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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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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十三局有限公司 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工程招标采购活动,发挥规模效应,降低招标采购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资源配置的集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办法》(中电建股〔2014〕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各子公司、直属各单位(含直属项目)、海外各区域经理部(以下简称“各单位”)所属的国内外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采购,授权经营公司为责任方的联营体工程招标采购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招标采购是指以合法、合规、有效分包方式选取合格工程分包商的行为。工程分包主要是指将公司所承包建设项目的部分专业工程或劳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具有相应资质是指除了满足施工资质要求外,还须具备能在其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并能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条件。

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公司将其所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为公司以施工承包、EPC模式、BT、BOT、PPP等各种形式承包实施的建筑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分包商是指具有向公司提供劳务和专业承包及其相关服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公司的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不论工程规模大小,一律不得违法分包、转包;严禁肢解分包,不得再次转分包。

(二)互惠互利原则。通过互惠互利的合作,达到“双赢”的目的。

(三)长期合作原则。选用的合格分包商必须符合股份公司及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避免短期行为。选择分包商应保持相对稳定。

(四)优势互补原则。重点选择一批信誉好、能力强、业绩优的分包商进入股份公司、公司分包市场,优化资源配置。

(五)竞争性选择原则。除特殊情况外,应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分包商,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六)资质审核原则。严禁超分包商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项目分包;严禁使用挂靠其他企业的分包商;严禁无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工程项目;严禁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承担分包业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采购可参考本办法执行或依照项目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并按权限报相应招标机构备案:

(一)涉及和秘密的;

(二)因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危险需要紧急采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采购的; (四)(含国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和业主指定分包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第从分包策划到签订合同的过程管理,分包方案的拟定和决策过程、分包商的选择、分包合同、审批流程等要严密规范,不留漏洞,要切实可行,便于监督检查,便于追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公司的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在公司工程招标采购委员会领导下,实行“两级集中招标、两级管理”运行模式。两级集中招标指公司和各单位的两级招标采购,两级管理指公司、各单位两级采购管理体系。以管控、规范采购行为,并实行科学管理。

公司设立工程招标采购委员会(简称“工程采购委员会”),下设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简称“工程采购中心”)。采购委员会由公司领导、首席专家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公司所属各单位相应设立工程招标采购委员会和招标采购

管理机构。

第十条工程招标采购委员会是公司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 负责决策公司工程招标采购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 建立健全公司工程招标采购管理体系; (三)负责审核批准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的工程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定结果;

(四)指导和监督公司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采购中心是公司工程招标采购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和公司级招标采购平台,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工程招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审查和备案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细则)以及采购管理体系;

(三)监督、检查、指导及考核各单位的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四)按采购权限批复各单位报送的工程招标采购计划;(五)负责公司级工程招标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作; (六)负责汇总各单位的工程招标采购统计报表; (七)负责建立和维护工程招标采购信息数据库; (八)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授权各单位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工程招标采购工作,分别由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和各单位工程招标采购机构按以下方式组织进行:

(一)工程采购中心或授权给各单位招标采购机构负责公

司工程采购权限范围内的工程招标采购工作,项目所属单位和项目部共同参与,最终报公司工程招标采购委员会批准。

(二)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二级采购管理体系,制定相应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细则),并报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审批;负责按招标采购权限范围组织开展工程招标采购工作,招标结果由本单位采购委员会批准,报公司备案,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将对上报材料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计入考核。

(三)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确定由所属项目部自行负责的项目工程招标权限范围,并负责监督、指导,招标结果集中报各单位招标采购机构备案,各招标采购机构应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计入考核。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采购权限范围

(一)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的工程招标采购范围: 1、公司直属项目:国外50万美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和200万美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国内300万人民币以上的劳务分包和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专业分包。

2、海外区域经理部所属项目:200万美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和400万美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工程。

3、国内二级单位所属的工程: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劳务分包和2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专业分包;

4、投资项目专项招标;

5、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确定的由公司招标中心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

(二)各单位招标采购机构负责的工程招标采购范围: 各单位负责除以上由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的工程招标采购范围之外所有本单位的工程招标采购项目;并负责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授权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由公司集中采购的工程,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二级单位或项目部牵头组织招标采购,评标、定标过程和结果须报公司采购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采购策划和招标计划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策划和立项

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必须执行策划立项审批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开工30日内和招标采购活动开始20日前(以在前的日期为准)上报项目工程招标采购整体策划,并逐级报送至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完成评审批准程序。

(一)项目成立后,根据工程主合同履行条件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在工程项目策划期间,应依照主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项目)招标采购及方式进行事前策划。

(二)项目部应从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工程量、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及安全环保、拟投入的自有人员和设备、社会资源获取等方面进行策划,拟定分包方案和实施要求,明确分包指导价格和分包最高限价(包括范围与单价),申请采用的招标采购形式,完成《工程项目分包策划书》(附件1)。策划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总体概况和包含分包原因、分包项目、分包范围及主要工程内容的分包方案;

