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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明开了,又不办了可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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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办理了户口迁移证,又不想迁了,可以撤销。撤销的程序如下:

1、到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然后申请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向原户口迁出地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入户,恢复原户籍。申请恢复原户籍所需材料:

(1)恢复原户籍申请书;

(2)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

(3)原户口迁移证;

(4)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总之,按规定办理迁移证后未按规定时间上户口迁移证过期的或不办理上户的必须去准迁地派出所开末上户证明才可以去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所以,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前必须要了解清楚其中的利弊,确定户口迁移证对自己有利再进行迁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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