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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转让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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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负责人王先生最近要培养接班人,打算将自己持有的全部股份以成本价转让给儿子,但他对这种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点拿不准,便前往建邺地税局进行咨询。

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详细地向王先生解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对于王先生将股权以成本价转让给儿子的行为,虽然计税依据偏低但其有正当理由,转让行为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且不需要核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营改增后交税计算规则

1、公司转让股权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据此,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转让股权价格公允,与股权投资成本和合理费用之和持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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