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统筹支付和附加支付均指医保结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分类自负”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统筹基金或是地方附加基金支付的部分,即医保支付的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中,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或差额进行现金自付的费用,统称为“分类自负”费用。医保结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分类自负”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统称为“自负”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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