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交警队不可以撤案。交警一旦在执勤过程中查到车主醉驾,要交给公安机关立案,对当事人刑事拘留。醉驾是刑事犯罪范畴,交警无权撤案,等移送检察院审查这个环节中,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影响的,可以不起诉。
一、司机醉驾一定要吊销驾证吗
一定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面临更加严重的刑事处罚。按照事故的大小,处以一年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一万元。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照有多种情景,如到时不审验的、记满12分以上的,对于醉驾,一旦被判刑,就必须吊销驾照。至于流程,醉驾由交警部门立案侦查完毕后,就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后,就会将判决书副卷同时送达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凭判决书,就要吊销驾驶员的驾照。
二、醉驾检察院量刑可以不签字吗
检察院量刑可以不签名。检察院量刑过重可以不签名,但是当事人不签名也可以视为送达;量刑过重能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检察院负责批捕和起诉。检察院并不负责量刑,对嫌疑人的量刑由人民法院负责,在判决书送达,让家属签字,只是表示已经通知到,家属不签字,送达人记录在案即可,并没有什么后果。
醉驾即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原则上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对于醉驾的行为人,定罪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其醉酒程度、行车速度、实际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对于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驾驶人不予定罪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驾驶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三、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撤案合法吗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撤案是合法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5条规定,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撤案是合法的
1.对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这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15条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按照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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