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
一、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二、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如果尚未到期的,也应当与到期的债务一并清偿。
三、交付遗赠。在债务偿还之后有剩余遗产的,才交付遗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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