2、逐项说明分包项目计划工期;

3、逐项说明分包项目工程量清单或标段划分、分包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包括必要的说明性文字和计算过程);专业分包项目的指导价格和最高限价编制,包括单价和总价,分包价格原则上不能突破主合同价格;出现“价格倒挂”时要有详细的分析说明;劳务分包的工种搭配、劳工技能要求、预算分包总额、分包指导价格和最高限价的编制。对于新市场和新工艺,分包指导价格和最高限价可经了解市场实际情况后再单独上报;

4、主合同主要涉及条款和中标合同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单价分析;

5、逐项说明分包商准入条件;

6、工程项目分包风险及应急预案(应明确分包纠纷处理程序及参与人员)。

7、逐项说明申请采用的招标采购方式及合规性分析。 (三)分包策划完成后,项目部每次招标采购工作开始前须按完整填写《工程项目分包立项申请表》(见附件2),按照第二章分包审批权限范围上报各级招标中心进行审核,并完成立项审批流程。

(四)分包策划审批材料逐级报送至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评审批准;立项审批的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权限逐级上报至各级工程招标采购机构,各招标采购机构权限内自行审批的立项资料按季度集中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分包项目)招标采购计划(见附件3)包括季度采购计划、工程项目紧急招标采购计划、投资项目专项招标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向招标采购中心报送下一季度的招标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工程合同发生重大变更和新签工程合同紧急进场等特殊原因需紧急采购工程的,各单位应及时向各单位招标采购机构报送紧急采购计划,并上报至公司招标采购中心。

第十各单位在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应向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报送工程专项招标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应向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上报工程招标采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作为汇总表附件同时上报。

第四章招标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一般工程招标采购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具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在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若干具备能力和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投标,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招标公告,在公司招标采购中心指定的媒介、公司网站发布,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

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特定符合要求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和评标办法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注明招标文件发出日期、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4.招标文件应按权限逐级报相应招标采购机构审核后方可发布。

(二)开标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和范围进行。开标必须邀请监督人员参加。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完好性,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经监督人员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三)评标

1.评标小组由和相关单位代表、项目人员和工程招标采购机构组织的专家(若有)单数组成,小组负责人应由各单位指定;监督人员由公司或各单位监察部门指派。开标后,评标小组成员和监督人员按规定时间进驻指定地点进行评标。在评标期间,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对外严格保密;

2.评标小组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实名打分,商务部分应根据工程情况核实分项报价内容,并与分包指导价进行对比进行实名打分。最终评标小组根据各潜在分包商在商

务和技术方面的综合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标报告,推荐首选中标分包商和备选中标分包商。监督人员应就评标过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以及执行评标纪律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上签署意见。

(四)定标

1.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小组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形成评标报告,向工程招标采购委员会汇报评标过程和结果;

2.工程招标采购委员会成员依据评标报告,采用会签或会议形式确定中标单位,并在评标报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定标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含询价招标)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的符合要求的企业就采购事宜报价、谈判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相关单位代表、项目和工程招标采购中心专家(若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文件应按权限逐级报相应招标采购机构审核。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分包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符合要求的企业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分包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分包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

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分包商。

(五)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分包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分包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分包商并形成谈判报告按规定报批。

(六)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分包商。 第二十四条议标

(一)“议标”是指招标人不发布招标文件,而直接与潜在分包商商讨合同条款、价格等内容,通过谈判的方式确定分包商。主要适用于行业和地方垄断分包工程(如消防工程、三电迁改、交安绿化等)、应急工程、规模较小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新增规模较小且招标不经济的零星工程项目。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分包项目均须按权限报相应招标采购委员会批准。

2.采用议标方式的,必须经过集体评审决策程序或“三重一大”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谈判记录。

3.由所属项目部设立分包议标小组,依据权限规定,招标采购机构参与、指导,小组人员不少于5人,涵盖分包工程的经济、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各方面人员。

4.议标小组必须出具经议标小组全体人员签认的书面议标报告,并按权限进行审批,议标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分包商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满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分析;

2、分包价格的合理性及分析; 3、分包合同主要的条款符合规定分析。

第二十五条境外当地招标采购是在国外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招标的采购形式:

(一)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在当地招标采购的; (二)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招标采购确能降低成本的; (三)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境外当地招标采购由海外各经理部、直属项目部按照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议标等形式在当地组织进行。

符合两级招标采购权限的项目,境外当地招标采购必须经过两级采购委员会授权,必要时相应招标采购机构应派人指导和监督。其过程和结果形成海外当地招标采购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必须包含下列资料,并取得相应采购委员会审核批准:

(一)项目背景和合同概要及拟分包工程详细情况; (二)分包商的投标报价及方案摘要;

(三)分包商的资信、业绩、技术、财务等全方面反映分包商履约能力的资料;

(四)境外当地招标采购与国内招标采购的成本分析及比较;

(五)申请采用的招标采购方式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采购合同的谈判、签订

第二十七条分包合同谈判及价格控制

(一)在分包合同谈判前,应要求分包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按照公司《法人委托授权书》格式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

