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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益包括哪些?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民法典》规定,居间人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权。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中,由居间人负担,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偿还。

法律分析

依《民法典》第二十三章的规定,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一、请求支付报酬权。

《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二、请求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1、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确定居间活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未支付,由居间人垫付的,居间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活动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其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中,其居间活动费用应由居间人负担,《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偿还居间活动费用。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章的规定,居间人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还居间活动费用权。对于请求支付报酬权,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报酬中,由居间人负担。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则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人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根据以上规定,双方权益得到了合理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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