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山西省民政厅通知,改制军人证件过期的可以出具相关证明办理登记,非改制的军人必须出具军人证件才可以办理登记。二、法律依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军人(含双军人)结婚的程序如下:1.个人申请:个人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符合特殊情况不到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的,要在申请报告表中说明申请理由。2.医学检查:申请双方到或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体系医疗机构不具备婚前医学检查条件的,人员可就近到地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人员所在单位卫生部门报销。3.配合函调:符合结婚条件的干部、士官配合组织部门向爱人所在单位进行函调,了解对方的政治表现、社会关系和婚育基本情况。4.办理登记:待回函、经政治机关审批并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后,申请人双方到男(或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确定夫妻关系。5.报告建档:领取《结婚证》后,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报告,由党支部通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档案》,将《申请结婚报告表》、体格检查表归入个人档案,同时进行计划生育责任承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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