(二)工程项目分包协议的谈判由各级招标中心(如有)、各单位和项目人员参加,人数不少于五人。一般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或项目主要领导主谈,谈判必须做好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价格谈判要围绕分包策划书中所定的分包指导价格,一般不得突破分包最高限价或主合同中所定价格,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四)采用单价合同,应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计量方式应与主合同相一致或优于主合同方式。

第二十分包合同的谈判内容 (一)分包范围:说明本次分包范围。

(二)谈判内容:应以经过审批的合同草案为基础,主要包括(不限于)材料供应、工期、预付款、计量支付、各种保证金、各方责权利划分及其他需要谈判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分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分包合同必须规定甲、乙双方合同责权范围,并明确双方在价款结算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期、质量、安全、作业人员培训、工资发放、分包商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如不能一次明确委托详细内容的,分包实施过程中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应

按照合同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协议不能实质上改变原分包合同内容。

(二)分包合同内容至少要包括:合同协议范围、单价或总价、质保期、甲乙双方权责、材料供应、工期要求、资源投入计划、计量支付方式、质量要求、安全责任、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违约责任、争议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抗力、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及保证措施等。分包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主合同相抵触。

(三)分包合同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设置必要的保证金,并明确保证金返还条件及方式。分包合同宜明确以下保证金的约定:

1.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

2.工程(进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 3.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且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全部退还;

4.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分年度考核支付; 5.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即按分包总价的一定比例扣取作为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若在竣工半年内没有发生民工工资纠纷则予以返还。

(四)分包合同原则上不设预付款,如需支付分包预付款,必须要求分包商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或有效的资产抵押,有效的资产抵押需经第三方审核、公正。

(五)分包合同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再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切块分包或挂名分包。

(六)分包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与主承包合同相抵触,分包合同中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技术等方面的要求不得低于主合同的要求和标准。

(七)分包合同中须明确分包商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及经济索赔条款,明确退场的条件和退场方式,明确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方式,明确设定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纠纷的仲裁或诉讼方式,为可能出现的索赔情况做出预防措施。

第三十条分包合同的评审

(一)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前,各单位工程招标采购机构应组织评审,并应按评审意见进行修订,必要时应组织再次评审,通过最终评审后,报相应工程招标采购委员会审批。

(二)严禁在未签订分包合同情况下使用分包商。 第三十一条分包合同的签订

工程项目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文本采用公司统一发布的分包合同范本,专业分包合同须参照公司《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范本)》、劳务分包合同须参照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修正条款在合同文本末尾以修正条款或以补充合同方式进行修订。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必须按附件格式或要求编制并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保廉合同”,并与分包合同一并存档备案。“工程质量

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和“保廉合同”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各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应全程参与公司级招标采购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并由项目负责人按公司授权签订分包合同。

第三十二条分包合同的重大变更应报原合同审批采购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工程招标采购资料及归档

第三十三条工程采购招标的相关文本由项目和各单位负责参照业主要求、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以及股份和公司发布的范本编制,报相应招标采购机构审核批准(附件5)。

各单位招标采购机构负责工程招标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每季度末期25日前将采购招标的全套资料作为招标采购汇总表附件报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七章分包商

第三十四条工程项目分包商应首选股份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且符合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参加竞标。非合格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前,必须加入股份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

候选分包商应优先来源于:

(一)《合格分包商名录》中具有相应资质、业绩的分包商;

(二)合作经营伙伴; (三)业主指定分包商;

(四)长期合作,能力与信誉可靠的分包商。 第三十五条合格分包商实施资格准入和资质管理。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经济管理部负责维护并及时更新,合格分包商管理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对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单位,不准其参与投标、议标,严禁使用挂靠其他企业资质的分包商。

第八章评标人员

第三十六条工程招标采购评标人员,由各级采购机构、项目所属单位、项目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各级招标采购机构根据需要建立相应专家名录。

第三十七条评标人员的责任: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保守评标工作秘密;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协助、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评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取消评标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评标工作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九章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为加强公司项目工程招标采购管理,提升工程招标采购信息化水平,通过poweron平台开发工程招标采购模块,并适时实行,实现采购行为公开透明、全程追溯、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章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公司对各二级单位的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纳入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考核。

第十一章监督和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工程招标采购活动接受监督,同级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工程招标采购活动行使监督职能。

下级不得越权审批分包,上级不得越权确定分包;严禁

违法转包、层层分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严禁肢解分包,分包工程项目不得再次转分包;严禁暗箱操办,严禁领导人员违规批示或干涉分包工作。

第四十二条监督内容

(一)整个采购过程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行为;

(二)招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履行职责;

(三)投标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采购的; (二)将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的; (三)低报预算分包工程额度,规避集中采购的; (四)以工程急需为借口,规避集中采购的; (五)向不合格分包商采购工程的;

(六)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投标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违规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国家、电建股份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样本参照公司相关文件。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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