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观察 浅析中国影子银行相关问题 尹兆亿 摘要:目前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国际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其概念在不同的金融结构下具有不同的含义。总体看,中国 的影子银行与欧美国家有本质的不同。中国影子银行基本纳入正规的监管体系内,并不具备高杠杆和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影子银 行的形成与发展属于金融创新的一部分,应该抓住机遇,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促进金融结构的优化。 关键词:影子银行经济作用金融监管 一、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 “影子银行”意指那些有银行之实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 杂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国外关于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主要 从以下三个标准:(1)监管标准。认为这些业务多游离于正规 监管之外; (2)机构标准。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中介等; (3)功能标准。具有期限转化、信用 转换和流动性转化的信用中介。 我国学者李建军指出,前两个标准定义的影子银行并不全 面。如果按照功能标准定义影子银行,那么涉及商业银行的某 些业务。如表外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回购业务、货币 市场基金业务等都属于影子银行业务,券商理财、对冲基金也 属于此列;信托公司业务、小贷公司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直接放贷业务、投资公司的放款业务,以及其他民间借贷类机 构业务都属于此。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特征 中国影子银行与欧美国家影子银行相比较有很大不同。可 称为是“有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 第一,中国影子银行人仍在监管范围内。中国影子银行的 结构及运行模式相对简单,银行理财产品及担保公司等占较大 比重。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已在监管部门现有的监管统计口径 中,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运行情况定期报送监管部门, 理财产品的明细也需报送央行并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的口径。 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2 年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是银行理财业务 的主要监管法规。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也实施了包括准入、资 本监管等较为严格的管理。 第二,中国影子银行不具备明显的高杠杆和大规模期限错 配的特征。合规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池应做到单独管理和充 分的信息披露,使每笔资金都有对应的资产,每笔收益基本可 以覆盖风险。这样,理财产品的风险应基本接近于正规监管体 系内部公募基金的类似投资产品。从理财资金投资的项目资产 看,超过90%的资产期限都在5年以内,期限错配程度与商业银 行业务相当。对目前中国的信托公司来说,既不能负债经营, 也不能向银行贷款,不具备杠杆经营的条件。同时,信托业务 的资金实施封闭式运行,投资期限与项目期限要求一致,因此 不具备高杠杆和期限错配特征。 第三,中国影子银行尚不具备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原 因有三方面:首先,影子银行规模不大。其次,资金运用的安 全性高。同时,为控制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过快增长,监管部门 还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规定。再次,出台了严格 的监管措施,发生大规模风险传染的可能性不大。信托公司与 银行间存在的风险传染在监管部下发的通知下,发生大规 模风险传染的可能性较低。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经济作用 从金融发展阶段和金融结构演进的大背景看,在中国当前 的金融管理下,影子银行更多的是金融结构发展、融资多 元化进程中的一个表现。 (一)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渠道 从特定角度看,银行理财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利率市场化的 试水,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更接近无风险资金的市 场价格,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总体上处于同一水平。当利率 市场化完成后,银行可通过自主定价的方式吸收存款,理财产 品可能会逐渐萎缩并出现其他形式的金融创新。因此,中国当 前的影子银行更多的是金融结构变化背景下、融资多元化和利 率市场化进程中的特定表现。 (二)提高金融体系效率 目前,有两成的理财产品和四成的信托产品投向实体经济, 满足了实体经济的大量资金需求,使储蓄向社会有效投资的转 化更为便利。中国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的占比始终偏高,不仅 使金融体系的风险在银行体系大量积聚,也了金融资源的 配置效率。银行理财、信托和财务公司等影子银行业务的存在, 在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途径的同时也为居民提供了多元的投资 工具 发挥了商业银行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引导社会资金投 向合理的领域,在更为市场化的资金运作链条中,资金实现更 为市场化的配置。 四、构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建议 第一,针对不同的风险特征实施差别化监管。区别和细分 非传统银行业务的金融创新,对所有的非传统银行业务不能~ 概而论,应根据金融创新的机构主体和风险特征等要素对其进 行适当的区分,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监管。 第二,提升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透明度。混业经营金融集 团内部复杂的结构和关系大大增加了影子银行业务的不透明程 度,为金融监管带来困难。因此对于影子银行监管应当致力于 保持混业经营金融集团所带来的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同时, 提高其透明度。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此次金融监管改 革方案中的“生前遗嘱制度”对复杂的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进 行监管。在金融机构的处置计划中,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紧急情 况下的应急方案,详细规划在特殊情况下集团内的哪些机构和 业务是不重要可以甩掉的,以丢车保帅的方式来拯救那些重要 部分。而且,金融集团在制定可行的生前遗嘱制度的压力下也 会对于集团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结构进行简化,以便在发生问题 时得到及时、有序地清理和解救。 第三,淡化影子银行概念,积极引导金融创新。从金融结 构的发展趋势看,应逐步淡化“影子银行”的概念,更多将其 看作是非传统融资市场和非银行信用中介的创新,应对这些金 融创新的风险特征和功能效率分类讨论,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增强其促进金融结构完善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淳力李建军.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风险评估与监 管对策【J].财经大学学报,201 3(5). [2】巴曙松.应从金融结构演进角度客观评估影子银行[J]. 经济纵横,2O13(4). 作者简介: 尹兆亿男,1981年2月出生,籍贯:山东邹平,工作单 位:建行山东省分行。 (作者单位:建行山东省分行山东济南市250012)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