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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吸毒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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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吸毒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范畴。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而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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