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空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符合这三个条件的电动车,即可认定为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第二十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
(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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