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双方都要录口供吗
1、交通事故双方都要录口供。无论是肇事师傅还是被害人,或者两方都有职责,还有其他知情的证人可能也会被要求录口供。对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交通意外,交通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问工作。
2、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二、交通事故证据种类有哪些
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机关所作的陈述;
4、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5、鉴定结论。、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
7、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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