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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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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公司法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定,一直以来为企业要求予以改革的一个重点问题。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拟发行股票合规性审核时,对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定也做过一些变通处理,即以合并会计报表而不是以单体母公司会计报表来计算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而新《公司法》第15条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净资产的50%)。其理由是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自主经营行为,并不直接影口向资本真实与维持,只是影响资产变现能力;国企改制、企业上市、资产置换、兼并收购的实践也已突破相关限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仅要求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由于对外投资对公司带来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增加公司负债,滥投资或滥担保将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此新《公司法》第16条等对投资和担保的决策程序做出严格的要求。在日常的财务会计处理中,如涉及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问题的,尚需关注其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问题在法律法规上也有更加严格的限定。如《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一、新旧公司法的区别有哪些?

1、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1)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1)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1)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寻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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