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判给母亲,哺乳期的孩子抚养权也一般判给母亲;两周岁以上子女,双方都要抚养权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上诉,由判决;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当,但若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法律分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哺乳期的孩子抚养权一般判给母亲。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双方都要抚养权,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上诉,由进行判决。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拓展延伸
离婚后,父母争夺9岁孩子的抚养权
在离婚后,当父母争夺9岁孩子的抚养权时,法律会考虑多个因素来做出决定。首先,会关注孩子的最佳利益,确保他们得到稳定的生活环境、教育和照顾。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与父母的关系也是重要考虑因素。此外,还会评估每个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和家庭背景。如果有证据显示其中一方不适合获得抚养权,可能会做出决定。最终,的目标是确保孩子的福祉和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以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结语
在离婚抚养权争议中,将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孩子的最佳利益。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与父母的关系都是重要考虑因素。此外,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和家庭背景也会被评估。的目标是保护孩子的福祉和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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