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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