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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什么,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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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机关、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新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自诉人在起诉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范有某种罪,是因为自诉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才能直接受理进行审判。因此,在法制宣传中,务必明确公民作为自诉人提起诉讼,就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不能提供,即不能受理。机关、人民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没有处理机关的书面决定,也不能受理。

(二)属于受诉人民管辖,也就是说在地域管辖上受诉有管辖权。

(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实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有些自诉案件不能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自诉案件被告人已和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五)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孟事实再行起诉的;

(六)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人民受理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自诉人坚持起诉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驳回起诉的规定,自诉人可以上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可以受理。

二、自诉案件的处理: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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