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委托书包括案件名、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以及要注明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委托人留底,一份交受委托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6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 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17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 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18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 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19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
每项确定的数额均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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