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偿金(一级至四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按照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64条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残疾津贴(一级至四级)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伤残五级、六级:
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偿金(五级、六级)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1款。
由工伤保险一次赔付,其他待遇见五级、六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项。
五级、六级的伤残津贴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不享有;
难以安排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的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
伤残医疗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2个月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8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1款。
就业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6个月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0个月
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
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偿金(七级至十级)
以
本人
工
资
为
基
数
七级:13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项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医疗补助金以及残疾就业补助金
伤残医疗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3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0个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山东省《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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