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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个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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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违约金。

必备条款缺失,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全必备条款,避免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投诉需要准备这些材料:

1、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2、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

综上,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除上述条款的条款。劳动者对于缺乏必要条款的可以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补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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