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使干部更加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提升干部的工作平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八)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 (三)保密措施
第七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办公室或各部门主管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八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专用保密夹置中保存;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公司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保密纪律
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不该问的事,不要问; 不该看的文件,不要看;
不该记(摄、录)的事,不要记(摄、录); 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 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秘密;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不得利用公司电话、电脑,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客人问及公司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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