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能依法认定有人侵害了法人的名誉权,法人也不能向法院诉请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关于侵犯名誉权如何赔偿的问题,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去法院起诉。
2、名誉,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社会上的声誉,即社会对于公民、法人的价值的评价。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个人的尊严,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侵犯名誉权需具备以下4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以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等方式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2)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法人名誉权侵权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以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赔偿标准。
1、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
2、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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