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书面申请;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备注: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任一方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都应视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一、办理市内户口迁入,通常条件有: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
4、收养落等等;
二、户籍迁移程序: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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