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如下:
1、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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