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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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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在统筹区域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起付标准8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退休职工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支付限额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

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是多少,累计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

参保人在一级医院就诊,当年普通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累计达到一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后,符合医保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结算;在二、三级医院就诊时,当年普通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累计达到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8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结算。参保人年度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800元。

例:7月6日,在职职工小王到一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花费650元,其中统筹范围内费用600元,扣除500元的起付标准,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00-500)*70%=70元。 7月20日,小王又到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花费962元,统筹范围内费用为850元,因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是800元,本年度小王在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已累计到500元,还需在三级医院再累计300元后,按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50%结算,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0-300)*50%=275元。

综上所述,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积达到600元,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限额支付,在职人员为1200/人年,退休人员为1800/人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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