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前,风险评估小组要指定专人制定评估方案,对评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方案的制定要准确把握评估重点、评估方式,并明确评估牵头和协助科室的责任。
(二)开展民意调查。风险评估小组要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公示,并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听证会,设立征求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特别要征求与拟实施重大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组织实施评估。风险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对重大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社会影响及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相应的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地预测分析和研究论证,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大、中、小、无”四个等级的评估,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作出“不能实施”、“暂缓实施”、“慎重实施(或部分实施)”、“可以实施”的评估结论。
(四)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负责编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通过收集、归纳、整理群众和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形成客观、真实反映广大群众意愿的第一手资料。同时,对拟实施的重大事项出台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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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做出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并报主管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评估结论的运用。要充分尊重和运用评估结论,科学决策,防止和减少社会稳定风险发生。
1、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事项,应不准实施;
2、对决策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或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事项,应暂缓实施;
3、对决策正确并急需实施,但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实施主体应制定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分步实施;
4、对符合国家政策,相关工作已经到位,风险较小的 重大事项,应同意实施;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对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七、建立评估专项档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名称;
(二)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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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四)风险评估方案;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预案; (七)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对认真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预防影响建设系统稳定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的科室给予表彰奖励;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不组织评估,或虽组织评估但预防、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落实、不到位;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职尽责、失职渎职等行为而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将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整
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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