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
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二、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
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证据交换时间而延长的举证期间:
(五)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当事人
,需要重新送达诉状副本,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
(八)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